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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执行百科
裁判规则
通过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
李南翔、张丹以23套房屋抵债还清了欠款,双方结算后李洪开尚欠张丹7,634元人民币,并为张丹出具了欠条,李南翔与李洪开在还款协议上约定还款的期限为2011年5月1日和6月30日。双方在签订还款协议后,张丹、李南翔又为李洪开出具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洪开出售房屋以清偿债务。双方为担保拖欠的工程款能够实现债权,于2011年6月8日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产权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对债权债务进行了让与担保。因由于李南翔、张丹没有给付工程款,2015年李洪开提起诉讼。李南翔、张丹认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2011年6月8日成立以房抵债事实而消灭,此后李洪开没有向李南翔、张丹主张过权利。从2011年6月8日之日起算,至今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洪开一直采取派人看管案涉房屋以及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前述事实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李南翔、张丹主张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裁定:驳回李南翔、张丹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索引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937号
李洪开与李南翔、张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实务要点
1.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2.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申诉也符合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4.证明曾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信访的方式主张权利的证据可以是:信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上访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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