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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律师协会穗律协业通〔2022〕48号《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
国有股权质押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的质押程序与处置,及因此带来的众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该领域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国有资产担保问题主要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质押、抵押,以及国有企业的保证。国有资产又分为国有股权及国有其他资产。
一、国有股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1.上市公司股份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质押
国有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国有股,分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与非上市公司股权二大类。
2.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2.1国有股东质押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备案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有关规定,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2.国有股质押的其他问题
2001年,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规定如下: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指: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适用于各级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
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情况上报财政部。具体内容包括:
1、国有股质押总量;2、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质押情况;3、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解除质押情况;4、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因质押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情况。
八、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九、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十、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3.非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目前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参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 办理。
二、国有股被法院冻结拍卖的法律问题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中央管理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注意防范财务风险。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确需通过国有股质押融资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质押贷款项目进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所持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冻结其所持国有股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冻结的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对冻结裁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裁定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解冻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所持国有股被冻结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和交通工具等,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执行股权拍卖。
四、拍卖人受托拍卖国有股,应当于拍卖日前10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国有股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拍卖人、拍卖时间、地点、上市公司名称、代码、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近3年业绩、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原持股单位、被拍卖的国有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参与竞买应具备的手续。
五、国有股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
评估结果确定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股权拍卖前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六、对国有股拍卖的保留价,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当严格保密。第一次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第三次拍卖最高应价仍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机构应当中止国有股的拍卖。
七、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让国有股的条件。
八、拍卖成交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其所持国有股拍卖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拍卖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
九、国有股拍卖后,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以及买受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买受人身份性质的法律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原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管财政机关提出股权性质界定申请,并经界定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十、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切实维护国有股权益,若发现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泄露拍卖保留价,或有关当事人与竞买人、债权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若因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过失,使国有股权益遭受损失的,主管财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三、股权质押后,增资与减资带来的法律问题及法院的观点
1.股权质押后增资的注意事项及法院观点
程序上,有要求先解除股权质押才能办理增资的现象。深圳中院(2019)粤03行终1440号判决则认为市场监管局关于先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才能办理涉案增加注册资本的主张不能成立。
从实体上看,质权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影响是在股权质押后办理增资一个重要的顾虑。
首先,关于出质登记的登记情况。《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修订)第4条规定,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查询上海工商登记中关于股权出质的记载,出质股权的数额显示为“*万元”或“*万股”,而非登记股权比例。此现象下,在公司市场价值与注册资本金额之间,会因增资而出现质押比例被稀释。
其次,就裁判结论而言,最高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和(2018)最高法民终281号分持相反观点,原因之一在于注册资本制的实施。
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之下,公司经过增资扩股,如果新股东加入导致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则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到原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是否发生改变。
若新股东认缴出资实际到位,新出资注入公司,虽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未变化,进而,以增资扩股前所持股份设定的质押权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未发生变化。
若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实际交付,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并未改变,则原股东持股比例的减少,必然导致所对应资产价值的减少,以增资扩股前所持原比例股份设定的质押权,在股份比例减少后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亦会减少。
在(2010)民二终字第104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
在(2018)最高法民终281号案件中,从案涉增资扩股的增资时点、增资主体、增资能力…从增资期限来看,增资扩股各方将认缴出资的期限设定为某侨公司营业期限截止的前两日。可见,某侨公司的实际价值并未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增资扩股并无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营目的,新增资本的认缴期限对于增强某侨公司的资信度、竞争力和经营能力并无实际意义,而与J公司关联的S公司、H公司在没有实际投入的情况下取得了L公司的控制权。综合以上因素和整体案情,认定增资扩股行为存在恶意串通。
为避免质押后的增资带来的影响,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相关条款进行规制。
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262号判决认为,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违反《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增资前未征得R公司书面同意、增资后未促使增资方以其全部或部分增资股权设定质押担保时,其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的目的在于督促质押义务人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在违反《股权质押合同》擅自增资后采取补救措施就新增出资对应股权继续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担保某融公司债权,质押义务人及时就新增出资部分继续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担保R公司债权即可免除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在对违约责任约定清楚明确的情况下,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在未征得R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增资且从2015年6月26日至本案诉讼止,一直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就新增出资对应股权办理质押登记,主观恶意明显且违约状态持续进行……,H房地产公司和H农业公司如果依约对新增出资对应股权进行质押登记,R公司就有权对增资部分对应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H房地产公司和H农业公司并未就增资对应的股权办理质押登记。……H房地产公司和H农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但是,基于H房地产公司和H农业公司在本案中是质押义务人,承担责任性质是担保责任,因此,三项责任之和应当在《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以其应当质押(已经办理出质登记对应的股权价值和未办理出质登记增资对应股权价值)的股权价值为限……
2.股权质押后减资的注意事项及法院观点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股权质押后减资行为,但部分地区,例如重庆的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股权质押后,减资必须取得质权人同意。减资后,同时办理减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股权质押变更登记。办理此情形下减资应当核查:
(1)地方政策对股权质押后减资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有禁止性规定则不可进行减资;
(2)质押协议中对股权质押后减资行为是否有相关限制性约定;
(3)股权质押后进行减资,原则上应当征得质权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出质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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