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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
私募基金
本文根据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以及部分证监局的公示信息,为各位整理了其中46家私募机构的违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合规建议。
日
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通报了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本次专项检查覆盖了328家私募机构,共涉及基金2,651只,管理规模1.27万亿元,占行业总规模的14.8%。
检查结果显示,83家私募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结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基金未托管且未约定纠纷解决机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备案基金、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违规问题。证监会决定对这些私募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证监会及部分证监局未对上述机构的具体违规问题作出公示,小编将就可以获取的信息,为各位整理了其中46家机构的违规问题。以下为根据公示信息整理出的违规问题详表,以及基于此提出的合规建议。
违规问题详表
| 序号 | 私募机构 |
违规情形 |
1. |
山西乾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2. |
吉林省睿信荣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1.投资部经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聘请了自然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并执行该产品的具体操作 3.公司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中,对一名从事具体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的介绍中包含“使投资利润呈现出最大化的奇迹效应”、“其中操作最好的账户本金翻了近三倍”、“不仅为您保驾护航,更会让您的投资呈现出多元化的稳健增长”等片面宣传投资经理过往业绩的字样 4.未自行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5.未对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等适当性管理资料予以存档 6.未建立完善的投资业务控制制度,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口头商议,未保存相关书面或电子记录 7.虽建立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制度,但实际工作中未有效执行相关要求 |
3. |
吉林省旅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但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2.尚未对外投资的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以现金形式存放于公司,缺乏基金财产安全性保障措施 |
4. |
吉林省英飞尼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产品产业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3.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个人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相关信息 |
5. |
吉林省吉东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2.未将基金财产进行托管,也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未对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进行存档 4.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规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基金运作基本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6. |
吉林省励合必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相关信息 3.未对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进行存档 |
7. |
长春明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机构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机构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承诺函 2.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某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且未将投资者的风险评级与私募基金产品评级进行合理匹配 |
8. |
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住所地和股东信息发生工商变更,但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披露的信息 2.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基金产品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该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实际上该私募基金未进行托管,合伙协议中也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部分基金产品签订了无托管协议,但在基金合同中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4.基金产品合伙协议中缺少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约定 5.基金产品的合伙协议中没有对信息披露相关情况作出约定,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也没有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
9. |
中核华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两只基金均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两只基金均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调查评估 3.未进行托管,但不进行托管未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也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4.两只基金的合伙协议均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10. |
南通百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净值报告和临时报告 |
11. |
昆山中盛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备案 |
12. |
亿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扬州有限公司 |
1.基金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保证基金委托人本金,产品净值创新高时管理人提取超额业绩报酬20%” 2.公司目前的基金主要是在私募排排网披露基金的净值和收益情况,但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净值报告和临时报告,部分基金未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基金财产年度报告 3.大部分基金的基金经理为同一自然人,公司未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 4.公司管理的基金未单独建账并独立核算 |
13. |
江苏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未按照约定编制基金财产年度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 |
14. |
浙江新三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足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通过电话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者的人数超过200人 4.将管理的部分基金资产直接转入包含公司高管、员工在内的自然人账户、房地产开发商对公账户等,上述资产使用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5.在向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时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
15. |
杭州厚德载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1.以新基金财产兑付旧基金投资者的本金与收益 2.挪用基金财产 3.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4.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
16. |
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 |
1.未按规定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
17. |
浙江中新力合科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1.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 2.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3.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
18. |
杭州天马力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向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足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按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
19. |
杭州中新力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向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足100万元的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基金产品募集完毕,未按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未能恪尽职守,未能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
20. |
杭州点石引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混同运作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 2.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3.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
21. |
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 |
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22. |
淮南树桥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 |
1.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财产列支的费用 2.将投资人其他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23. |
福建中讯证券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1.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符 4.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
24. |
福建双宇华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双宇华耀东兴创富1期 |
25. |
善润园(福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多次将基金产品的证券账户中的资金与管理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进行互转,并将转出的基金资金转给管理人股东个人账户 2.自行销售的基金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
26. |
福建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发行的某基金产品于清盘结束未及时办理清盘备案 2.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委托个人提供投资建议并由其个人下单交易 |
27. |
河南超赢投资有限公司 |
1.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负责人名片等载体上存在夸大或误导性宣传的表述 2.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股东信息、高管信息和员工人数等信息不真实;未充分记录和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相关资料 |
28. |
河南克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实缴资本信息不真实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不完善 |
29. |
湖北善盈投资有限公司 |
1.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部分高管人员信息登记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2.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者人数备案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3.未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4.基金合同中部分投资者未对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 5.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6.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运作 7.未专业化管理 |
30. |
湖南华珍投资有限公司 |
1.以承诺收益方式向大量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
31. |
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2.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 |
32. |
湖南天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1.存在公开和夸大宣传 2.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3.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 |
33. |
湖南汉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 2.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 3.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 |
34. |
海南合生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部分基金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上备案 |
35. |
海南融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某基金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操作,且未签署相关书面委托管理协议 |
36. |
祯睿(海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基金产品超额投资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实 |
37. |
甘肃大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虽做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但没有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未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3.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中的注册地址及股东情况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 4.未按内控制度要求,形成投资决策报告并留痕保存 |
38. |
兰州亚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定期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你公司未按内控制度要求,形成投资决策报告并留痕保存 |
39. |
青海诚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某基金产品的合伙协议约定了无托管机构,但是缺少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约定 |
40. |
青海铸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某基金产品的合伙协议、无托管协议中没有明确、具体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41. |
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基金合同中约定该基金不进行托管,但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及纠纷解决机制 2.基金产品尚未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
42. |
厦门坤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未有效建立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某员工与公司管理的基金分别于同日买入相同的股票 2.未对员工的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跟踪等有效监督 3.下达投资决策、交易指令未留记录 |
43. |
厦门睿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未对员工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申报登记、跟踪核查等有效监督 2.未有效建立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某员工与公司管理基金分别于同日买入相同的股票 |
44. |
厦门市静观悟道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未对员工的证券期货账户进行申报登记、跟踪等有效监督 2.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3.未建立基金间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4.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
45. |
厦门鼎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
46. |
厦门德宏嘉富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2.基金未托管且未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4.基金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
合规建议
一、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相关规定。不可省略针对投资者的问卷调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投资者书面承诺合格投资者条件、制作风险揭示书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以及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和风险匹配等任一环节。
三、避免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负责人名片等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且在推荐过程中不得片面宣传投资人员过往业绩。
四、不得在合伙协议等文件中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五、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得出现将投资剩余的募集资金以现金形式存放于公司等现象。
六、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单独建账并独立核算各基金;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不得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
七、遵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八、确保相关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等要及时填报或更新。并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此期限不得私自约定延长),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九、投资决策过程不可仅口头商议。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且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使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来源:协力金融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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