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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牌条件解读
1.挂牌准入的基本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指出:“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挂牌: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挂牌准入条件解读
为了更好地明确市场预期,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可把控、可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①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A、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B、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C、《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②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A、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B、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C、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①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②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①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②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③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①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②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2)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①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B、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C、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4)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①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②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③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2)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①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B、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②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
(二)挂牌审查工作流程
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挂牌审查流程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股份公司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须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统一监管。
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发行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反馈。
①反馈。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并通过业务支持平台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②落实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通过业务支持平台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发行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图如下: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审查工作流程
申请挂牌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由中国证监会公众公司部负责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企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材料。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审查材料目录详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目录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录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要对公司申请文件齐备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直接履行签批核准程序,出具同意挂牌的函,不做重复审查。
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后,申请挂牌公司凭同意挂牌函办理信息披露、股份初始登记等挂牌手续。
(三)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审查工作
1.挂牌审查理念是什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的基本理念为: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倡导市场化选择机制。
(1)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申请挂牌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要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要重点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信息,强调个性化和针对性,客观如实地描述和分析企业的成长性、创新性,同时也要充分揭示风险及其风险管理举措。
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要归位尽责、提高尽职调查质量,强化内部质量控制,在围绕挂牌条件等内容发表专业意见时要注意合规性、有效性和逻辑性。
(2)倡导市场化选择机制。
公司是否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并不取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而是取决于公司本身。首先,主办券商作为市场的卖方,除最基本的推荐业务质量控制以外,还应当着眼于建立自身的企业遴选标准,着眼于销售定价,为企业做好融资(挂牌同时发行或挂牌后发行)、做市、持续督导等服务;其次,投资者基于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自主判断并做出投资决策,充分发挥市场对企业的选择作用。申请挂牌公司在做好自身规范发展的同时,要积极做好被市场选择的准备,包括融资、交易的规划安排。
2.挂牌审查审什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查理念,主要围绕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有效性展开:
(1)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注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基本条件,这是对挂牌公司的最基本要求。
(2)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规则,关注申请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关注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否归位尽责,是否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质控/内核等必备程序,并围绕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等如实客观、逻辑清晰地发表专业意见,同时也鼓励中介机构在遵守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前提下,为企业提出创新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或规范措施,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水平。
3.审查过程中如何沟通?
(1)企业挂牌申请材料在完成审查任务分配后,主办券商和申请挂牌公司可从报送系统查询审查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当然,为确保审查员能及时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也请申请挂牌公司等务必在申请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基本情况和联系表》中留下完整的项目负责人、申请挂牌公司董秘/信息披露负责人、以及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的电话和邮箱,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
(2)挂牌审查期间,主办券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或申请挂牌公司董秘/信息披露负责人均可直接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与审查人员就反馈问题、在审期间的重大变化及其他或有事项等进行沟通;需要当面沟通的,请与审查员联系约定时间,在正式办公场所进行沟通,并由审查人员做好记录存档。需提请注意:一是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全面职责,杜绝只签字不负责的现象;二是主办券商项目组成员、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在沟通时要有针对性,不得无故干扰审查工作,影响审查质量和效率;三是在沟通中如遇存有分歧的问题,要坚持平等原则,采取直接积极沟通的方式,避免信息不对称;四是审查中如果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信息披露文件公开后所发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有变化,应及时反映,确保在挂牌时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五是沟通中若存在不顺畅的情形,可直接向挂牌业务部咨询电话(010-63889583)反映,我们将予以认真处理和协调;六是对于严重干扰审查的人员,挂牌业务部将予以备案登记。
(3)在审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含审查进度)已在我司网站(www.neeq.com.cn <http://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开,可根据需要自行查询;随着电子化报送审查系统的上线,主办券商已可随时在我司网站上查询所推荐企业的相关信息(含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等)。如有其他问题,主办券商可直接与审查人员联系沟通。
4.挂牌审查全公开内容是什么?
一是审查流程公开。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要经过申请材料受理、审查反馈、落实反馈意见和审查会议(质控会)讨论和出具同意/不同意挂牌的函等几个阶段,详见《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
二是审查标准公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工作主要围绕挂牌条件和企业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有效性展开,一方面是审查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是中介机构是否归位尽责,以及执业质量。
三是审查进度公开。在审企业基本情况含审查进度每周更新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示。
四是审查过程公开。首先,企业申请材料接受后就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信息披露栏目披露;其次,企业反馈意见和反馈意见回复实现了公开;再次,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报送的项目,在审查任务分工确认后,主办券商可从业务支持平台查询审查员姓名和电话;审查过程中,申请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可就专业问题随时通过邮件、电话或预约会谈的方式与审查人员进行沟通。
(四)挂牌准入常见问题
1.可以中途更换主办券商吗?
企业在申请挂牌前,可以更换主办券商。
2.报送申请文件后要更换主办券商怎么办?
报送申请文件后,如果需要更换主办券商,则申请挂牌公司需出具终止审查的申请,说明终止审查的原因,将申报文件撤回。待新的主办券商重新履行尽职调查、内核程序后再申报。
3.报送申请文件后要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怎么办?
报送申请文件后,如果需要更换签字会计师或者签字律师,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更换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的说明,并确定由新的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承担申请文件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仅名称发生变更,则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和名称变更的相关文件。
如果企业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则需要申请终止审查,将申报文件撤回,由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履行尽职调查和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后,出具相关申请文件,重新申报。
4.公司已经在区域市场挂牌,如何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对于在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须暂停其股份转让(或摘牌);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必须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须在申请挂牌前完成摘牌手续,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期间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并发布明确意见。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后,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
对于在区域市场挂牌期间的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要要求由主办券商和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是否合法规范和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专业意见。
(五)办理挂牌手续相关事宜
1.审核完成后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有哪些?
申请挂牌公司接到领取同意挂牌的函的通知后,应按以下步骤准备办理挂牌手续:
(1)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领取同意挂牌函、代码和简称通知书、转让方式的函。
(2)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并取得《股票初始登记明细表》。
(3)于取得代码和简称通知的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首次信息披露文件。
(4)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不迟于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第二个转让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5层)报送股份初始登记预审文件。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安排现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股份登记确认书》。
(5)取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等文件当日,确定挂牌日期(通常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二个转让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递交《公开转让记录表》、《股份登记确认书》等文件的扫描件,办理挂牌手续。
(6)于挂牌日前一个转让日披露挂牌提示性公告。
详细内容请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2.取得挂牌函后如何进行首次信息披露?
(1)首次信息披露文件。
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当日或第二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进行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①公开转让说明书;
②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③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④法律意见书;
⑤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⑥公司章程;
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⑧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⑩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其他公告文件。
上述文件系统将自动提取反馈回复的最后一稿,无须主办券商再次上传。
(2)首次信息披露操作流程。
主办券商登录业务支持平台,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已归档后,进入首次信息批露模块,找到待批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在该页面,系统将自动抓取“5.1(1)-(7)”列示的文件,券商需要上传同意挂牌函等其他披露文件;确认无误后,选择披露日期,点击“披露”,系统将在可转让日的15:30后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3)更正公告。
文件披露后,不得随意更改、替换或撤销。如确需修改,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涉及法律意见书更正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涉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更正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经挂牌业务部确认后,发布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3.如何办理股份登记?涉及到外籍股东的,如何办理股份登记?
申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不迟于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的第二个转让日,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报送股份初始登记预审文件,根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安排现场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股份登记确认书》。
外资股东办理证券账户和登记结算业务应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等相关政策规定。
4.如何申请举办挂牌仪式?
申请挂牌公司拟举办挂牌仪式的,需要填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仪式申请》,发邮件至guapaiyishi@neeq.org.cn,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研究部(010-63889731)沟通具体事宜。
详细内容请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5.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有何注意事项?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公开市场,为提高投融资对接的效率,满足申请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申请挂牌公司可在申请挂牌时或挂牌审查期间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自主决定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发行的比例。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1)披露发行意向。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尚未确定认购对象的,可在报送申请挂牌材料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业务部申请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股票发行意向。
(2)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取得证券简称和代码后,申请挂牌公司按照前述“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流程办理《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的信息披露事宜。
(3)报送备案材料。在完成股票认购、验资后,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其指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牌公司通过业务支持平台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窗口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
(4)办理股份登记。取得股份登记函后,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持股份登记函及其他材料前往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为发行完成后的全部股份。
(5)披露发行股份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等文件。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申请挂牌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等文件。
(6)披露工商变更登记公告。申请挂牌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发布《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7)通过股票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投资权限。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通过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8)挂牌日后完成股票发行的。申请挂牌公司拟于挂牌日后完成股票发行的,其发行程序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按照已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规定办理。
来源: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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