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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宏达钼业公司认为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还款时间和方式,加重了金场沟公司的还款负担,从而加重了宏达钼业公司的保证责任。本院认为,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借款合同》中偿还本金的时间由2011年至2014年期间每年的6月30日偿还本金2500万元,变更为2011年至2013年期间每年6月30日偿还本金500万元,12月31日偿还本金2000万元,2014年6月25日偿还2500万元。还款计划进行上述调整实际上是延长了金场沟公司的借款使用时间,放宽了还款期限,减轻金场沟公司的还款压力,以及随之可能产生的逾期还款罚息和复利,且金场沟公司并未按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合同变动减轻债务人债务以及债务人并未实际履行变动后内容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宏达钼业公司与鸡西建行之间的《保证合同》第5条约定,鸡西建行与金场沟公司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无论依照法律规定抑或保证合同的约定,宏达钼业公司均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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