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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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泽的法律书屋
1.主要规范
* 财金〔2012〕6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 银监发[2013]4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银监办发[2016]5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 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 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 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2.定义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3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注:2012年《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组包户数是10户/项以上,2017年《关于公布云南省、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中,银监会以便函的方式将组包户数修改为3户/项以上。
3.出让方
批量转让的出让方是金融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监管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注:目前国内不良资产以债权类资产为主,银行为主要的出让方。
4.受让方
批量转让的受让方是银监会核发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包括信达、长城、东方、华融、银河),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以下简称AMC。
注:2016年,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对地方AMC对外转让等处置方式予以了解绑,但并未解除跨区经营的限制。根据2021年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地方AMC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对公项目则仍有区域限制。
5.转让原则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注:根据监管要求,银行和AMC应按照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AMC委托银行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
相关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6.转让范围
6.1允许转让的范围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可以批量转让:
√ 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 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 抵债资产;
√ 其他不良资产。
注:根据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符合条件的试点机构可参与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的批量转让。AMC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6.2禁止转让的范围
以下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x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x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x 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x 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x 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x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注:参与试点的机构在个人贷款批量转让方面有所突破,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对外批量转让。此外,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政策性、导向性贷款,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款,一般不应对外转让。
7.转让流程
7.1资产组包
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注:银行一般会在年初制定批量转让计划,然后根据计划组包。
7.2卖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1)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2)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3)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注:卖方尽职调查包括银行工作人员自己实施的尽职调查以及银行委托律师实施的尽职调查,是资产估值的基础、将来银行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已进入诉讼流程的不良资产一般情况都已经清晰,尽职调查比较简单。
7.3资产估值
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釆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注:银行一般委托外部专业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估值,这是银行转让定价的依据,一般也是最终逐笔确定损失的依据。估值方法一般有市场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的表述,原则上应使用预测现金流估算资产价值。
7.4制定转让方案
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7.5方案审批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7.6发出要约邀请
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AMC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釆取协议转让方式。
注:通过银登中心交易的,应按照银登中心要求发布信息。银登中心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为不晚于公开竞价前5个工作日,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3个工作日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名单;淘宝等平台一般在拍卖结束前均可报名。
7.7组织买方尽职调查
金融企业应组织AMC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1)买方尽职调查前,向AMC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2)为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
(3)AMC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注:许多AMC会在尽职调查时征求下游服务商报价,不良资产信息外泄的情况比较常见。目前我国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日趋严格,为了避免纠纷和投诉,银行在组织买方尽职调查时应要求AMC签署保密协议。
7.8确定受让方
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AMC,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注:银行一般多采用竞价(一次竞价)、拍卖(多轮竞价)的方式转让。竞价方式为一次报价、价高者得(通过银登中心交易的,在最高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先报价的一方中标),拍卖方式则为多轮叫价、价高者得(均需超过银行底价)。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竞价方式可以一次性得出最高价,但如果意向买家报价接近或者相同,采用拍卖方式反而对银行更为有利。
7.9签订转让协议
金融企业应与受让AMC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
注:通过银登中心交易的,应当在公开竞价确认书或协议转让确认书发出后15工作日内,完成不良贷款转让协议签署。
7.10发布转让公告
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AMC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
双方约定釆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注:债权转让一般应逐户通知,对金融企业的批量转让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已失效)认为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司法解释被废除之后,建议银行从严把握转让通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应在转让贷款后采取合理手段及时通知债务人(含担保人),债务人明确知晓后即可视为已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失联的债务人,可采取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原则上只有对失联的债务人银行才可以公告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7.11付款方式
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AMC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釆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釆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
釆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注:除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外,金融企业与AMC之间往往还存在贷款等其他业务合作。AMC付款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转让方提供的信贷资金,以免监管对交易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7.12档案移交
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1)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
(2)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
(3)金融企业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
注:交易双方原则上应在转让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和档案交接。金融企业向AMC移交档案时,一般应留存影印或复印件。通过银登中心交易的,交易完成后,应上传相应材料,受让方确认后,银登中心出具业务办结通知书。
7.13过渡期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过渡期内由于金融企业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AMC同意。
注:不良资产转让交易不是日常的商品买卖,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做好资产管理工作,遇到重要情况变化、需要决策事项的,应及时在银登中心披露信息、通知AMC等。
7.14账务处理
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注:一般来说,金融企业应根据每笔债权评估价值占整体资产包评估值的比例,确定每笔不良资产的变现金额和损失,对损失予以核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文件,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举例来说,核销当年未税前列支的不良资产,核销后五年内实施转让,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转让管理
8.1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AMC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实施批量转让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履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审批程序。
8.2监管报告
8.2.1即时报告
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向受让AMC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
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8.2.2年度报告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
8.3信息披露
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
8.4检查和审计
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8.5严禁行为
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x 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
x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
x 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x 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档案资料或其他数据、资料;
x 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注: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违法违纪的高危领域,也是监管检查的重点内容,处置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合规问题,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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