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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经典案例:不能以拍卖通知瑕疵为由撤销司法拍卖

2020-03-17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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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执行行为异议指向的是法院的执行程序,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保证自己公法上的程序权利和利益不受非法侵害,并不以排除执行为必要。执行行为异议主要包括对违法行为异议、对评估报告异议、撤销拍卖异议、优先受偿异议等四种常见的执行异议。


作者:钱智坚法律服务团队
微信公众号:不良资产运营


一、对违法执行提出异议


(1)法律痛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在现实当中,由于准入执行异议的门槛比较低,往往很多被执行人有着“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心态,想尽各种办法拖延执行,这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其中一个原因。在哪个执行程序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就往哪个程序提出异议,这其实就是“滥用执行异议程序”。


(2)经典案例——最高院(2014)最高法执复6号裁定:关于山东高院在异议审查期间,能否启动拍卖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山东高院在审查威利发公司的异议期间,依法不应停止执行。在威利发未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山东高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老赖提出执行异议就可以停止执行,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才有可能批准。如果存在滥用执行异议程序的,特别是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以物抵债追索劳动报酬、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会罚款拘留,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1)法律痛点——最高院网拍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处于互联网的年代,信息科技发达,包括审判执行信息以及公开化,由于现实中存在很多送达难的问题,阻碍了执行效率,困扰着执行法官。法院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在穷尽各种送达途径的情况下,最后使用公示送达也是一种送达的有效方式。


(2)经典案例——最高院(2018)最高法执复87号裁定:甘肃高院应就网络拍卖事宜通知华屹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物流城公司、洪本灿、洪甘福、洪洁婷、洪晓婷等。因拍卖标的物系华屹公司所有,甘肃高院已将有关拍卖事宜通知华屹公司。如果存在没有通知物流城公司等其他被执行人的情形,确实构成程序瑕疵,但是该瑕疵显然也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不应以此为由撤销案涉网络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法院遇到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三、对瑕疵拍卖提出异议


(1)法律痛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均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对外委托拍卖必须公平、公正和公开,这是法律原则,有助于解决执行难,法院通过完善包括直接送达、互联网送达公示等多种方式,也是为了扩大执行拍卖的知悉范围,达到拍卖公开、透明。


(2)经典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复99号裁定:执行法院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的确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但因该通知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法院的该程序瑕疵并不导致应当撤销拍卖的法律后果。


法院已经采取当事人知道的方式送达拍卖通知文书,已经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因为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相关信息只是其中一种互联网履行送达传送的方式,并非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规定。


四、以优先受偿提出异议


(1)法律痛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就其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院拍卖、变卖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中往往存在案外人以各种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等理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试图阻却拍卖进度和拖延程序,达到“延年益寿”的效果。但是根据拍卖规定,拍卖效果导致的是优先权的涤除效果,无须在拍卖程序中解决。


(2)经典案例——最高院(2018)最高法执复87号裁定:司法拍卖对拍卖标的物上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采取涤除原则,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因司法拍卖而归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虽然可以就拍卖款项优先受偿,但不得以其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对抗司法拍卖。故,即使华屹公司是案涉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其优先受偿权也因司法拍卖而消灭,其不得以优先受偿权对抗司法拍卖,也不得主张合法的司法拍卖损害其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并不代表可以对抗执行拍卖,在司法实务中,很多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建筑工程款优先、劳务报酬等纠纷试图阻却执行,拦截拍卖,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规避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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