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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张瑞祺、董一平
来源:国枫律师事务所
一、概述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实施定增的一般流程为:
对于国有控股的新三板公司定增,除了应当满足对于一般定增的要求之外,根据我国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定增程序中涉及到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备案程序。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国有控股的新三板公司定增事项作出特别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一)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规定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2、《国有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二)国资管理机构审批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1)……本通知所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10)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方案后,按照规定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将该方案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三、国有控股新三板公司定增案例
(一)山大地纬(证券代码:831688)
该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占山大地纬51%的股权)为山东大学的全资子公司。其定增发行采取的程序是: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于2015年7月16日通过教育部备案,2015年5月13日,山东山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山大地纬股票发行方案;2015年6月1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了《股票发行预案》,2015年6月24日,山东大学出具了《山东大学关于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的决定》,同意山大地纬发行股票;2015年8月13日,山大地纬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2015年8月28日,山大地纬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2015年8月31日发布《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二)金旭农发(证券代码:830859)
该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占金旭农发57%的股权)为湖北省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12月24日,金旭农发取得湖北省国资委下发的《省国资委关于湖北金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方案的批复》,同意金旭农发发行股票及发行价格及募集资金用途;2014年12月30日,金旭农发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15年1月19日,金旭农发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等议案;2015年2月15日,湖北省商务厅做出《湖北省商务厅关于湖北金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金旭农发进行增资。
四、程序问题的合规建议
(一)新三板公司定增的一般程序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实施董事会前确定发行发行对象的定增的一般程序为:
(1)确定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协议
(2)董事会审议定增方案、认购协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3)办理验资手续,履行股转系统的备案程序
(4)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5)股份登记
(二)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时,应当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对于何种情形属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可以参考《深圳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操作指南》中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情形主要是指增资扩股,一般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吸收新股东入股,以及上述公司、企业原股东改变原出资比例的增资扩股等。”
国有控股的新三板公司进行定向发行,除非国有股东按照原来的股权比例参与增资,否则势必会导致国有股东的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同时作为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防止定价过低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依照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相应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履行相关评估备案手续。
(三)定增事项须经相关国资主管机关审批
与上市公司有专项规定进行规范的情况不同,我国关于新三板的法律法规均未对国有控股的新三板公司实施定增是否需要审批作出规定。但从立法目的看,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原因,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增资时应当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而对于国有控股的新三板公司,在相对公开的新三板市场,同样面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问题,从谨慎性考虑,应参考上述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在定增前报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在实践中,国有控股的新三板公司在定增时一般均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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