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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即使债权文书经过赋强公证,若一方起诉而另一方也应诉时则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019-01-29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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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有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产生的纠纷,并非绝对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受理以及裁判。在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当然获得案件管辖权。

案例索引

《广华蓉、何玉美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723号】

争议焦点

当债权文书经过赋强公证后,若一方起诉而另一方也应诉时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裁判意见

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协议当事人未按约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该债权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规定所称的债权文书,一般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履行期限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该项规定为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以及权利救济提供了一条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但并不等于当事人之间有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产生的纠纷,排除了人民法院的受理以及裁判。在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间内未对人民法院受理相关案件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当然获得案件管辖权。本案中申请人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异议,并且积极地应诉答辩,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裁判并无不当,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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