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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卓信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该等仲裁条款对债务人、管理人与债权人是否均具有法律效力?
一、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仍可以凭有效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据此可知,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前已约定仲裁条款的,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应相关仲裁机构提出。
二、管理人提出撤销权之诉的,系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提起诉讼,实操中一般认为该等破产撤销权诉讼不受仲裁条款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如果债务人与“个别清偿”的受益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是否仍受该等仲裁条款的约束?依法达成的仲裁条款对协议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根据相关司法实操案例,管理人就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的,是管理人依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并非是依债务人与“个别清偿”的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提起诉讼,在情况下,管理人并非该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不受该等仲裁条款约束。
案例链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277号《甘肃电投日新应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陈应天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行使的职责是代替债务人的原管理层对债务人内部事务及财产等行使管理权,其代行的是经营管理权,而非取代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本案中,日新应天公司虽进入破产程序,但在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日新应天公司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本案系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对外追收债权纠纷”,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属于日新应天公司,归于日新应天公司的破产财产,因此,日新应天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日新应天公司管理人与陈应天、伊泰煤矿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享有实体权益,因此,日新应天公司管理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不能以自己名义对陈应天、伊泰煤矿公司提起追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作为日新应天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辖终10号《江西江州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撤销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此时管理人代表的并非是债务人的利益,而是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管理人撤销的是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虽然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因清偿行为产生的争议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是管理人并不是协议的当事人,在破产撤销权纠纷中也不代表债务人,故仲裁条款对管理人并没有约束力……本案系欧华公司管理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赋予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向法院提起的撤销之诉,而非欧华公司就《债务重组协议》提起的合同之诉,因此《债务重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在本案中对欧华公司管理人并无约束力。
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排除当事人破产程序中约定仲裁条款,但是否适用于管理人,仍取决于管理人是否为仲裁条款的当事人
关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相关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问题,目前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均暂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并未排除当事人破产程序中选择适用仲裁管辖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法律与司法解释是否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针对管理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条款的,仍应区分管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是代表债务人提起有关诉讼。若管理人并非代表债务人提起有关诉讼且管理人并非相关合同协议当事人的,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等仲裁条款仍未必必然对管理人存在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