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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操作指南

2019-03-1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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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互联网公司经历寒冬,经济性裁员屡见不鲜。2018年12月,知乎被曝裁员比例高达20%,涉及裁员人数接近300人。2018年12月11日,有锤子科技内部人士透露,公司近期裁员总数大几百人,约占公司总人数的60%。2018年11月,互联网金融公司宜信被员工曝光裁员达三分之一左右,且必须在月底裁完。

然而,企业为何选择适用条件和程序均较为严格的经济性裁员,值得深思。本文旨在提供经济性裁员需注意的法律风险、操作指南和配套范本。

一、经济性裁员概述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看裁员分为四种形态:员工过错解除(第三十九条)、员工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

经济性裁员,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在经营中遇到严重困难,用人单位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对比来看,经济性裁员存在以下特点:

A.  经济性裁员不以员工过错或员工客观条件上不适宜继续工作为前提。

B.  经济性裁员中,企业与员工的协议沟通成本较低。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也规定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其与第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存在一定的差异:

a)  第四十条的履行程序为“协商变更——未达成一致——预告解除”;第四十一条的履行程序为“提前告知并听取意见——方案报备——解除合同”。前者的履行程序比较简单,实质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合意则用人单位可以采用预告解除的方式;后者则是,该条的关键在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

b)  从立法目的来说,前者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后者则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其目的都是限制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当裁员人数达到经济性裁员的要求时,可以用经过报备程序替代与单个劳动者协商的程序,以此降低协议成本,实现裁员目的。

二、经济性裁员实体和程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对经济性裁员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裁员条件、程序和对被裁员工的保护。

(一)裁员条件

A.  裁员人数: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B.   裁员客观条件情形(满足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a)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裁员必经程序

A.   听取意见阶段:

a)   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B.   报告阶段: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C.   实施阶段: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与工会、职工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裁减对象限制,下列六类人员不得裁减: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A.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 实务操作要点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性裁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对裁员事实的认定和裁员程序较为复杂,极易引起纠纷。地方层面,包括北京、上海、江苏等地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企业裁员作出细化规定。下文将对经济性裁员中潜在的风险和实务操作要点进行分析。

(一)客观条件的认定

A.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明确规定了“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对重整期间进一步做了明示。《企业破产法》第72条对重整期间进行了规定,即“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企业在重整期间内可以进行裁员,但需提供受理破产的法院出具的重整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进行裁员。

B.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7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规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上海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一)已采取以下措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因企业困难有拖欠职工社会保险现象。(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司法实践中,可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证明年度、季度连续亏损表等增强可信性。

C.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需裁员时,应当先变更劳动合同,如调整工作岗位等。如果企业未变更劳动合同就进行裁员,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因此,如适用本条款的规定,企业需举证证明:

a)   其存在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的行为,

b)   此三种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c)   双方未能就劳动变更达成一致。

此种情形下需要注意,应首先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变更劳动合同后,还不能解决问题,则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D.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理论上此条标准“客观经济情况”应当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客观情况”加以区分。

但实践中将导致这一条款的含义被放大,如生产条件的变化、销售条件的变化、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变化、重大技术改造、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为了防治污染进行搬迁等,都可能被用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程序要求

在实务,裁员程序一般应按如下五个步骤进行:

A.  准备材料阶段

用人单位应准备资产损益表、收支平衡表、税务表等财务、审计报表,以证明用人单位面临困难;准备初步裁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

B.  听取意见阶段

一般采取会议加公告的形式,至少提前三十天进行,向职工与工会公布裁减方案,听取职工或工会的意见。应注意:

a)  用人单位可以进行选择,而不是二者同时进行。

b)  经济性裁员并不需要得到工会或者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只需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即可。

c)  做好开会前发文、开会时签到、会议纪要、会后签名的流程性工作。听取工会意见的,应由工会负责人对会议相关文件签字盖章。

d)  其他:实务中,应避免在裁员中激发矛盾,使裁员平衡有序的进行。

C.  报告阶段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内容应当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信息。(具体信息,不同省份可能有不同规定)

同样,报告不等于审批,用人单位只需要履行报告的程序,但并非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反过来,即使是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反对意见,也不代表用人单位的裁员措施在其它方面绝对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文件请本文第八章第六节文书范本。

D.  修改完善阶段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与工会、职工的意见,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与完善。

E.  正式公布实施阶段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被裁减人员限制

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注意:

a)   不包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

b)   对于工伤职工一般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至十级的伤残员工,因其劳动能力的部分丧失,也不宜对其经济性裁员。

(四)优先留用人员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如果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应注意:

a)  企业在重新招人时一定要对被裁减人员进行通知,如果企业未尽通知责任,企业应当对被裁减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b)  通知不代表一定重新招用,实务中可操作空间很大,只需证明不符合同等条件即可规避;

c)  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四、 经济性裁员所需资料清单

企业依据上述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报告材料,报告材料说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如果是分支机构(分公司)裁减人员,则应提供

(1)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 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3) 授权分支机构裁员说明。

3.企业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

(1)引用相关法规;

(2)说明本次经济性裁员是适用法规规定的哪一种裁员情形。

4.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说明经济性裁员的主要步骤与时间安排。

5.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

说明经济补偿办法的计算标准:可能是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也可能是在此基础上增加补偿。

6.被裁减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基本情况。

7.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

(1)如果有工会,那么只需要提供“工会说明”;

(2)如果没有工会,则可以提供“经济性裁员会议纪要”及“经济性裁员沟通会议签到表”。也可以用“员工意见说明”并由员工签字的类似方式提供。

8.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的具体内容可能有所不同,请按其要求补正。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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