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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山西煤老板
X先生,一个山西煤老板,2013年就有媒体称其资产超百亿元。
△来源:凤凰网(2013年)

△图:X先生通过BVI公司持有的资产
X先生在通过这间BVI持有以下三项资产:
一是香港上市公司「首钢福山资源集团有限公司(HK.00639)」的93,693,306股股份,价值约1,920万美元(2019年10月份市值)。
二是两个分别于汇丰香港和法国巴黎银行(香港)开立的银行账户,账户中的金额不详。
三是位于香港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的业主是X先生的儿子。
X先生被要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300,983,348.52元以及截止至支付日的违约金。
三项内地判决的背景为,「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X先生旗下的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一共三项),这些公司因此需要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根据租赁合同,X先生对租金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这些公司后来拖欠租金,X先生一同被起诉,一共被内地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300983348.52元,以及截止至支付日的违约金。
《1922年相互执行判决法》下的15个司法管辖区为英格兰,北爱尔兰,苏格兰,巴哈马,巴巴多斯,百慕大,伯利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尼日利亚,格林纳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圭亚那,牙买加以及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
债权人在BVI起诉,
如果BVI法院同意,公平接管人就可以处置该BVI公司拥有的资产,债权人获得赔偿,也就相当于BVI方面同意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指定接管人的制度源于英国,由于普通法在执行手段方面的不足,接管人被法院指定接管债权人的资产,以清偿债务。
最终,2020年1月28日,
BVI高等法院同意了债权人「委任接管人」及「接管X先生拥有的BVI公司股份」的要求;未同意债权人要求接管人「接管BVI公司的所有权利」的要求,但采取「赋予接管人有权任命BVI公司新的董事」的替代方案。
债权人成功了。
此例,也是BVI首次执行来自中国内地的判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BVI法院为何同意「委任接管人」?
普通的执行方法,是发布财产扣押命令,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如果财产扣押命令下,债务人仍不偿还债务,则财产将会被出售。
因此,BVI法院同意委任「公平接管人」。
没有获得公司的权利,意味着接管人不能直接处置BVI公司下的资产(包括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银行户头及香港房产等)。
新的董事上任,就能通过董事决议来处置公司的资产,或者将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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