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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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得一份投资人韩某某起诉中融信托产品索赔纠纷的判决书,法院判决中融信托败诉,投资人从退出时的血本无归,判决获赔75%左右本金。
该案件大致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本金300万元全部亏损,中融信托向投资人韩某某赔偿金额为2238510.2元(约74.61%),投资人自行承担的损失761489.8元(约25.39%)。
为此,投资人韩某某提出了几个主张,其中被法院采纳并且影响到实际赔偿的理由如下:
1.关于韩某某主张的投资标的锁定期风险问题
韩某某签署的信托文件及中融信托的回访录音中,均未明确提及新确科技股票的具体锁定期限,中融信托虽在路演文件中载明了限售期9个月,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宣传文件向韩某某进行告知和说明,限售期限系影响信托计划风险的关键性信息,中融信托未能举证证明对韩某某进行了明确告知和说明,应当承担与此相当的责任。
2、关于韩某某主张的信托集中度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问题
根据《调整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固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1.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中融信托投资新确科技的资金比例远远超过上述规定,中融信托的违规行为放大了产品风险,应承担与此相当的责任。
中融信托辩称《通知》中的集中度限制仅是原则指引缺乏依据,监管部门亦未对案涉信托计划的集中度限制问题作出可以放宽的意见。监管部门对信托计划进行备案登记仅是形式审核,备案不等同于信托文件内容符合监管要求,中融信托主张信托计划完成备案即是获得监管认可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分析,若案涉信托计划按照监管规定以5%信托财产投资新确科技并推定全额亏损的情况下,按照比例扣除信托各项费用后,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相关亏损先由B类信托单位负担,按照上述方式计算,韩某某所持B类信托份额占总体B类信托份额的7.43%,其应当承担的损失为761489.8元,现其本金300万元全部亏损,超出的部分为其损失,中融信托应当予以赔偿,金额为2238510.2元。
也就是说,本金300万元全部亏损,中融信托向投资人韩某某赔偿金额为2238510.2元(约74.61%),投资人自行承担的损失761489.8元(约2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