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股权并购三个阶段的风控把握 并购贷款及并购贷款的交易架构

2014-10-21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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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金融机构及企业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投资收购、经营处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同时为房地产投融资、股权投融资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诚邀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股权并购三个阶段的风控把握

 

(一)尽职调查阶段 

 

受让方律师在该阶段的主要职责是确认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相应的许可、批准和登记;法律文件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须征得第三方同意的事项;是否有特殊的合同义务;合同权利是否得到法律保护;是否确定潜在的法律责任等。

具体需要尽职调查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目标企业的主体合法,即目标企业依法成立,其成立文件、营业执照真实有效以及剩余年限,年检手续已经依法办理等。目标企业主体合法,以上信息均是股权并购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前提,也是尽职调查需要了解的基本事实。

2.转让的股权合法和真实,了解目标企业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或资产拥有的权利范围及限制。

比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A公司100%股权以100万股权转让款转让予乙方。但事实上,A公司系甲方与丙方两位自然人股东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只持有该公司60%股权。丙方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认定,乙方在完全可以通过查阅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的公司章程核实清楚A公司的股权结构的情况下未尽善良第三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因此,受让方需要就目标公司股权所属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避免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后,因出让方的无权处分行为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而增加自己在投资中的商业风险。

3.目标企业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以及负债情况。

如果受让方在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结后,才发现目标企业资产存在违法性,甚至出让方捏造存在资产的事实,则对于已经受让该不良资产的受让方而言,无疑是一大风险,且此种情况下,受让方也往往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4.与目标企业有关的合同内容,确定是否有特殊合同义务。

5.目标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

6.目标企业的投保情况。

7.与目标企业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

8.目标企业的负债情况。

9.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

10.目标企业人员情况,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的人数、职位设置、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等。

11.目标企业纳税情况。

12.与目标企业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

 

 

(二)合同签订、履行阶段

 

该阶段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为股权并购协议效力的风险控制以及目标企业资产流失的风险控制。

1.股权并购协议效力的风险控制

实践中,为了确保股权并购协议合法有效,受让方往往约定某些先决条件,即只有当这些条件成就后,并购协议才能生效的特定条件。先决条件条款是并购合同能够实际履行的前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并购所需要的各种行政审批。包括产业进入审批、反垄断审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转让的审批和其他的行政审批。

如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因此,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该转让行为在程序上则存在瑕疵。

2)并购双方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并购协议。

3)受让方融资过程中需要的各种审批。

4)所有必要的税务许可。

5)第三方许可。比如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合作人、供应商、特许权许可方等。

6)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签订从合同。可以将反映股权并购双方真实意思的股权转让合同视为主合同,将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并更登记的简易版视为从合同,以此保证主合同的一致性。

可见,只有在所有先决条件的条款都完备以后,目标企业才能进行股权的转让,因而先决条件的成立是一切并购活动进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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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企业资产流失的风险控制

为防止目标企业在并购协议签订后,企业股权正式交割前,做出某些损害受让方利益的行为,受让方可以通过要求出售方作出承诺与保证,以实现目标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在交割时基本与受让方在签订并购协议时所知悉的状况相符。

保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保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2)保证不擅自签订对目标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3)保证不无偿转让、私自转移、藏匿、私分目标企业的资产;

4)保证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交易;

5)对现有的债务,目标公司保证不提供额外担保,或提前清偿;对现有的债权,目标公司保证不擅自放弃。

6)保证不做出任何有损目标企业的形象,影响目标企业声誉和信誉的行为;

7)其它受让方认为需要目标企业做出保证的事项。

受让方如有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有明确的条款。

 

 

(三)股权交割阶段 

 

交割行为主要包括交付文件、交付资产、变更登记(所有权转移)等一系列需要交付的环节。股权交割是出让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受让方的主要关注点,关系到股权受让方能够真正实现本次合同目的的关键步骤。该阶段受让方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资产的移交(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移交)。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设备、厂房等财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采矿权、抵押权等权益。在确认知识产权是否已过年限,是否存在独家许可等权利限制情形等其他权利瑕疵的基础上,受让方可以要求出让方就其资产质量作出承诺,保证无隐瞒不良资产或或有债务之情形。

2.出让方各类文件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移交

对于收购方而言,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设计确保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文件的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移交。主要包括:

目标公司的法定登记文件(如公司章程、议事程序)、董事会决议、支付工具(如用银行汇票支付现金对价)、税务补偿保证、目标公司有能力开展业务的证明文件、出让方的原始董事会记录、账簿、存货簿、股权转让登记簿和各类业务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印章等。

3.交割进度的控制

通过交割时间表的制定,受让方可以以此控制交割的进度,确保交割过程地不断推进。交割时间表通常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交割前应完成的各项工作;(2)交割当时应提交的各种文书证照;(3)交割时应签署的所有文件;(4)交割后所有后续行为的安排。

4.业务(包括市场、客户、营销方式、消费群体、固定客户)的移交以及人员的移交。

5.股权变更手续手续地及时办理

可以通过如下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加强股权受让方该阶段的法律风险控制:

1)股权转让合同可以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的违约责任。

2)约定违反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承担对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单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股权交易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调查费等)。

3)可以采取先办理工商变更再付款的方式来确保股权转让资金的安全。

4)委托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以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5)可以要求出让方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隐瞒债务或其他违约责任的赔偿金,或者约定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出让方应当继续承担责任并明确承担责任的方式。何佳妮

 

 

并购贷款及并购贷款的交易架构

 

 

在并购交易中,由于牵涉的金额巨大,采用何种融资的方法,对交易的回报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融资渠道来看,融资可以是利用自有现金、可以是股权融资,如发行股票、与私募基金合作等;也可以是债权融资,如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在实际操作上,并购贷款是国际并购交易常用的融资手段。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贷款。例如,美国资本市场中,并购交易额一般是IPO融资额的10~20 倍,并购交易也是大型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来源。国内以贷款形式的并购融资起步较慢,但发展迅速,市场潜力优厚。  

为什么在并购交易中会大量运用并购贷款?提供并购贷款的银行和获取并购贷款的并购方能从中获得哪些好处?而且,如何设计合理的交易架构以减少税负?如何规范并购贷款的风险?就我们的观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银行并购贷款可丰富收益、分散风险 

 

为并购交易提供信贷融资是国外银行一项常见的重要业务。商业银行在投行的牵头下加入银团贷款,有的银行则在提供贷款的同时,直接担任并购交易的财务顾问,参与交易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来说,并购贷款不同于普通贷款的地方在于其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条件。由于并购贷款的特殊性,其回报往往比一般贷款要高。而且,中国商业银行业同质化竞争严重,再发展下去,减少息差的业务,增加收费类收入是重要战略。故此,不少商业银行都大力拓展投行业务,把核心竞争力从资产负债表的竞争转为以人才、服务团队的竞争。并购贷款正好一次性为客户提供商业银行跟投资银行的综合方案。最后,银行也希望透过开发发放并购融资的资金,把资产从传统的跟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储备贷款、开发商贷款跟客户抵押贷款的基础上,分散至其他的经济领域,包括跨国并购的本、外币贷款,丰富资产组合多元化、分散系统风险。 

并购方:利用并购贷款利息抵税创造价值

 

从理论层面,将银行贷款用于并购可以提升并购方(特别是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回报即杠杆效应。基于MM理论(Modigliani-Miller Theorem),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假设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本来不应受财务杠杆作用的影响,即任何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企业的市场价值只由预期收益的现值水平决定。可是,根据含公司税的MM理论,并购贷款的税收挡板作用将提高企业的价值。在考虑公司税的情况下,债务融资就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因为公司支付的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纳税额,而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则不能。这样,当存在公司税时,公司的价值就与其债务正相关。

公司价值=完全权益融资的公司价值+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

 

一般的假设是利息节税收益的风险与利息支出的风险相同,于是就可以用债权人的期望收益率(即债务成本)来进行折现。经过计算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等于负债与公司所得税的乘积。由于节税收益随债务额的增大而增加,那么公司便可以通过用债务替代权益来增加公司的总现金流量并提高公司价值。

在实际操作上,国际大型股权并购基金往往使用最先进的税务策划,利用杠杆并购一方面增加交易规模,另一方面享受利息税务抵免来增加回报。  

中国并购贷款的发展现状及前景

 

中国的并购贷款还处于起步阶段。从历史源革来看,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我国的商业银行贷款禁止投入股权领域。直到2005年,“一事一批”的制度开始运行:商业银行先出具有条件的融资承诺函,向监管机构请示确认办理股权融资业务的合规性,获得批准后再实际发放贷款。在此制度下获得股权并购贷款的公司都是大型国有企业,例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华能、国航等。

2008年 129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针对境内企业以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允许符合发放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其提供并购贷款。这为并购贷款的推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日益增长的并购行为提供了更多的金融保障。

自并购贷款启动以来,符合银监会资格条件的银行如工行、交行、建行、浦发行和上海银行迅速做出反应。根据综合各方报道,国内首笔并购贷款发放于200920日,国开行与中信集团、中信国安(000839,股吧)签署了中信集团战略投资白银集团项目的并购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6.3亿元;首笔境外并购贷发放于2009327日,中国银行等国内4家银行组成银团向中铝公司提供约210亿美元的并购贷款额度,用以支付中铝公司对力拓集团的投资。截至 20111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余额已达850亿规模,涉及钢铁、水泥、电力、房地产和能源等行业。

近年来为推动产业链的整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国家先后出台各种鼓励并购的文件。中国并购市场的交易完成规模每年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以至单笔交易规模整体上也呈现持续上升趋势。而且,海外并购金额也全面爆发,跃居世界第二位。日益增长的并购行为为并购贷款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基础。

根据我们了解,除了上述的商业银行,其他政策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等,都配合国家“走出去”的策略,大力发展海外并购贷款以帮助国企、大型民企到海外并购战略资产;为并购方提供较低的利息。部分地方政府更会为当地的大型企业提供贴息的补助。

并购贷款的交易架构

 

在实际操作上,并购贷款主要是用于并购有控制权的收购项目,适用于以下的交易架构:

PE收购:大型股权并购基金一般都会利用利息节税收益来增加交易的回报。由于基金主要是从事投资活动而不是经营活动,基金本身是无法申请并购贷款,就算贷款也不能抵免税负,但透过专业的安排交易架构,PE所投资或控制的公司可以申请并购贷款,也可以以税务筹划,利用利息抵税。

MBO/LBO:从MBO本身的动作模式、特点和作用来看,如果交易及后继整合重组方案设计得当,由管理层作为发起人成立企业作为收购方,可以债权(银行并购贷款、发行债券)融资。

RTO,反向收购,即通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壳公司)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上市公司对其反向收购,以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从并购交易角度来看,反向收购的两阶段都是以实现控制为目的。

大股东增持:在国外,大股东的持股往往是市场用来推测未来股价表现的重要指标。观察大股东用自有资金还是贷款来融资进行增持,更可以看出大股东对后市的企业回报与资金成本的推测。

合理税务筹划实现利息节税收益

 

债务融资的一大优势,在于并购贷款的税收挡板作用,即公司支付的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纳税额,而现金股利和留存收益则不能。但是,由于并购贷款是并购方将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贷款利息费用发生收购方层面(上面),相反,要缴纳税务的经营利润则发生在被收购公司层面(下面),如收购方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吸收可税前抵扣的并购贷款利息,就无法实现并购贷款的税收挡板作用即利息节税收益。而且,支付并购贷款本息的现金流也要从被收购方上缴,供并购方支付贷款本息。如果资金不能配对,就有违约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税收筹划,例如采用转移债务安排(Debt Push Down Schemes),即将并购贷款债务从并购主体“下压转移”到被并购公司层面实现利息税前抵扣。在进行相关融资、税务架构筹划时,特别是在就跨国并购交易进行融资、税务筹划时,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

标的所在国是否有反融资协助的法律规定(FinancialAssistance Prohibition)禁止投资者利用被投资的子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支付收购的对价;

标的所在国是否允许并购后母子公司选择合并纳税,并且在合并前发生的利息费用可否被列为支出;

标的所在国是否有反资本稀释的税务规定(ThinCapitalization Rule);

资金之使用与利率是否符合标的所在国转让定价税务规定(TransferPricing Rule)等问題。

在国际上,一般的并购交易中并购方都会尽可能的采用转移债务安排等税收筹划,尽可能利用利息税前抵扣带来的税收收益优化并购交易的融资方案。在中国,由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一般不允许合并纳税,如何实现并购贷款的利息税前抵扣更需要进行特别的税收筹划和安排。

鉴于此,企业在进行并购交易特别是跨国并购活动前,应详细评估相关税务问题,或委任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或提供税务咨询,以免违反当地的法令或增加税务风险。

并购贷款的风险管理

 

由于并购贷款通常以所并购的股权或资产作为抵押,以收购项目的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所以银行对所并购的项目要有充分的了解。一旦发生并购后整合失败的情况,很可能导致银行前期投入的并购贷款无法收。并购贷款本质上是风险贷款,因此和普通银行贷款相比风险更大。在当前的中国,商业银行要管理好并购贷款需要完善以下的风险管理:

需要详尽和有效的尽职调查

 

从国外的并购案例来看,并购贷款的最大特点,不是以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作为借款的条件,而是以被并购对象的偿债能力作为条件,即被并购对象未来的经营现金流是否能够偿还银行发放的并购贷款,需要对收购方和被收购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比较高层次的分析。因此,在发放贷款之前,对被并购企业业务和经营业绩能力的评估尤为重要。收购方通常借助具有丰富并购经验的中介机构(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行)进行并购前的尽职调查,银行将审阅尽职调查的结果,并可能进行额外的工作,还会特别关注借款方的现金流情况,即还本付息的能力。

此外,并购后由于社会环境与企业文化的冲突常常导致关键的高层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客户资源的流失,并购前所预期的并购带来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协同效应和成本节省可能无法实现,甚至导致整个并购的失败,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所以并购贷款前的尽职调查分析不仅要覆盖并购的前期交易阶段,还要覆盖企业并购之后的整合,对并购相关的各个事项——包括主体资格、资产与业务、交易结构、担保安排、批准与登记、劳动关系、关联交易、诉讼与合规、对外投资等应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交易结构和并购方式的法律风险

 

并购交易通常和结构重组挂钩,并购方会根据公司的需要提出不同的交易后结构,如未来经营需要、减少税负以及审批的简便性等。比如,为降低审批级别,可能会分拆项目;为降低税负,可能会规避甚至挑战法律规定。此外,如果并购交易是股权收购,并购方会自动承接目标企业的全部既有风险和负债。因此,风险会随着交易结构和并购方式的变化而变化。

这就要求银行有专业团队或者聘请专业团队对企业并购运作实施有效的参与、监督和驾驭,从而控制信贷风险。例如,在国外,银行在提供商业贷款前,基于其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会需要并购方提供第三方税务顾问有关并购交易融资架构的税务影响分析报告,以了解并购方将如何运用并购贷款、未来将由哪一主体负责偿还贷款等重要信息。

除此以外,在参与过的多宗大型并购基金的交易项目中,我们看到了买卖双方可能对于交易架构有不同的商业、财务、税务目标。如何达成最后的架构,可谓费尽心思,也考验交易各方寻求共赢的智慧。

海外并购的风险

 

跨国并购是一项多元的、复杂的资本运营活动,相比国内的并购贷款,其涉及的专业知识更为广泛(如企业兼并收购、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等),需要许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另外海外并购还涉及到被购企业所在国的客户与债权人、法律法规、社会习俗、政府、工会及非政府组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银行应当借助专业性的跨国并购咨询服务机构,对每一笔并购贷款的风险做专业评估。

并购方的风险管理

 

从并购方来看,并购贷款是双刃剑。贷款固然能提供杠杆,增大交易的规模;但企业也会因负债而提高了风险。从理论层面,含公司税的MM理论认为,债务公司提供了税收优惠。但从另一方面看,对债务进行还本付息也是公司的责任。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而导致未能履行对债权人的承诺或者出现偿债困难,公司就会陷入财务困境。财务困境会使公司的经营变得更加困难,甚至导致公司破产。假如投资者知道公司的负债经营会使其陷入财务困境这一情况,那么他们就会变得很担心,而这一担心马上又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在考虑财务困境的情况下,公司价值就会由三部分组成,即: 

公司价值=完全权益融资的公司价值+利息节税收益的现值-财务困境成本的现值

 

财务困境成本包括直接的财务困境成本和间接的财务困境成本。直接财务困境成本是指公司在发生财务困境时的现金流出量,包括法律成本和管理成本。间接财务困境成本是随着公司负债的增加和违约风险的提高而上升的,从而导致公司发生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增大。

考虑到利息的节税收益与财务困境成本,那么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候就会在这两者之间进行一次权衡。当公司的资本结构由完全权益转向少量债务时,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概率很小,因而财务困境成本的现值也很小。然而,随着债务的增多,财务困境成本的现值也开始增大,在某一点,因债务增多引起的财务困境成本现值的增加正好等于节税收益现值的增加,而这一点就是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负债比率。在这一点之后,财务困境成本的增长快于节税收益,从而使公司价值因财务杠杆的进一步提高而开始减少。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银行也会根据并购目标的经营现金流来评估并购对价的偿还能力,通常以企业息税、折旧、摊销前盈余 (EBITDA)4-5倍为标杆。

结束语  

 

并购贷款起源于美国和欧洲,已成为资本市场融资的重要手段。对并购方来说,相对于其他融资渠道,其优势在于手续简便,能利用利息支出减轻企业税负,有效避免股权的稀释。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和银行分担了并购项目的风险,避免了销售债券的负担。但是由于其资金用途的特定性也增加了贷款风险。  

在我国,并购贷款于2008年正式开放。发展并购贷款,是银行体制解决同质化竞争,提高非息差业务比重,提供投行、商业银行综合客户方案,丰富资产多元化,减少依赖房地产信贷、分散系统风险的重要战略。

由于我国近两年来的并购交易呈上升趋势,对并购贷款的需求也相应增加。由于并购贷款业务对中国银行来说还不属于成熟业务,中国并购贷款的发展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和障碍。作为并购方的企业应加强并购贷款的融资风险管理,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实现并购贷款的税务挡板效应,提高并购贷款的使用效率。而我国政府和银行更应该借鉴国外的成熟运作,从风险控制、法律依据、运作管理等多方面加强对并购贷款的发展和运用,使其真正为中国公司并购提供资金支持。(编辑:中国资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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