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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被特许人:如何正确理解“冷静期”条款

2020-03-24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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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经过市场检验的知名加盟品牌受到众多个体经营者追捧。尽管知名加盟品牌在消费导流上普遍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由于相对高昂的特许加盟费标准,让很多个体经营者望而却步,转而寻找新兴的、“门槛不高”的其他加盟品牌。

为迎合这部分个体经营者的需求,一些品牌运营商们开始创设新兴品牌吸引加盟。但是,现实中有些新兴创设的品牌运营存在诸多问题,甚至在没有任何直属门店、注册商标、培训经验以及经营体系的情况下,通过夸大宣传吸引他人加盟。签订合同后,品牌运行商的承诺容易落空,即使履约也往往是应付了事。此时,加盟的个体经营商居于相对较为弱势的地位,即便意识到品牌运营商无能力履约,也难以维护自己权益。故而,在加盟签约和后续运营过程中,冷静期条款的设置和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下文将介绍如何认识、理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冷静期”条款。


第一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个体经营者与品牌运营商之间签署的协议,是构成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是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冷静期”条款的前提。那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有何特征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对于“商业特许经营”进行了定义: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据此,构成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商业特许人须是公司法人。如果特许人是公司法人之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特许人非企业,那么则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 特许人要和被特许人约定,特许人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综合性经营资源授予给被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综合性经营资源的许可,而不是特定某个资源的许可。如果仅仅授权商标使用,那么构成商标许可协议;如果仅仅授权技术或者专利,则构成技术转让合同。此外,特许人是否真正拥有特许资源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有关,如果特许人事实上没有特许资源,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无效

3 商业特许人拥有成熟统一的经营模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的规定是量化商业特许人拥有成熟统一商业模式的参考标准。

那么如果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标准,是否会被认定为不具备成熟统一的经营模式而导致合同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法院在(2010)民三他字第18号《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的规定中提及:“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4 . 被特许人须向特许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加盟费。


第二步:理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冷静期”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被业内人士称为“冷静期”条款。为何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此规定?

国务院、商务部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政策解释中详细描述了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成为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加上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一些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具备相应的条件;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等。”总的来说,商业特许经营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特许人在不具备综合性、系统性特许资源的情况下进行特许经营的现象。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弱势地位,我国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冷静期”条款作为保护被特许人的特殊措施之一。当然,“冷静期”条款适用并不排除适用合同法中的法定和约定解除权。

在了解“冷静期”条款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后,我们需要对于该条款本身的含义进行分析。

首先,从条款字面含义来看,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在合同中约定“冷静期”条款。但是,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该条款的情况下,是否还能适用?答案是肯定的。“冷静期”条款实际上是依据行政法规赋予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此点毋庸置疑。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同样也认同“冷静期”条款为法定解除权的性质。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79号判决以及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309号判决认为:即使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但不影响被特许人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且该法定解除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被特许人可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那么很多人在适用该条款中的“一定期限内”应做如何理解?最长期间是多久?除此以外,在适用时还有没有其它附加条件?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经过案例检索,在被特许人未使用特许人任何经营资源的前提下,我们发现各地法院对于“一定期限内”的把握尺度略有不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79号判决认为被特许人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到起诉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期间超过6个月,仍然在“一定期限内”,判决准许解除合同。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309号判决认为期间超过5个月仍然可以是“一定期限内”。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2380号判决认为,从签订合同到被特许人发送解除通知之日期间长达半年之久,不属于“一定期限内”,对于合同解除不予认可。

有心人可能留意到上文中各地法院对于“一定期限内”的把握有个前提,即在被特许人未使用特许人任何经营资源的前提下。但是,如果被特许人在实际掌握使用了特许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是否会影响法院“一定期限内”的认定

根据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浙8601民初1090号判决,“一定期限内”通常应以被特许人是否实际掌握利用特许经营资源作为判断标准。在被特许人已经获得资料、参与培训且已开店经营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之日仅三个多月的情况下,法院亦认为“一定期限”已超过,不支持单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此案中,在被特许人几乎全部掌握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适用“冷静期”单方解除合同。

那么,在被特许人仅掌握使用部分经营资源的情况下,掌握资源的程度大小会如何影响法院对于“一定期限内”的判断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79号判决认为虽然特许人协助被特许人进行了选址服务,但是在被特许人对于选址不满意进而未利用特许人其他资源开店的情况下,超过6个月的“冷静期”仍然被认为在“一定期限内”,选址义务的履行几乎不影响法院判断。然而,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051号判决,在特许人提供了装修指导服务的情况下,即使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后3个月就要求起诉解除合同,仍然被法院认为是超过了“一定期限内”。


第三步: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冷静期”条款。

在了解“冷静期”条款内涵的基础上,如果从个体经营者的角度出发,看一看如何围绕“冷静期”条款来认识特许加盟协议,及时、有效地依法维护权益。

1 . 被特许人应当要求在特许加盟协议中加入“冷静期”条款,根据特许加盟协议时间的长短尽可能长的约定“冷静期”。如特许加盟协议时间为一年,建议“冷静期”设定为6个月。

2 .  特许人履约行为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行程单、报销单等妥善保存及保管,作为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证明特许人未履约、部分履约的证据。

3 .  签约后督促特许人尽快履约。无论特许人因何原因在合理期限内未履约或拖延履约,被特许人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诉讼。

4 .  在被特许人发现特许人无能力或怠于履行合同之时,被特许人亦须决断迅速,在决定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拒绝特许人的履约行为,同时可先行依据“冷静期”条款发函给特许人,通知解除合同。这样可以在诉讼前就尽早的确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时间。

5 .  如被特许人在诉前未发函通知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可在诉讼中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依据视情况同时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与“冷静期”条款同时适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涉及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特许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特许人可行使合同法中的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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