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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赵某某与定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预查封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该预查封效力及于土地上的房产
执行异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执异199号执行裁定(2020年10月20日)
执行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执复4号执行裁定(2021年3月17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283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30日)
关键词
执行 执行监督 不动产执行 利害关系人 查封顺位 查封 预查封
02
裁判要旨
预查封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的,预查封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房产;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二者效力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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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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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第1款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