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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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家族财富管理与资本市场的长期跟踪与研究,我们欣喜地注意到,自境内资本市场股票发行注册制实施以来,盛美股份、三生国健等含有境外家族信托结构的企业已经顺利注册过会,近期,振华新材、睿昂基因这两个带有境内家族信托股权架构的企业也成功实现A股上市,这既是家族信托股权投资领域的新突破,也是资本市场里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一、何为“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1]中被定义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境内家族信托股权投资的结构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第一,以股权设立信托-信托直接持股;第二,以资金设立信托-信托直接持股;第三,以资金设立信托-信托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股;第四,以资金设立信托-信托通过SPV(通常为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近期成功上市的两个案例就是使用了两层以上有限合伙企业“间接且少量”持股拟上市企业,均顺利过会。
自2013年平安信托发行国内首支家族信托产品——“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至2020年6月底,我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9049个,财产价值1863.52亿元。家族信托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产品、服务模式创新步伐也在不断加快。据我们了解,招商银行发布的《2020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数量约24万人;预计到2023年底,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数量将突破60万人;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可装入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约7.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该部分资产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家族信托的发展在中国可以说是方兴未艾,特别是家族信托的股权投资,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
二、监管部门对家族信托间接持股企业上市的态度
家族信托的结构中含有委托人以资金成立的信托计划,而信托计划与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被归为“三类股东”。因此,家族信托在企业上市(或挂牌)活动中同样适用对“三类股东”的核查要求,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达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三类股东”的核查态度:“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2019年12月进行申报的凯赛生物最初也构建起境外家族信托间接持股发行人,但在监管部门的两轮询问之下,被迫拆除了家族信托架构,由实际控制人一家三口直接持有发行人大股东CIB的股权,最终得以在2020年7月过会。
此外,根据我们长期的业务接触与观察,“三类股东”存在着存续期、兑现期到期或者份额、收益权转让等不稳定因素,以及可能存在股份代持、利益输送、规避限售等问题,可能与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等发行条件相冲突。
然而,随着资管新规的颁布,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指引,对“三类股东”的监管态度逐步放宽,详情见下表关于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核查要求的变化。
左右滑动查看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核查要求的变化
三、近期境内家族信托间接持股企业成功上市的案例
如前所述,在过去的实践中,大部分拟上市企业都会选择在上市前对“三类股东”进行清理。但近期,以下两案例为家族信托持股企业上市打开了新局面。
案例一:振华新材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于6月11日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36次审议会议。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合禧世家008号家族信托通过宁波合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青域知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层SPV间接持有振华新材19,516股股份,占其振华新材股本总额的0.0059%,具体情况见下图:
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说明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中是否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况。并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之9核查,并披露信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上述问题首先说明了三类股东的持股情况为间接持股,对发行人间接持有份额极小,且出资合法合规,无股份代持等情况,随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规定逐项作出了回答:
发行人控股股东暨第一大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不属于“三类股东”。
发行人间接股东中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通过宁波合钰出资的“三类股东”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情形,不涉及相关过渡期安排,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通过苏州元禾、上海科创出资的“三类股东”,虽未就过渡期安排未取得“三类股东”管理人之确认文件,但鉴于:(1)苏州元禾、上海科创系国内知名投资机构苏州元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科创中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了多家内地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2)该等三类股东属于发行人第三、四层级的间接股东、间接持有股份比例较低。因此,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亦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行人股本情况”之“(五)发行人“三类股东”对“三类股东”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发行人“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案例二:睿昂基因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昂基因”)于2020年11月26日通过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10次审议会议。睿昂基因的股东之一为杭州贝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贝欣投资”),持有睿昂基因625,160股股份,占其股本总额的1.50%。贝欣投资的出资人之一为杭州创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纪实业”),持有贝欣投资的8.65%的财产份额,其由杭州品恪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品恪咨询”)全额出资。继续向上穿透可以发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品恪咨询99%的财产份额。据此计算,其中家族信托间接持有睿昂基因的股权比例低于0.1285%,具体情况见下图:

经查阅睿昂基因在证监会官网公布的《法律意见书》及其《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发现监管部门对睿昂基因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况作出问询。
四、 结语
由于房地产等传统的高收益投资逐渐受到严格政策限制,高净值人群亟需其他可信赖的高稳定性投资标的。在此背景下,通过家族信托的股权投资逐渐在国内市场上崭露头角。从“对三类股东层层穿透披露”到“对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等情形,可不穿透核查”的监管思路转变,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三类股东”的核查态度和核查要求正在逐渐放宽。家族信托通过“间接+少量”的持股方式投资拟IPO企业,实现家族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未来或将发展成为家族财富传承中的重要投资方式。
注释
[1] 经我们了解,《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于2018年8月向其管辖的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发布的通知文件,尚未公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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