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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金融街法律专号
编者按:以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是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用手段,虽说这些方法有利于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且有利于减少债权实现的风险。但是,该方式在我国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并存在因相关金融政策执行不力、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现象,下述内容将对此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因本文篇幅较长,将分为三部分发布,此为上篇,后续更加精彩,敬请关注!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金融机构收购的不良资产大多是借款合同的债权,而这些借款合同债权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当事人的约定上都属可以转让的权利。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再转让债权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时,法院一般是予以认可的。但是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有诸多的限制,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层级上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否作为认定转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公布了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纪要》),对债权转让生效等问题也作了相应解释。现就债权转让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分析如下:
1、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借款合同债权能否转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债权前,原债权银行为保护债权已经起诉至法院,法院也已作出生效裁决,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借款合同债权后,为实现债权而诉至法院并取得生效裁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生效裁决确认的债权是否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大部分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后获得强制执行申请权的情形并不改变借款合同债权的性质,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又不存在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现行法律、法规也无经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因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且正处于强制执行阶段的债权是合法的。但也有个别法院认为,经司法判决的债权不是普通债权,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79条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经司法判决的债权转让后,个别法院不同意变更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的情况。笔者认为,法院不同意变更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的做法是错误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法院判决的债权是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处置程序进行的,不仅转移了债权实现的风险,而且实现了变现的目的,维护了国家利益,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转执行中的债权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各级法院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的规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否转让个人不良贷款
随着个人消费和经营的日益扩大,银行的个人不良贷款也快速增加,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统计数据,包括信用卡逾期贷款在内的个人不良贷款的增速较快,各银行除自行催收处置外,也以转让的方式将部分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受限于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的规定,无法将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2000年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时收购了部分个人不良贷款,同时,也有部分银行将少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个人不良贷款遵循的政策依据为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5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14号),按照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法对个人贷款进行全额追偿,不得采取打包出售、打折减免等方式处置。由于个人不良贷款每笔金额较小,且大部分均无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措施,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对个人不良贷款全额清收的非常少,且借款人大多居无定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使花费大量精力、物力也无法查到有效资产线索,处置成本非常高,而且效果不明显。
由于囿于上述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法通过债权转让或折扣变现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手段单一,无法尽快处置变现。因此,有必要检讨上述通知对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手段限制的必要性。从上述通知看,监管部门限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的主要目的是防范个人逃废债务的道德风险,但正如上述分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清收的效果并不明显,由于目前中国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债务人仍可以通过转移资产、委托他人投资等的方式逃废个人债务,国有资产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失。因此,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的前提,要拓宽个人不良贷款的处置思路,要适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处置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必须公开,处置手段多元,通过公开征集投资者,使个人不良贷款的处置价格最大化,也使个人债务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声誉风险压力,迫使其主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归还债务。通过将个人不良贷款纳入普通不良资产处置范围,除可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较快变现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收益最大化,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净化社会信用环境,形成良好的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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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为中国华融浙江分公司赵晓忠所作,由中国华融法律部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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