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证监会新规下SPAC海外上市操作和主要法律问题(之一)

2022-01-13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2020年-2021年美国资本市场SPAC上市火爆,并引发全球主要股票市场纷纷进行改革以迎接、拥抱SPAC上市制度。2021年9月,新加坡推出的SPAC上市制度,2021年9月17日,香港联交所公布了《有关收购特殊目的公司咨询文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推出香港SPAC规则等。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管理办法》”)。该等监管新规的生效,将建立全新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体系,对直接上市和包括SPAC方式的间接境外上市将进行统一备案监管。


笔者作为长期从事跨境融投资的中国律师,从专业跨境律师的视角,解析SPAC上市操作的全流程法律事宜,即包括SPAC设立、SPAC和DE-SPAC操作流程、美国纳斯达克、香港和新加坡SPAC规则比较、案例解析和境外上市地选择考量,也包括境内企业通过SPAC方式上市的操作实务,如法律架构的搭建、VIE结构的境内外监管、合并交易操作流程,境内个人和股东(基金股东)的跨境税收、网络和安全审查等实务问题。同时,就证监会新规进行解读,评估对包括SPAC在内的红筹模式间接上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的影响等。


目 录

一、SPAC含义、操作流程、规则比较和成功案例

1. SPAC国际资本市场动态

2. SPAC基本含义以及上市和并购操作流程

3. SPAC上市成功案例

4. SPAC上市与传统IPO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5. 美国纳斯达克、新加坡主板、中国香港主板SPAC规则比较

二、境内企业SPAC上市(De-SPAC)的操作流程

1. 交易前准备

2. 与SPAC对接

3. 合并准备

4. De-SPAC(合并交易)

三、境内企业SPAC方式上市的主要法律问题

1. SPAC上市的法律交易架构搭建

2. VIE结构境内外监管

3. 境外投资登记

4. 跨境税收监管

5. 网络、数据安全审查

四、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的监管新规解读

1. 备案监管体系

2. 备案行为

3. 备案主体

4. 备案时间和期限

5. 备案文件和材料要求

6. 合规VIE架构的备案

7. 国家安全审查

8. 发行后重大事项报告

9.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10. 境内外监管协同

11. 未履行备案的法律后果

12. 中介机构违规处罚

五、SPAC上市境内律师法律服务主要内容


一、SPAC含义、操作流程、规则比较和成功案例


1. SPAC国际资本市场动态


(1)美国


2009年美国仅有1家SPAC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金额为3600万美元。

  • 2020年全年共有248家SPAC完成上市,募资超过830亿美元,246家公司通过传统美股IPO上市,其中2020年全年共有77个de-SPAC合并上市项目。2020年的SPAC项目数量及募资总额都超过2009年至2019年共11年的总和。

  • 截至2021年10月,SPAC上市数量已达到461家、募资超过1313亿美金,仅三个月的募资额就已经达到2020年全年募资总额,其中2021年前三个季度,de-SPAC合 并上市项目已达153个。

  • 2021年4月SEC发布了关于SPAC的认股权证(warrants)的新会计指南,要求保荐人重述其财务文件,导致SPAC发行量大幅放缓。

  • 2021年7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詹斯勒发表声明,对中国公司申请在美国上市的信息披露提出新要求,重点针对中企通过VIE方式上市。

  • 2021年10月,随着市场监管加强和投资人风险意识普通提高,美国的SPAC业务明显反弹,2021年10月份共有57家SPAC发起交易,是9月份交易数量的近乎两倍,积压的SPAC壳资源开始逐步释放。


(2)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主要市场


随着2020-2021年市场上掀起美国SPAC上市热潮,在过去的半年中,全球主要股票市场纷纷进行改革以迎接SPAC上市制度。

  • 新加坡交易所(SGX)发布了SPAC的主板上市规则,该规则于2021年9月3日正式生效。新加坡成为亚洲首个允许SPAC上市的金融中心。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于2021年9月17日公布了《有关收购特殊目的公司咨询文件》,香港SPAC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21年3月31日公布了针对SPAC规则修改的提案。

  • 除了亚洲,荷兰阿姆斯特丹的泛欧交易所亦同样力争成为欧洲公司的SPAC上市中心。

  • 东京证券交易所亦将成立SPAC研究小组。


2. SPAC基本含义以及上市和并购操作流程


(1)SPAC 的基本含义


“SPAC”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即“特殊目的并购公司” SPAC也被称为空白支票公司,于1993年由GNK证券公司引进美国资本市场,至2003年被彻底合法化。

  • SPAC由发起人设立(发起人多为投资银行、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和人士)。

  • 通过IPO上市募集资金。

  • PO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通过并购未上市公司装入标的业务(该过程通常被称为“De- SPAC”)。


(2)SPAC和De-SPAC(并购标的公司)操作流程


第一步 设立SPAC并完成上市

  • 发起设立SPAC

  • 出售发起人份额(发起人持有的初始股一般占SPAC公开发行股份的20%)

  • 向美国证监会提交S-1或F-1表格、并对其问题进行反馈(由于SPAC没有实际运营内容或具体 的财务报表,申请文件的内容相对简单)

  • 就承销协议及附属协议进行谈判

  • 得到美国证监会批准后,路演、定价以及交割

  • 募集资金绝大部分需存入信托账户托管,用于后续的并购交易、赎回对并购有异议的股东股票、支付承销费用,作为新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等


第二步 寻找并购标的

  • 进行监管要求的日常披露

  • 签署保密协议

  • 签署SPAC并购交易意向书

  • 对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

  • 洽谈所需的私募股权配套融资(PIPE)及/或债务融资

  • 谈判并签署并购及融资协议


第三步完成De-SPAC交易

  • 宣布并购交易

  • 准备并提交初步的委托投票说明书(proxy statement)以及投标报价文件

  • 美国证监会审核委托投票说明书

  • 召开SPAC股东大会、SPAC股东投票、并购交易获得股东批准

  • 交易交割

  • 向美国证监会提交Super 8-K表格


3. SPAC上市成功案例


(1)和睦家


2018年3月,梁锦松和吴启楠在开曼群岛成立了SPAC壳公司新风天域。2018年6月份就在纽交所完成了挂牌上市,整个上市历程只有3个月左右,融资2.875亿美元。新风天域发布招股书时,其并购方向主要集中在中国的新经济领域,主要包括健康医疗、科技、教育这几个板块。


2019年7月底,新风天域与和睦家正式达成并购协议,通过“现金+股票”的方式收购原股东的股份,吸收合并后摊薄的整体企业价值为14.4亿美元。收购完成后,新风天域公司更名为“新风医疗集团”,其普通股和认股权证以新的股票代码“NFH”和“NFH WT”继续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


新风天域成立时,梁锦松和吴启楠的持股平台出资2.50万美元,认购了新风天域1075万股创始人股份,每股认购价格仅为0.002美元。如果按照IPO的价格,创始人股份的股价增长到了约10美元/股,增幅约为5000倍。


(2)优客工场


2019年12月向美国证监会递交IPO申请,经过半年多等待后选择换道SPAC。


SPAC公司Orisun Acquisition Corp,2018年10月22日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于2019年8月完成上市,上市时按每个单位(unit)10美元的价格发行了400个单位,原定4000万美元的公开发行超额发售,最终募资达4600万美元。之后开始寻找合适的并购标的。


Orisun目标公司为优客工场(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优鲜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学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建立联合办公社区,主要为企业提供办公租赁服务。


2020年11月18日,优客工场与Orisun完成合并,合并后市值达7.69亿美元,分别以“UK”和“UKOMW”为交易代码开始在纳斯达克市场开始交易,成为“联合办公第一股”。


(3)法拉第未来


2014年,贾跃亭创立法拉第未来Faraday Future,定位生产高端智能电动车。


2021年1月28日,法拉第未来宣布将通过与SPAC公司Property Solutions Acquisition Corp.合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1年7月21日,SPAC公司宣布其和法拉第未来之间的合并交易有关的提案在特别会议上得到了SPAC股东的支持。


2021年7月22日,业务合并完成后,SPAC更名为 “Faraday Future Intelligent Electric Inc.”,其普通股和认股权证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开始交易,股票代码分别为 “FFIE ”和 “FFIEW”。


根据披露信息,在PIPE融资后,FF的整体估值达到33.7亿美金,每股以10美元价格在市场流通。在FF公布合并交易后,股价突破20美元,法拉第合并后市值达到67亿美金。


4. SPAC上市与传统IPO的主要优势和劣势


(1) SPAC上市的主要优势


(a) 针对发起人

  • 上市时间短:SPAC历史短,一般无资产,可披露信息少,上市文件内容简单若安排得当,从SPAC设立到上市最短只需8周,六个月内可以完成De-SPAC。

  • 交易成本低:SPAC上市省略了很多环节,因而比传统IPO上市费用更低。相比较传统IPO项目5-7%的承销费率,目前美国SPAC项目的承销费率最高仅为5.5%(2%在上市时支付,3.5%存入信托账户,De-SPAC后支付)。

  • 融资渠道多:除在IPO时向公众和机构投资人募资,SPAC还可以通过向成熟的投资者获得配套融资(PIPE)的方式募资。

  • 发起人可低价认购SPAC初始股份(通常为20%):如并购优质标的业务,发起人权 益可能会大幅增值。


(b) 针对投资人

  • 投资风险较低:投资人若不满意并购标的,可以行使赎回权,收回承诺利息与本金;如果并购标的优质,并购后股价的 快速上升将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 专业团队背书:SPAC一般有专业的发起人和管理团队,投资者可利用这些人的专业经验和资源,寻找并投资于有前景的标的企业。

  • 上市的确定性:SPAC作为已上市公司,收购标的 公司的交易仅需双方同意,不存在 其他原因导致发行失败。

  • 相对安全:与其他投资工具相比,SPAC受到 证券交易所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 监管,信息公开透明,公司治理规范,募集的资金存在信托账户中安全可靠。


(c) 针对标的公司

  • 上市时间短、成功率高。

  • 融资金额确定:De-SPAC定价和配套融资(PIPE)由合并双方通过私下协商确定价格。

  • 标的企业的估值因而有更强的确定性。

  • 门槛低:SPAC上市没有历史业绩、资产和经营年限的要求,一些可能成长迅速但尚未盈利或者由于存在“历史问题”而无法通过传统IPO途径上市的标的企业,可以通过SPAC渠道上市。


(2) SPAC上市的主要劣势

  • 过早稀释股权:相较于上市当时约稀释10%左右的传统IPO,SPAC上市可能会有20% - 50%的稀释。

  • 控制权、发言权、主导权的流失:股权的稀释,也带来控制权、发言权、主导权的流失。有些企业甚至因此“改姓”,创始人丧失对创业项目的“声索权”。

  • 全程较为被动:传统IPO中,标的公司会自行参与全程,包括如何上市、投行选择、订价调整到谁来投资等环节,但在SPAC运作上,标的公司仅参与“后半场”的合并交易(de-SPAC),并不参与SPAC上市的融资及部份PIPE的预先承诺投资,仅能被动接受既有的安排。最终能否完成交易,决定权在SPAC公司的股东手上,若遭否决,标的公司将浪费宝贵的时间及资源。

  • SPAC的交易模式决定被并购公司的最终成交价由双方谈判确定,被并购公司价格可能会比IPO价格低。

  • 无法拒绝外来的董事(或高管):SPAC公司及其顾问一般都会继续介入新公司的运营,而且标的公司对谁进入,一般并无选择权。

  • 股权因为购股凭证(warrants)而被折价出售:购股凭证(warrants)是SPAC公司在上市时吸引投资者入股的“激励”,但这个“优惠”的行使,会有股权被折价出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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