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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案件中质量抗辩的权威观点五条

2015-11-13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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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类常见案例,本文精选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案件中关于质量问题的五则权威观点,随后将逐步进行其他分类总结推送。


一. 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认定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曲靖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中,橡胶支座的质量判断涉及特定的行业标准、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应以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同济检测站具备橡胶支座的检测能力和资质,没有证据证明检测程序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橡胶支座质量是否合格的根据。



二.批量性质量问题导致的买卖合同解除


【最高法院案例】

利达通信(苏州)有限公司与南京熊猫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海外集团物资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因生产方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与合同约定标准,在生产方已交付的产品上市后就出现了严重的批量性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整改维修后送样检测仍不合格,致使购买方在销售中多次被退货,从而订立合同预期的经济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购买方有权解除并终止履行合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80~495页。



三.买卖合同卖方提供的原料未能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买方生产的产品无法办理相关批准证书,不能合法销售的,可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大庆市龙庆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汉白明月酒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抗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卖方提供的原料未能通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买方生产的产品无法办理相关批准证书,不能合法销售,致使约定内容失去履行基础的,属于卖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o



四.特定设备买卖存在履约瑕疵,但是双方是针对现存特定的设备买卖,达成买卖合同的基础是基于对设备本身的认可,因此履约瑕疵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烟台京华眼科医院与烟台宇天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是双方当事人针对现存特定设备的买卖合同纠纷。宇天公司已明确告诉京华医院该设备已经使用过不是新品。宇天公司在出售这台设备时,仅写明了S4,没有把升级版的字样写在合同上,从诚信角度讲履约是有瑕疵的。京华医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内主张宇天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应视为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

宇天公司虽然按时交付了准分子激光治疔仪,但双方为欠款发生争议后,宇天公司将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的治疗卡取走。治疗卡是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宇天公司擅自取走治疗卡的行为应视为其未完全履行交付货物的责任,其应承担部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五.买受人无证据却以出卖人销售的机器设备是“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构成了违约,应当继续支付货款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佛山大立针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隋传吉、高密市全吉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抗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佛山大立公司与隋传吉之间签订了两份纺织设备购销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隋传吉在诉讼中提出涉案机器设备缺少产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机器设备缺少产品标识是能够明显发现的,而隋传吉收货时并未就机器设备是否缺少产品标识提出异议。并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的认定也不能准确说明机器设备交付时的状况o因此,隋传吉认为涉案机器设备交付时是“三无产品”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隋传吉提出涉案机器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但隋传吉在7份验收单上签字,并且继续接收佛山大立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这也进一步证明隋传吉对7台机器设备的质量是认可的。隋传吉以佛山大立公司销售的机器设备是“三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构成了违约,应当继续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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