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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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强化关于投资基金、资产管理、PPP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开展资产管理和金融中介业务,以及参与PPP项目融资时,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支持。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同时,明确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
具体来说,国有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合作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有关监管规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地方建设项目,应按照“穿透原则”切实加强资金投向管理,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强化期限匹配,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应充分说明投资风险,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最低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2018年3月30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1、明确指引的适用范围。《指引》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2、强化估值主体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估值过程中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
3、保持估值技术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估值日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具有相同资产特征的投资每个估值日采用的估值技术应当保持一致。
4、强调公允价值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5、设定非上市股权估值的假设前提。在估计非上市股权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假定估值日发生了出售该股权的交易,并以此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股权的公允价值。
6、指出使用估值技术的综合考虑因素。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从估值对象和相关市场情况出发,并考虑不同轮次股权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区别,选择使用多种分属不同估值技术的方法,也可以选择情景分析的方法综合运用多种估值技术。
7、规定估值的反向检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关注并分析非上市股权投资的退出价格与持有期间估计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
8、提出五种具体估值方法、适用场景及应用指南。私募基金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通常采用五种估值方法: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现金流折现法、净资产法。其中,前三种属于市场法,第四种属于收益法,第五种属于成本法。
9、中国市场特定情况相关考虑。对于老股出售价格与新发股权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基金管理人需要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2018年4月16日,中基协发布新版《会费收缴办法》。
其中,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2万元。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据不同会员类型划分不同的会费标准,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年会费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 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年会费分为2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四个档次。
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其中计算结果<10万元的,按照2万元缴纳;10万元≤计算结果<2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缴纳;20万元≤计算结果<60万元的,按照20万元缴纳;计算结果≥60万元,按照60万元缴纳: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计算;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计算;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计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计算;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2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万元;
(六)普通会员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其基金服务业务按照联席会员会费标准计算会费,合并缴纳。代表附属机构入会的普通会员在计算应缴纳的年会费时应当合并计算附属机构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规模。
■ 联席会员
联席会员按其所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和相关基金服务业务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其中计算结果<10万元的,按照2万元缴纳;10万元≤计算结果<2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缴纳;计算结果≥20万元,按照20万元缴纳。
联席会员的基金销售业务年会费按其上年度销售业务收入的2‰计算。
联席会员其他的基金服务业务年会费按照2万元缴纳。
■ 观察会员:2万元
■ 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当协会会费收支出现收不抵支时,境内的特别会员可以缴纳特别会费。
四、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政策优先支持领域、资产证券化开展程序以及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等作出明确,并将在审核领域设立“绿色通道”。
1、明确了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
1)物业已建成并权属清晰,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要求,已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2)物业正常运营,且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3)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完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及较强运营管理能力,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优先支持大中型城市、雄安新区及集体用地改租赁试点城市
《通知》明确了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明确优先支持大中型城市、雄安新区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区域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的住房租赁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
3、双绿色通道
证监会:各证券交易场所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对申报的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和监管,研究建立受理、审核和备案的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审核、发行、备案和挂牌的工作效率。
住建部:各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租赁住房建设验收、备案、交易等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对于在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允许转让或抵押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
4、确认评估方法:收益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底层不动产物业进行评估时,应以收益法作为最主要的评估方法,严格按照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物业评估有关规定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5、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允许转让或抵押给SPV用于开展ABS。
对于在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允许转让或抵押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
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也就是业内俗称的“资管新规”。
首先,资管新规向上穿透了合格投资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了重新定义,提高了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进而对产品规模产生连带影响。
其次,资管新规规定,“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这意味着此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保险资管+私募基金”、“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模式都将被禁止。
第三,资管新规向下穿透了底层资产,严禁资金池运作。明确“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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