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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 最高院重磅出击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掐头去尾, 主要讨论了七大问题, 分别为:
2020年4月20日, 最高院重磅出击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掐头去尾, 主要讨论了七大问题, 分别为:
明确并细化不可抗力规则
结合具体情况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保护劳动者权益, 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 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止诉讼时效和顺延诉讼期间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缓、减、免诉讼费用
善意审慎, 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不仅是最高院, 此前各地高院在出台地方司法文件时, 或多或少都讨论了上述问题, 不如一起看看: 究竟哪些高院最懂最高院, 亦或是说哪家法院的意见“上达天听”被最高院所采纳?
此外, 我们注意到这仅仅是指导意见(一), 想必还有指导意见(二)甚至(三)在等着出台。在此之前, 不妨来猜一猜, 未来最高院可能就哪些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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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部分高院直接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最高院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态度, 即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在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情况下, 才可适用不可抗力, 广东高院、广西高院、吉林高院、江苏高院、陕西高院、重庆高院等高院均采用了相同的观点, 而湖北高院与内蒙古高院直接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针对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广西高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可以说是最高院的规定的详细解读版本:




针对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最高院着重点出了两点: 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是否有可归责事由。
针对前者, 可参考广东高院的规定, 其重点分析了以疫情防控物资或者疫情防控物资原材料为交易标的的合同纠纷, 出发地或者目的地为重点疫区的货物运输合同以及以生产疫情防控物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三种情形, 恰好对应了最高院所说的不同案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行业的三种情形。
针对后者, 可借鉴湖北高院的规定, 其重点讨论了对于扩大的损失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各地法院出台的相关意见大致可分为两个风格, 确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调和对劳动争议的审理进行细节性规定, 而最高院采用了前一种风格, 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而后一种风格则以广西高院的规定为代表, 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相对于合同纠纷与劳动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较少地被各大高院关注, 仅有广西高院、陕西高院与江苏高院对该问题进行了细致规定:


从最高院以及各地高院的规定来看, 对于当事人主张疫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及诉讼期间顺延的, 各个法院均持有肯定的观点。





最高院强调, 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能够“活封”的, 尽量不“死封”。而该精神恰好与最高院在此前出台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完全一致。事实上懂最高院的高院并不在少数, 山东高院、陕西高院、上海高院、重庆高院纷纷在其规定中明确“善意文明”:



除了上述七大问题, 我们发现各大高院还在重点关注因疫情引发的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人格权等的侵权纠纷, 以及企业破产案件, 结合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这个耐人寻味的“一”, 我们猜测上述案件很有可能是下一期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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