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最高院判例:被代位执行人不得新买债权抵销协执要求代履行的债务!

2020-05-23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房地产、公司纠纷、私募基金、资本市场、税务筹划、疑难案例等干货。


裁判概述
抵销权作为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债务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免除自己的债务,同时实现自己的债权。但抵销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债权抵销进行审查时,除要求符合《异议与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还应审查支持抵销的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当出现债务人不能全额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或执行款以备其他债权人保全的,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案情摘要
1. 刘鸿财与兰光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江西高院再审判决:兰光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鸿财股权转让款14374267.6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 纪福昌、兰光标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纪福昌将对刘鸿财享有的1400万元债权及其他权利转让与兰光标。兰光标向刘鸿财发出《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
3. 前述判决生效后赣州中院应刘鸿财申请裁定拍卖兰光标名下房产及股权。兰光标提出异议称其通过债权让与取得对刘鸿财的债权,案涉债务已经通过债权抵销履行完毕。
4. 赣州中院裁定驳回兰光标异议请求,江西高院驳回兰光标复议申请,最高院裁定驳回兰光标申诉请求。
5. 另查明,因案外人与刘鸿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案法院向赣州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协助冻结(或提取、扣留、扣押)刘鸿财执行案款总计31590665元。
争议焦点
在多个债权人保全刘鸿财执行案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兰光标能否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刘鸿财的债权用来抵销其债务?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执行人兰光标与刘鸿财的债权人纪福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在2017年3月31日。此前,章贡法院、崇义法院已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和3月23日向赣州中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扣留刘鸿财的执行款998万元、320万元、1447万元,表明刘鸿财在上述案件中,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而且,冻结、扣留数额总计2765万元,远远超过刘鸿财对兰光标享有的债权数额。纪福昌作为刘鸿财的普通债权人,无论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还是按参与分配程序,其债权都无法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优先于上述债权得到清偿。此时,如果允许兰光标通过购买纪福昌债权的方式抵销其债务,将使该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平等保护众多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赣州中院、江西高院认定兰光标受让的债权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销其债务,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执监125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优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实务分析
对于被执行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申请人主张抵销的问题,笔者已在此前最高院判例:次债务人收到协助执行的代履行通知,仍可行使抵销权!一文中曾作讨论。司法裁判中,有否定观点认为,债务抵销问题较一般执行问题更为复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查抵销权的行使,必然涉及债务是否成立等实体判断,有以执代审之嫌。肯定的观点认为,抵销是债消灭的一种法定形式,是债务人的法定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禁止抵销没有法律依据。从最高院在《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及相关裁判来看,前述肯定观点获得支持。
诚然,被保全或执行并不构成抵销权利行使的消极事由,但亦应考虑到抵销权在事实上所具有的优先获偿之担保机能和效果,对抵销权在执行程序中的行使加以适当限制。如本文所引案例中,被动债权人刘鸿财对外负有其他债务且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在有其他案外债权人主张债权情形下如准允被执行人兰光标行使抵销权,则无异于肯认兰光标从其他债权人处受让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与债权的平等性原则相悖。类比破产法对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主张抵销之规定,应否定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不能完全履行情形下主张抵销权。我国虽然没有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但可以援引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确定各债权人的获偿比例,从而在抵销权行使与债权平等保护的权衡中实现实质公平。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