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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逾期提出异议后法院如何处理?其还享有何种救济途径?

2019-12-0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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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有明确期限要求,本案第三人逾期提出异议已经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其利益的保护,若其认为债权金额并不确定,执行行为错误,可依法对该执行行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进行救济。

案例索引

《丹寨县交通运输局、李立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9)最高法执复20号】

争议焦点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逾期提出异议后如何处理?其还享有何种救济途径?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复议申请人丹寨县交通运输局异议及复议申请事项均为请求撤销贵州高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此,异议及复议审查的内容首先应为其是否有权对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按照执行规定第61条第二款第(3)项关于“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65条关于“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或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有明确期限要求。本案中,贵州高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了(2017)黔执36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丹寨县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7月12日才对该通知书提出异议,明显超出了法定期限,已经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其利益的保护。
本案贵州高院指定执行后,观山湖区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扣划丹寨县交通运输局1300万元至法院账户上。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中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之规定,丹寨县交通运输局若认为1300万元债权金额并不确定,前述扣划行为错误,可依法对该执行行为向执行法院观山湖区法院提出异议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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