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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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在于实际控制人变化后短期内收购实际控制人作为二股东的标的公司,且不构成借壳。在审核过程中还是比较关注这样的一个交易背景和交易安排。另外,比较关注预测期间收入的快速增长,同时对报告期和预测期毛利率的变化情况也问询地非常详细。交易前标的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形式,小股东张金华、方敏退出本次交易还不至于掀起什么大风浪来,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原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即使是小股东,虽然实质上不可能完成优先受让过程,但是具备掀起大风浪的能力,因小股东未同意导致交易被否的案例也是有的。
就方案设计而言,有几个点也是比较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1、本次交易方案设计还是比较市场化的,本次交易中,由于股东非常分散,直接承担对赌义务的持股比例仅为19.28%。另外对赌方并不是按照持股比例履行对赌义务,而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了70%的对赌义务。确实这个点还是有点耐人寻味的,但既然遵循了市场化交易的规则,以各方协商为主,对上市公司而言只要有人承担对赌责任,且该对象具备对赌能力,至于哪位多点,哪位少点,不重要。
2、本案例是在控制权变更的短期内对大股东承担二股东的标的资产进行收购,且不构成重组。从标的资产的股东结构来看,大股东和二股东的股权比例差异确实不大,如果该公司是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即构成借壳。因此,此类操作也可以作为大股东置入资产且不构成借壳的思路参考。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0年第34次会议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召开。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有条件通过。
一、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包括两部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奥得赛化学2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奥得赛化学98.94%股权,标的公司的评估价值为136,514.13万元人民币。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价格确定为136,000.00万元。基于前述协商结果,标的资产奥得赛化学98.94%股权交易价格确定为134,556.65万元。其中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97,136.52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37,420.13万元,以本次股份发行价格4.69元/股计算,拟合计发行股份207,114,117股。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除八大处科技所持有的奥得赛化学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00%股份对价、湖商智本和金控浙商所持有的奥得赛化学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00%现金对价外,公司向其他奥得赛化学股东支付部分股份对价及部分现金对价收购标的资产,其中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之比为70%:30%。
本次交易拟向控股股东华软控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4,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发行股份部分对价的100%,且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交易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其中37,420.13万元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其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奥得赛化学98.94%股权,上市公司原有化工业务将与标的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实现上市公司精细化工产品的转型升级,开发出更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附加值更高的新产品,盘活和提升上市公司的化工业务资产和盈利水平,在公司业务规模壮大、业务发展均衡和股东回报等方面均得到有效提升。
二、方案看点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之一八大处科技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软控股100%股权,系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对方吴细兵先生将在本次交易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申得兴投资、吴加兵、吴剑锋为吴细兵的一致行动人,吴细兵及其一致行动人申得兴投资、吴加兵、吴剑锋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方。此外,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软控股。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奥得赛化学98.94%股权,奥得赛化学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2019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软控股,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景明先生,未发生变化。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八大处科技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之一,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均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前36个月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2019年9月23日,华软控股的原股东华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王广宇先生与八大处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八大处科技受让华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和王广宇先生所持有的华软控股100%股权,受让后华软控股成为八大处科技全资子公司。华软控股股权结构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华软控股,持股比例仍为25.42%,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王广宇先生变更为张景明先生。
(2)本次交易的相关指标未达到重组上市的标准
自前述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除本次交易向前述控制权变动收购人八大处科技购买其持有的奥得赛化学31.22%的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向八大处科技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细兵先生持有奥得赛化学40.57%的股权,其控制的申得兴投资持有奥得赛化学3.89%股权,吴细兵先生直接、间接控制奥得赛化学股份合计为44.46%,为奥得赛化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八大处科技持有奥得赛化学31.22%的股权,为奥得赛化学主要股东,奥得赛化学并非前述控制权变动收购人八大处科技及关联人所控制的资产,因此,在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计算相关指标时,按照八大处科技所占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相应的计算,本次交易的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万股
4、股份的锁定期
(1)八大处科技在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八大处科技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八大处科技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上述涉及八大处科技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其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2)除八大处科技之外的其他股东,对本次发行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奥得赛化学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名股东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已满12个月的,则该名股东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其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最后一次解锁之日的期间内,未解锁的股份不进行转让。
吴细兵、涂亚杰、申得兴投资除履行前述法定限售义务外,按照下述约定执行限售义务: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或者已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30%、30%、40%,在扣除已补偿股份(若有)的数量后,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与《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孰后)逐年解锁。
5、过渡期损益安排
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期间所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以及由于交割日前的事实所产生可能对交割日后的奥得赛化学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予以弥补,交易对方应根据其持有奥得赛化学股份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担。
6、业绩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为吴细兵、八大处科技、涂亚杰、申得兴投资。
本次交易的补偿期限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割完毕当年及之后两个会计年度。
补偿义务人承诺,标的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各年度实现预测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7,650.00万元、9,950.00万元和12,150.00万元。若业绩承诺期顺延,则标的公司2021至2023年期间各年度实现的预测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950.00万元、12,150.00万元和14,250.00万元。前述“净利润”指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补偿义务人各自优先以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优先补偿,剩余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按照下表中的业绩补偿的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7、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比例设置的合理性
(1)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比例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购买资产补偿义务人为吴细兵、八大处科技、涂亚杰、申得兴投资,其中八大处科技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须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吴细兵、涂亚杰、申得兴投资自愿承担补偿义务,其余交易对方未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比例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重组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共计26名,吴细兵、八大处科技、涂亚杰、申得兴投资合计持有标的公司79.65%的股份,为盈利预测补偿义务人,其余22名交易对方合计持股比例为19.28%,未承担业绩补偿义务。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比例设置的合理性具体情况如下:
①部分交易对方未承担业绩补偿的合理性
湖商智本和金控浙商为标的公司财务投资者,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为10.29%,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其购买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全部为现金对价。湖商智本与金控浙商基于自身利益诉求无意承担业绩补偿义务是其自身对投资退出方式及风险报酬权衡的选择,具有合理性。
其余20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9.00%股份,持股比例低,考虑到股东人数较多,且对标的公司经营不产生实质影响,为提高本次交易决策效率,交易各方商定,其余20名股东不承担本次业绩补偿义务。
②补偿义务人承担业绩补偿比例设置合理性
吴细兵、八大处科技、涂亚杰、申得兴投资需承担业绩补偿,其分别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为40.57%、31.22%、3.97%、3.89%,合计持股比例为79.65%,其业绩承诺补偿比例依次为20.00%、70.13%、4.98%、4.89%,合计补偿比例为100%。
具体协商计算过程如下:涂亚杰、申得兴投资业绩补偿承担比例分别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占补偿义务人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计算,吴细兵承担业绩承诺补偿比例为20%,其余业绩承诺补偿比例由八大处科技承担。
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比例设置原因如下:
A.八大处科技
交易对方八大处科技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软控股100%股权,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前,八大处科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为31.22%,为标的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交易承担业绩补偿比例为70.13%,补偿比例较高,主要系八大处科技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其考虑到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积极影响和战略价值,且看好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商业前景,主动承担较高的业绩补偿比例;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八大处科技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利益,承担了较高的补偿比例,符合商业逻辑。
B.吴细兵、申得兴投资
本次交易前,吴细兵先生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为40.57%,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承担业绩补偿比例为20.00%;申得兴投资为吴细兵控制的企业,其股东主要为标的公司中层骨干组成,申得兴投资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为3.89%,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承担比例为4.89%。吴细兵先生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承担业绩补偿比例具体原因为:①本次交易完成后,吴细兵及其一致行动人申得兴投资、吴加兵、吴剑锋合计持有上市公司权益为11.93%(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不实际控制标的公司,无法主导标的公司经营结果,亦难以预期并承诺标的公司的未来业绩情况,标的公司经营过程中重要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财务及利润分配方案等由上市公司主导和把握;②上市公司未来看重的是整合,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业务、技术、人员等多方面进行协同,深度融合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为了促进交易完成后整合战略的实施,本次交易未对标的公司创始人和核心经营管理者吴细兵设置较高的业绩承担比例;③吴细兵先生及申得兴投资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三批解除锁定,且设置了违约责任,有利于促进奥得赛化学经营团队的稳定,以及促进奥得赛化学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深度融合。
C.涂亚杰
本次交易前,涂亚杰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3.97%,涂亚杰作为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因看好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及整合效应,自愿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业绩补偿比例为4.98%。
8、标的公司股权控制关系
奥得赛化学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吴细兵先生。
9、标的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8年1月1日至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奥得赛化学因印花税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处罚50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上述处罚中的第1项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武穴市应急管理局、武穴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武穴市公安消防大队、武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武穴市田家镇管委会已经出具书面说明,上述处罚中的第2项至第4项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受的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相关行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收入增长及预测情况
11、财务数据有效期延长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一个月。”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有效期截止日为2020年7月31日。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控工作的影响,本次交易加期审计工作仍需要一定时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之相关规定:“(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交易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据此,特申请本次交易的审计报告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1个月,即有效期截止日由2020年7月31日申请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三、审核关注重点问题
1、关注八大处科技增资标的公司的背景
关注标的资产2019年增资的背景和作价依据。标的资产在2019年增资以后,八大处科技参与标的资产公司治理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的表决与决策等。认定吴细兵为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标的资产增资时是否有其他安排,增资与本次交易是否为一揽子安排。
2、关注交易对方情况
交易对方最终出资人取得标的资产股权的时间、出资方式、入股价格;涉及现金出资的,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交易对方在标的资产股权转让及本次重组过程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3、关注商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预计将新增商誉97,495.18万元,致使商誉占2019年末备考财务报表中总资产的31.16%,占备考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4.22%。商誉会计处理中是否已充分辨认标的资产可辨认净资产并确认公允价值。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中大额商誉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予以模拟测算。上市公司为防范交易完成后大额商誉出现减值拟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可行性。
4、关注本次交易的目的、公司的战略安排及未来整合安排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否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及上市公司应对整合风险的具体措施。
结合上市公司历次交易业绩完成情况,补充披露相关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及具体依据。
结合财务指标,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未来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
5、关注标的公司估值情况
本次交易中奥得赛化学100%股权转让作价为19.43元/股,而2018年5月八大处科技对其增资价格为5元/股,两次价格存在明显差异。关注八大处科技2018年5月增资时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反映了奥得赛化学的公允价值。
结合奥得赛化学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控制权溢价案例及市场可比交易案例对比等,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与2018年5月股权转让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其业绩增长是否匹配,是否公允反映了其市场价值。
是否存在向八大处科技利益输送,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注内幕信息管理
上市公司、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方的部分高管及其近亲属存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形。请你公司逐笔披露在自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时间及买入、卖出股票的数量,并结合交易进程备忘录、自查范围中的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上市公司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核查并补充披露前述人员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7、关注交易方案设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情况。补偿义务人是否存在将本次交易所获股份对外质押的安排,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确保未来股份补偿安排不受相应股份质押影响的具体措施。
8、关注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及业绩可实现性
按三类产品补充披露境内外的销售金额、比例、主要销售客户等情况,以及2020年上半年三类产品的境内外销量、售价、较上年同期变动情况,该变化是否具有持续性影响。
标的资产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及较上年同期变动情况。
充分评估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标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预测期销量、收入、净利润的可实现性,以及其估值和交易作价的具体影响。
结合疫情影响,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就疫情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是否具备可实现性。
医药中间体产品为客户定制开发产品的经营模式、主要客户构成、收入确认方式、依据及准确性。买断式销售的业务模式、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报告期江苏赛迪采购和销售的产品类型、产品价格,收入及成本确认的过程及合规性,江苏赛迪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原因、价格公允性及最终销售情况。结合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动情况,双方合作情况、合作期限、续期条件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未来是否可持续及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影响。
报告期武穴奥得赛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武穴奥得赛现金流入与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现金流出与成本、存货、预付账款之间的勾稽关系。结合标的资产收入、采购、信用政策、回款等补充披露净利润与收入变动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持续性影响。
标的资产与韩国MIWON公司的合作年限、合作方式、合同签订周期、货物交付方式、收入确认依据。结合报告期韩国MIWON公司采购突增的原因和可持续性,电子化学品产品的可替代性,补充披露评估预测的依据和合理性。电子化学品产品的销售是否已恢复,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目前的收入实现情况、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正常,该单一客户的稳定性。
9、关注标的公司经营合规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12处,占房产总面积的71.00%,无证房产账面价值占标的资产合并口径总资产的比例为14.23%。关注存在权属瑕疵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位置、面积、权属情况、用途、对应的账面价值、评估值。
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和具体违规情况。结合整改情况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合规运营的保障措施。
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报告期标的资产环保支出与同行业对比是否合理。评估预测中是否考虑环保投入的影响,相关预测依据及合理性。
10、关注标的公司预测数据及评估数据合理性
报告期三类产品,尤其是医药中间体、电子化学品毛利率出现较大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其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偶发性和可持续性。荧光增白剂类产品预测期较报告期毛利率下降较多且持续下降的原因。2020年预测收入较2019年增长93%的具体依据、谨慎性,其他预测期收入波动的合理性,毛利率保持稳定的合理性。结合电子化学品的单一客户依赖、在手订单、新客户开拓情况,补充披露电子化学品预测期毛利率持续走高的预测依据、谨慎性。
核心管理团队的范围及划定依据,标的资产董事会及总经理在业绩奖励方案中的权限(包括不限于业绩奖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金额等)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超额业绩奖励变相作为或有对价的情形。超额业绩奖励安排设置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该超额业绩奖励在预测期的会计处理,在管理费用预测中是否予以考虑,对评估的影响。
结合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研发费用预测期的重要构成项目,补充披露各自占比均低于报告期占比的原因和合理性,预测是否充分。
四、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
请申请人结合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补充说明预测期维持较高产品毛利率、实现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及预测业绩的可实现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丽华观点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在于实际控制人变化后短期内收购实际控制人作为二股东的标的公司,且不构成借壳。在审核过程中还是比较关注这样的一个交易背景和交易安排。另外,比较关注预测期间收入的快速增长,同时对报告期和预测期毛利率的变化情况也问询地非常详细。交易前标的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形式,小股东张金华、方敏退出本次交易还不至于掀起什么大风浪来,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原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即使是小股东,虽然实质上不可能完成优先受让过程,但是具备掀起大风浪的能力,因小股东未同意导致交易被否的案例也是有的。
就方案设计而言,有几个点也是比较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1、本次交易方案设计还是比较市场化的,本次交易中,由于股东非常分散,直接承担对赌义务的持股比例仅为19.28%。另外对赌方并不是按照持股比例履行对赌义务,而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了70%的对赌义务。确实这个点还是有点耐人寻味的,但既然遵循了市场化交易的规则,以各方协商为主,对上市公司而言只要有人承担对赌责任,且该对象具备对赌能力,至于哪位多点,哪位少点,不重要。
2、本案例是在控制权变更的短期内对大股东承担二股东的标的资产进行收购,且不构成重组。从标的资产的股东结构来看,大股东和二股东的股权比例差异确实不大,如果该公司是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即构成借壳。因此,此类操作也可以作为大股东置入资产且不构成借壳的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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