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一人公司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023-12-1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公司纠纷、资管基金、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来源:法门囚徒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一人公司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涉外贸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故对于申请人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其出资人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2022)京执异12号之一】

争议焦点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一人公司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为平等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未经诉讼而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当事人主张的变更、追加事由必须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中润公司的追加请求及其事由具体包括:1.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追加中商集团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基于“股东滥用权利、公司人格混同”,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及相关法理,追加中商集团、外贸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追加中商集团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追加中商集团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其在接受外贸总公司财产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追加外贸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鉴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就不同的追加事由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为便于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本裁定仅处理中润公司的上述第1、3项请求,对其上述第2、4、5项请求将另行裁处。现就中润公司上述第1、3项请求分别论述如下:

外贸总公司系1988年登记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故对于中润公司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中商集团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外贸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工商登记档案,中商集团并非外贸总公司的出资义务人,外贸总公司也不存在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故对于中润公司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追加中商集团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其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除标注“原创”外,均转载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