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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在《个人担保声明书》保证人配偶处签字、捺印,表明其知悉《个人担保声明书》载明的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莫平、尹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883号】
争议焦点
配偶一方在《个人担保声明书》保证人配偶处签字时是否表明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莫平、尹美兰分别在编号为兴银蓉(个保)1204第123号、兴银蓉(个保)1204第125号的《个人担保声明书》保证人配偶处签字、捺印,表明二人知悉《个人担保声明书》载明的李飞、李琨对案涉《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莫平、尹美兰应受上述《个人担保声明书》的约束。《公证书》及谈话笔录与《个人担保声明书》不仅不冲突,而且进一步对莫平、尹美兰在《个人担保声明书》上签字的真实性以及自愿为案涉《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予以证明。《公证书》所附谈话笔录载明,“因我们担保人系夫妻关系,我们同意为成都五牛格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金额为陆仟万元人民币的基本额度授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为保证我们按期履行担保义务,故发表上述声明。”两份谈话笔录上分别有莫平、尹美兰的签字、捺印,表明二人认可谈话笔录载明内容,上述文件系莫平、尹美兰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并非仅凭蜀都公证处出具的两份谈话笔录而是综合全部在案证据认定莫平、尹美兰承担责任。莫平、尹美兰的再审主张,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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