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一篇文带你快速看懂“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

2015-07-2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欢迎关注“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微信公众账号!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ID:wangblawyer)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不良资产投资收购、经营处置以及资管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解决方案,提供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纠纷法律服务;提供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诚邀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7月18日,互联网金融行业终于盼来了正式的监管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但随之而来的是平台跑路频发、行业声誉日下,同时监管的缺位也被不少业内人士诟病。现今意见正式出台,围绕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的变革已经进入深水区。


名词解释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指导意见19大要点


要点1:鼓励多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要点2:鼓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

要点3:鼓励优质机构在主板、创业板融资

要点4:明确金融监管、工商、电信部门监管分工

要点5:初创互金机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6:符合条件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

要点7:第三方支付不得夸大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要点8: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

要点9:股权众筹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 坚持小额投资

要点10:第三方支付备付金不得用于资金赎回

要点11:保险公司应对所属电商建立防火墙

要点12: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要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要点13:从业机构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

要点14: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要点15: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

要点16:机构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要点17: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

要点18: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要点19:监管部门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白话解读版




1、互联网金融大家都说是个好东东,我们也要支持发展,支持产品创新,并提供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


2、无论你们马甲和名字多名花哨,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还是有风险的,要加强监管。


3、互联网金融你们再多花样不过是支付、网络借贷(P2P)、众筹、基金销售、保险、信托和互消费金融等这几类。


4、分了类以后,这几个野孩子一人领一个回家管去,这些熊孩子出了事找你们的妈去。势力范围大致的划分是:央妈管支付;银监会管P2P和原来沾亲的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证监会管股权众筹和基金销售;保监会管互联网保险。


5、支付你个狼崽子,以后不要抢银行的生意了,以后你就做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托管也不要做了,给银行。


6、P2P你个爱惹祸的熊孩子给我老实点,你只能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要吸存放贷非法集资。


7、哭什么哭,糖果也是有的。我知道你们都还小,符合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给你们点税收优惠。


8、哦,对了,这事儿不是谁都能干的,除了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你们还到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


9、你们能忽悠我理解,但是不要过度了。消费者权益还是保护的,洗钱和其他犯罪还是不能做滴,这是底线。


10、大家都有组织了, 你们也成立个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吧,没事可以收收会费做个培训啥滴。


背景之一:新兴金融快速崛起



近年来,以P2P借贷、众筹、网络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快速崛起。截止2014年末,中国已有2000多家P2P借贷平台、100多家众筹平台。


零壹研究院数据显示,去年全年P2P借贷行业的总成交额约在3000亿元左右,环比增幅超过172%。如果加上大量难以统计的线下平台和通道型业务,2014年整个行业的交易规模可能超过40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5000亿。


众筹方面,2014年度,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成功完成筹资的项目总数为3014个,成功筹款金额约为2.7亿,活跃支持人数至少在70万以上,而股权众筹方面的筹资总额至少在15亿元以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发布《支付清算蓝皮书 (2014)》显示,2014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1.2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达707%。蓝皮书称,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试点工作的开展,使得客户在境外网站上购物时,无需再通过VISA、万事达等双币银行卡支付,而只要使用单币种的人民币卡,通过试点支付机构便可在境外网站上消费支付,省去了个人结售汇等烦琐的手续。根据艾瑞咨询的预测数据显示,至2018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预计将接近23万亿元,移动交易支付规模也将超过18万亿元。


尽管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过去几年间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外界对于这些创新业务所潜藏的风险也充满了担忧。在监管政策迟迟未能落地的情况下,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饱受诟病。


相关概念股



互联网跨界的特性带来了金融资产流转原有模式的升级以及存量的变革,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应用正在突破传统金融资产流转过程中的平台割裂、渠道割裂的局面,带来了巨大的成长空间。


相关概念股有三类:(1)征信:银之杰、飞利信、三联虹普、广联达、安硕信息、东方国信等;(2)支付:腾邦国际、用友网络、苏宁云商、新大陆、证通电子、恒宝股份等;(3)交易和托管结算:恒生电子、中科金财、信雅达、赢时胜。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015年二季度后,上市公司成为互联网金融的绝对投资主力。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就像2014年的手游公司一样,是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绝佳标的(估值高,强资本驱动型);另一方面,一线风投机构除了被动跟投外,已经基本停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C轮及以后的投资。


在风投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资逐渐停止后,上市公司等产业资本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更多是出于市值管理的需要的短期行为。在预期2015年四季度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估值方式切换和股民追逐的热点过后,上市公司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资可能就像此前出于同样动机对手游行业的投资一样,投机价值丧失后可能集体戛然而止。


【一财专访】业内人士如何评价这份“意见”


快钱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关国光:有极大促进作用

在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下,互联网金融需要与实体经济密切结合,并走向多元化的业务结构。《指导意见》的出台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不仅仅是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多方面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也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构建一个丰富并且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邦帮堂董事长寇权:向行业注入”强心剂“

拓宽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渠道,不仅有利于平台和行业的自身发展,还间接拓展了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这是“生态化”的利好政策。同时,监管明确鼓励优质平台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向行业注入一针“强心剂”。


理财范CEO申磊:对整个行业是利好

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这份指导意见可谓是期盼了很久,现在这个靴子终于落地了。该指导意见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这样的基调对整个行业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对于网络借贷P2P来说,该指导意见明确了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法律保护,这会对行业和投资人带来更大的发展信心。同时,意见还明确了行业监管机构,以及信息中介平台、银行托管、信息披露等操作细则,相信这将会使得P2P行业的发展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对”出借人“的规定放了口子

这里面有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

第一个是对于出借人的界定。因为原来一般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意见里面用的是”个体“的概念,所以说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这条至少目前是放了口子。

第二个是在答记者问部分的第二条中,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爱钱帮CEO王吉涛:网络借贷合法性得到正名

监管进一步明确,由分类指导,并明确监管责任,网络借贷行业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虽然强调了协同监管,但也留下了监管套利的争议,在日趋混业的金融业可能会为未来留下争议空间。

第一次明确了网络借贷行业的定义,即P2p网络借贷终于有了官方的认定,被界定为个体对个体,通过互联网平台的直接借贷,且包含了网络小额贷款。

此外,还明确了网络借贷不需另行立法,遵循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最高院的解释,下一步就等待银监会的监管规定,网络借贷的合法性已经得到正名,急待监管细则的明确。


搜易贷COO蒋轩:三条信息或将在细则中完善

有三条信息得关注,

一是个体对个体:不是个人对个人,包含了个人对企业,涵盖了目前业内的多种形态;

二是明确了通过互联网平台,这对线下机构是个挑战,多数线下的理财平台会面临生死考验,多数线下平台、线下理财公司将失去了合法性依托。

三是直接借贷,又明确了借贷双方需要点对点的直接行为。以上三条明晰、厘清了业内的多种做法,相信未来的银监会细则将在此框架内完成。


天使汇CEO兰宁羽:股权众筹“公开小额”非常难得

“公开小额”体现了主管、监管机构的极大支持于细微处,指导意见在股权众筹融资未来方向上提出公开小额的概念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事情。

首先,允许公开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在创业公司选择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之后的对外宣传方面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其次从小额的角度,不仅涉及投资人单笔投资额度为小额,也对项目单次融资需求的额度起到了一定限制,这样的规定非常符合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特点。

当前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开展配资业务,其实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的问题,而是带来巨大风险。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联系电话:020-85201361,邮箱:wangblawyer@sohu.com)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