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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国内司法纠纷大量涌现,股票作为具有较高变现价值的执行标的,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为便于执行法官工作,本文对律师推进股票执行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简单梳理。
一
确定执行管辖
(一) 法院判决的执行管辖
一审人民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如果以股票所在地确定管辖,股票所在地为上市公司所在地而非股票登记地。
(二)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级别参照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
提供财产线索
(一) 申请执行人可提供资料
为便于法院对上市公司股票采取保全措施,建议向法院提供书面财产线索,具体信息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简称、股票代码、股数、股份性质(是否限售)、持股比例、是否存在质押登记(限场外质押)、证券交易所、证券账号、托管券商、资金账号、第三方托管账号。
(二) 法院核查内容
根据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因此,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前,可分别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线上查询,也可向证券交易所、被执行人开户的证券公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线下查询要求,查明拟处置股票的权属、数量、性质、来源、限制信息、权利负担等内容。
三
股票的冻结
(一) 律师的事先核查工作
律师在给法院提交资料前,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拍卖情况以及执行裁定查询,确定在先冻结情况,目的为确定首封法院或明确拟冻结股票质押情况,便于制定执行方案并与执行法院进行沟通协调。
(二) 冻结类型及受理机构
1. 深交所的冻结类型
深交所冻结分为不可售冻结和可售冻结。其中,不可售冻结在网络查控、证券公司和中证登均可以办理。可售冻结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受理。
2. 上交所的冻结类型
上交所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等的冻结分为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限制卖出冻结,网络查控、证券公司和中证登均可以办理。不限制卖出冻结由控制客户资金账户的证券公司受理。
(三) 冻结数额
1. 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的具体执行工作中,应当符合中国结算依法制定的协助执行有关业务规则,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登记结算工作的正常秩序。
2. 质押股票的数额确定
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3. 深交所
要求冻结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受理时查询结果表明的证券可冻结余额(可冻结余额=前一交易日持股数量-前一交易日已冻结数量-当日已受理冻结数量),实际冻结结果以本公司当日日终完成清算交收后冻结登记的数据为准。
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以其价值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票价值原则上参照冻结前一交易回收盘价的60%确定。
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存在质押权且质押权人非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应当扣除质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后,参照前述计算方法确定冻结的股票量。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上市公司股票价值不足的,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追加冻结。
(四) 冻结顺序
1. 网络查控系统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同一批次冻结请求以系统提交时的自然排序作为执行顺序,不同批次冻结请求之间以系统提交的时间先后作为执行顺序。
2. 线下查控与网上查控
在同一交易日,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证券,既有法定有权机关通过证券公司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柜台提交冻结或者扣划请求,又有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冻结请求的,以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交的冻结请求排序作为当日最后到达的冻结请求。
3. 深圳中院
不同执行案件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对同一笔上市公司股票办理冻结,对冻结顺序产生争议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
四
股票的执行处置
(一) 处置的一般流程
法院会先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申报和执行通知;期满未申报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列为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与法院沟通冻结情况,必要时再写一个书面申请;与法院沟通变现方式、起拍价以及能否分批拍卖。
(二) 执行财产顺序
最高院在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述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
(三) 处置方式
1. 股票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但通过检索现有执行裁定,尚未在实施类执行裁定中,发现依据上述规定直接裁定股票抵偿的案例。
2. 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一般需要法院为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首封法院。
3.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
主要适用于上海金融法院。处置前:确定是否分拆处置及分拆后最小竞买申报数量,分拆单元数量不得超过200份。
处置公告: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发布司法处置公告,公告拟处置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数量、权属、性质、保证金支付期限、处置起始单价、最小竞买申报数量、竞买时间等相关内容。
保证金:以拟处置股票的最小竞买申报数量为基数,根据司法处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的10%-20%确定。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金额应当与其拟竞买的最大申报数量相匹配。在竞买人按照司法处置公告的要求缴纳保证金后,应当及时确认其竞买资格及最大竞买申报数量。
询价竞买: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采用询价竞买模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并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公布竞买结果。采用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成交的股票价格不得低于该次股票处置的保留价。
4. 司法拍卖
查看当地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可以分别了解以下内容,从而便于执行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法院的沟通:
(1) 起拍价的确定规则;
(2) 拍卖平台的选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但是具体选择可以根据公告情况,分别与客户、执行法院等沟通协调;
(3) 拍卖公司的选择;
(4) 分拆拍卖的可行性与规律;
(5) 拍卖时间的选择规律,是交易日拍卖还是非交易日拍卖。
五
结 语
执行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多数执行法官的工作量早已超负荷,客观上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股票执行的细节。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积极从多渠道进行资料收集、分析与整理,并将分析整理结果有依据地向执行法官提供,减轻执行法官的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正确推进拟执行股票的查询、冻结与执行。
相关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正)》第十条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年7月15日[2010]执监字第16号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行业务指南(2022修订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业务指南(2022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们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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