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2017-03-27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作者|刘乃进等

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

来源|PE实务

【提要】


201731日,中基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服务机构应在协会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法律意见书。


本文系国浩天津私募组草拟的尽职调查清单,供参考。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正文】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

本所十分荣幸作为贵公司本次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以下简称“本次登记”)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敬请公司予以协助和配合。

[声 明]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确认,均将被本所依赖,并构成本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的依据。公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材料,或者对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确认,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贵公司所属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关联单位的一切材料视为经过相应单位的同意。

3、本所律师将格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约定,对接收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说 明]

1、请公司以贵公司作为填写主体并代表贵公司的附属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与贵公司有股权、业务合作、高管兼职等关系的其他单位)、关联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和作出相关说明。

2、为规范文件的整理,敬请公司统一使用A4纸复印本清单中所列明的相关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以备本所存档。

3、清单中列示的材料请按照各部分的先后顺序分别单独整理提供,如有重复,请提供一份即可,并对其余部分作出相应的援引说明;在复印资料过程中,字迹必须清晰可辨;除非特别明示,应提供的复印资料包括该资料的全部内容,即包括自首页至末页的全部内容,不要少印、漏印。

4、在提供材料时,敬请公司依据文件提供情况在本清单“提供情况”一栏标注:已提供:√;待后续提供:O;无法提供或不适用: X  ;需要特别说明的:请直接在清单上“备注”栏备注或以反馈稿附件的形式说明。

5、公司在阶段性提供材料并完成本清单后,请在加注的清单上加盖公司公章,并将加盖公章和所附的清单发回本所。

6、如本次调查的公司项下有多家公司,请按本清单的要求,分别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

7、尽职调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随着尽职调查的不断深入,我们可能会根据需要要求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文件和信息。

 

公司在准备文件资料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刘乃进,138-2077-3408,liunaiji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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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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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清单由国浩天津私募组编制,参与编制的成员有刘乃进、崔匡洲、高子涵等。梁爽律师对本清单的制作提供了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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