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2020年度营商环境下的破产典型案例汇总

2021-05-06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公司纠纷、资本市场、疑难案例等干货。


2020年受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影响,在全球经济形势转冷以及中国内部供给侧改革的局势下,破产成为了企业退出市场和资产重新配置的重要途径,尤其是世行《营商环境报告》中审理破产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更是引起广泛关注。在我国破产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我国各级法院也在大力发展、完善破产审判制度,通过设立专业破产审判庭、培养专业破产法官、完善破产审判规程、建立管理人考核制度、设立府院联动机制等一系列举措将破产制度打造成一项在我国能够真正得到适用,助力营商环境改善,在供给侧改革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司法机制。


本系列文章梳理了截止至2021年3月我国12个省市级法院发布的破产审判白皮书核心内容,并对全国各地法院发布的破产典型案例进行整体汇编,可作为各位同行查找破产典型案例的“便捷手册”,同时也对我国2020年度破产法的实施情况和重要创新举措进行归纳总结


(该系列将在五一期间更新完毕,有需要获取《2020年度营商环境下的破产典型案例汇总》手册全文的,可于文末查看获取方式)



破产典型案例汇总


经综合梳理浙江、江苏、上海、广东、福建等12个省市级法院发布的破产典型案例,可以发现,2020年度破产典型案例集中体现在以下十三个方面的创新及特色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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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点击阅读)

(二)关联企业程序协调破产

(三)预重整

(四)执转破、诉转破

(五)破产和解

(六)环境安全风险防范

(七)跨境破产

(八)个人破产

(九)职工债权相关问题

(十)重整创新实践

(十一)破产财产处置创新

(十二)破产配套制度完善

(十三)僵尸企业清理


 

(二)关联企业程序协调破产


2020年破产审判案例中采用关联企业程序协调破产的共计4例,程序协调破产主要应用于并未达到实质合并的人格混同程度,但是在债权、资产、经营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关系的关联企业,在保持法人独立性,区分对待不同法人主体债权清偿方式和资产处置方式的前提下,通过程序协同的方式提高破产程序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更好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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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合并出售式重整案(南通中院)


关键词:“诉转破”、“合并出售式重整”

基本案情

南通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东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欣阳商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恒亚市场”)系启东当地最大的综合性建材家居市场,营业面积超十二万平方米、年交易量突破十亿元、就业人数达千人以上。因企业发展步伐过快、投资过大、疏于管理,加之家居行业竞争激烈,企业为保市场份额不断通过贷款加大投入,以致资不抵债、陷入困境。14亿元的巨额负债和欠付的五、六百户小业主租金及员工工资,加上老板的突然“失联”,致使小业主群体上访、妨碍商户经营,小业主和数百名商户间的群体矛盾一触即发,而债权人纷纷要求保全企业资产,社会矛盾复杂多元。

为及时稳控局面,启东法院果断决定启动诉讼转破产程序,将启东法院民二庭正在审理的以该市场为被告的两起合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在第一时间查封了企业所有资产,为恒亚市场提供了法律保护,为市场继续经营创造条件。在启东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与小业主及商户反复协调、沟通,先后帮助小业主和商户成立“恒亚业主委员会预备会”和“恒亚百商联合会”,让两大群体从对抗走向联合,快速平息矛盾,挽回大量客户,有效稳定市场,为下一步重整工作创造条件。鉴于恒亚市场体量大、矛盾复杂、重整投资金额高,加上三企业资产和人格高度混同的特殊情况,启东法院采用“合并出售式重整”方式,整体打包出售三企业资产,由新投资者运营原有营业事务,该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得以高票通过。2019年5月15日,江苏华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十六轮竞价成功竞得恒亚核心资产,并委托国内著名家居品牌团队进行专业管理。濒临死亡的恒亚市场得以涅槃重生。本案的成功经验获《人民法院报》专版介绍。

工作亮点

一是为解决执行难和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启东法院在总结“执转破”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诉转破”衔接机制,使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时间大大前移,第一时间平息数百户小业主群体矛盾,防止企业债务链进一步蔓延、诉讼案件大量堆积。二是为尽可能挽救生病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启东法院敢于突破单一的存续式重整模式,采用“合并出售式重整”模式,让企业优质资源得以保留,从“保壳再生”到“换壳新生”,为企业重整提供了一种全新模式,充分体现了启东法院破产审判的创新思维和担当精神。本案例入选2019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协同破产重整案(长沙中院)


关键词:继续经营、腾笼换鸟、股权投资平台

基本案情

湖南湘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民营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中国有股份占比超过40%)。公司专注于智能遮阳、银行安防、高性能门窗、幕墙、物流装备等领域,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安装、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行业目前唯一一家省级“新型节能门窗与智能遮阳”工程技术中心,专利127项,参与了多项行业标准的制定,被认定为“湖南省小巨人企业”。湘联股份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建筑外遮阳行业第一股。湖南湘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联科技公司)是湘联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湘联股份公司43.22%股权,法定代表人陈为军持有湘联科技公司100%的股权。陈为军系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曾获得“中国建筑遮阳十大领军人物”“长沙市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等称号。
湘联股份公司成立后,迅速进行扩张,并且在对外投资过程中遭受挫折,导致巨额负债无法清偿。作为第一大股东,湘联科技公司为湘联股份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亦因此陷入困境。经债权申报和审查,管理人确认两公司债权金额合计约2.5亿元,其中职工债权金额约397万元(含社保费用)。两公司均资不抵债,且有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公司厂房被查封,面临停止经营的局面。

审理情况

2019年9月26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湘联股份公司和湘联科技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基于两公司系母子关系但尚未达到实质合并条件,长沙中院为提高审理效率,决定对两公司进行程序合并重整,通过竞争选任方式面向全国选任了同一家机构担任两公司管理人,并同意两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案受理时,湘联股份公司业务已经停滞,多数员工离职待岗,公司账户上已无可供支配资金,短时间难以找到同行业且满足重整目标的外部投资人。为了提升重整成功率,长沙中院确定了“恢复企业活力与重整程序推进并行”的审理思路:与相关政府部门形成联动,及时解决开具营业所需税务发票的问题,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协商推进“腾笼换鸟”工作,回收部分资金用于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充分沟通,争取重整专项贷款,引入共益债务,补充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升级产业结构,引入合作主体,获得资金及业务订单的支持。经过多方面努力,在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湘联股份公司基本恢复经营,多数职工回到工作岗位,引入多方合作主体,企业基本恢复造血能力。在此基础上,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和债务人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将前期成果纳入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明确采用现金清偿、留债清偿、债转股以及鼓励债权人参与投资以产生的新增利益实现特殊清偿等方式偿还债务,同时,将部分股权调整至新的平台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方式,吸引投资主体。2020年8月21日,湘联股份公司、湘联科技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湘联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全部债权组表决通过。2020年8月24日,长沙中院裁定批准湘联股份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亦依法裁定批准湘联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不停产”的典型案例,也是长沙中院受理的第一起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例。长沙中院在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的基础上,区分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在程序上协同开展各项重整工作,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指导管理人与债务人企业创新采取共益债融资、“腾笼换鸟”等方式获得企业生产资金,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稳定职工群体,实现了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了债权人和合作主体的重整信心。通过整合企业优势资源、创新经营模式、升级产业结构、推行股权激励等方式吸引多方合作主体,助力企业摆脱困境,重获新生,充分彰显了破产审判在拯救危困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大价值。
 
3

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协同破产清算案(长沙中院)


关键词:僵尸企业、破产财产整体拍卖

基本案情

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重机公司)是一家生产矿山机械的龙头企业,系中国五矿湖南有色集团成员单位之一,创建于2006年,主要从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建筑工程、石油工程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需重大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是中国矿山、冶金工程机械装备制造企业的新兴力量,还是湖南省首批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之一。2017年,因市场原因,有色重机公司经营逐步停摆,失去造血能力,被列入国务院挂牌督办、限期破产关闭的“僵尸企业”名单。由于有色重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后被多家债权人起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湖南有色重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机械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和销售液压静力压桩机、筒式柴油锤桩机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系有色重机公司下属子公司,创建于2010年。由于企业自身经营方针问题,众多销售款未能收回,企业产品因受到国家产能调控的影响无法及时出售,产品积压,部分应收款项未能及时收回,最终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审理情况

2018年6月25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有色重机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有色重机公司下属子公司工程机械公司亦严重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将该情况及时向主要债权人通报,后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工程机械公司破产清算。2018年12月20日,长沙中院裁定受理工程机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由有色重机公司管理人接管该公司,协同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9月6日和2019年3月5日,长沙中院分别组织召开有色重机公司和工程机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决议。在案件办理中,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在对两公司进行快速清理的同时,结合公司资产情况提前起草《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表决通过,将两公司的整体资产(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机械设备、存货、成品、半成品、生物性资产、应收账款等)在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并一次性成交,有色重机公司资产的成交价格超过1.38亿元人民币,工程机械公司资产成交价溢价率达68.07%。

典型意义

本案以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实现国有“僵尸企业”快速出清,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并采取整体拍卖方式成功处置破产资产。该案是长沙市首例破产资产整体拍卖成功的案例,实现了资产快速变价,节省了案件办理成本,为债务清偿争取了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在破产资产整体司法拍卖成交率较低的现状下,该案在全国范围内亦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还是湖南省首例由国务院督办的国有“僵尸企业”破产案件,通过本案审理,盘活了闲置资产,实现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资产价值效益,为全市国有“僵尸企业”有序出清提供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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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盛洲植物油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厦门中院)


关键词:“程序合并、分别表决”、联合管理人、“无争议债权剔除”、债权人自治

基本案情

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盛公司)、厦门盛洲植物有限公司(下称盛洲公司)系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分别从事中小包装食用油的生产及销售。中盛公司曾荣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全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10强等170多项荣誉称号,是福建省食用植物油生产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企业名下的“盛洲”品牌曾跻身全国食用油品牌5强,是厦门特区30周年最具影响力30个民生品牌之一,占有约65%的厦门食用油市场份额。2015年下半年,两家企业因经营出现困难,银行授信额度调减,流动资金严重不足,陷入债务危机。2018年8月31日,经债权人申请,厦门中院分别裁定受理中盛公司、盛洲公司破产重整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在受理破产重整后,根据两家企业系同一控制人实际控制、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但企业资产相对独立的特点,决定采取“程序合并、分别表决”的方式审理两案,指定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担任两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经审查,两家企业各自负债约16亿元,主要债权人系11家银行,在岗职工达237人。审理中,一是坚持高度透明和高度参与。第一时间披露、通报案件信息;债权人意思自治,实现过程公开、权利公平、程序公正。二是坚持“盘活”和“救治”。“破产不停产”,选聘第三方在管理人委托、监督下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维护品牌价值;设定职工安置方案可行性评价指标,推选职工代表参与重整投资方评选程序。三是坚持联动和创新。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多次对接、协调,司法与行政合力助推企业“预重整”;创设“无争议债权剔除”制度,实现破产审判思维方式的创新。

2019年1月24日,经公开招募,厦门中院确定重整投资人。2019年2月28日,两家企业合并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3月19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不到一月,企业债权人即已获得清偿,企业职工由重整投资方全盘接收,职工就业实现整体无缝平移。

典型意义

中盛集团、盛洲公司从事的是中小包装食用油的生产和销售,属于民生行业,在厦门当地占据了近2/3的食用油市场份额,为当地农民就业和农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一旦企业重整不成,将严重影响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在本案审理中,厦门中院以最大化维护企业价值、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为原则,稳妥高效推进破产重整程序。一是最大化维护企业价值。企业资产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生产厂房、机器设备,一类为无形资产,即“盛洲”商标。“盛洲”商标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曾跻身全国食用油品牌5强,是厦门特区30周年最具影响力30个民生品牌之一。为维护商标价值,维护食用市场稳定,法院采取“破产不停产”的工作方针,指导管理人选聘具有业务经营和管理能力的第三方,在管理人的委托和监督下负责重整期间的业务经营及资产管理,为重整后的业务存续和发展创造条件。二是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两家企业职工人数达237人,一旦重整失败,职工面临失业,情绪过激,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法院在审理中协调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工资及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在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及评选程序中,引入职工代表参与评选小组,设定职工安置方案可行性评价指标,确保职工基本权益不受破产影响。三是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根据企业债权人主要为金融机构的特点,主动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接,多次协调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企业重整相关事项进行磋商;对破产重大事项实行债权人意思自治,由债权人自主决定重整方向、重整投资方的引进方式等,实现债权人的高度参与和全程参与。

两案的重整程序最终获得了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的认可,重整计划草案也取得了绝大部分银行债权人的支持,一改以往案件中银行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投反对票或直接弃权的不利局面,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企业经重整保留了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企业价值得以延续,曾经的本土品牌、城市名片也重新焕发生机。两案的顺利审结,充分实现了发挥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与助力乡村经济振兴、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司法需求的深度融合。

 
(三)预重整

2020年破产审判案例中采用预重整的共计9例,5例集中在江苏、浙江等长三角地区。其中无锡中院审理的中南红案件和厦门中院审理的ST厦工均为上市公司,尤其中南红案件创造性设置了“预重整引导人制度”,由债务人自行聘请法律顾问完成破产程序中审计评估、方案设计等核心工作,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以承诺函的方式确保债权人表决效力有效延续,大量节约司法资源,成为史上最快审结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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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蓬港金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烟台中院)


关键词: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微信听证

案件背景

烟台蓬港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港金业公司)系生产、加工、销售黄金、白银、铂金制品等贵金属生产加工企业。因经营决策失误、公司陷入亏损,于2020年2月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莱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重整经过

蓬莱法院为切实降低办理破产的成本,首创于2020年3月6日采用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开展法庭听证。经过听证,蓬莱法院认为蓬港金业公司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专户、上海黄金交易所颁发的《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认证证书》、《可提供标准金条企业资格证书》,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批准的全国21家可同时提供标准金条企业和标准金锭企业双免检资质之一的企业,具有优质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为避免受疫情影响导致重整工作受阻,有效提升企业重整成功率,蓬莱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决定,对蓬港金业公司进行预重整,并及时指定管理人,指导管理人提前介入公司,对公司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协调,为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搭建沟通平台。预重整程序的进行,为后续的重整程序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本案仅用7个月就顺利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系烟台市首个预重整案件。蓬莱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改进工作模式,一是首创微信听证,利用微信群的便利,既避免了疫情期间当事人聚集,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又大大降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破产成本。二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职能作用,通过启动预重整程序,引导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战略投资人通过庭外重组的方式将重整工作提前进行,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和破产费用,使得本案仅用7个月的时间即重整成功,为构建法治营商环境、多元化解市场经济纠纷提供了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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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江苏高院)


关键词:上市公司预重整、庭外重组、庭内重整、预重整引导人

基本案情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文化)系上市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生产运营全面停滞,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2020年5月25日,中南文化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破产重整。为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受理所需的重整可行性报告,中南文化在无锡中院指导下启动了旨在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以下称预重整),由中南文化自行聘请法律顾问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进行债权申报、资产审计评估、招募投资人等工作,并围绕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起草重整预案,同年9月10日、11日分别召开了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高比例通过了重整预案。

在此过程中,无锡中院指导预重整引导人取得债权人及出资人的相关承诺,确保上述工作成果能够延续至重整程序。11月2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于12月25日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上市公司经过预重整进入重整的案件。一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试错功能,提升庭内重整程序启动的精准度。考虑到上市公司重整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门槛条件以及上市公司公众性与破产重整不可逆性,无锡中院指导中南文化先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内重整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前暴露和解决,充分论证重整可行性,以便对是否受理重整作出精准司法判断。二是充分运用社会中介的专业力量,搭建庭外预重整与庭内重整的桥梁。无锡中院依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要求,在全国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指导中南文化自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运用专业力量主持各方协调、招募重整投资人、制作重整预案,为庭内重整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推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破产领域的运用。预重整引导人的做法具有衔接庭内和庭外程序的市场机能,能够将大量庭内重整的工作前移,又通过债权人和出资人出具承诺的程序设计将相关工作成果延伸至庭内重整中使用,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使得中南文化在受理重整后31天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成为全国审理用时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市场化破产领域中的运用塑造了成功样本。
 
3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江苏高院)


关键词:预重整、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江苏翔盛粘胶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盛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45800万元,是一家以粘胶短纤维、棉浆粕的生产、销售和热电联产为主的化学纤维制造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停止经营,1600多名在册职工处于待岗状态。

2018年初,为盘活翔盛公司资产,提升资产价值,保障后续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豫法院)就破产清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汇报,后当地市委、市政府牵头成立了40余人的工作组,对翔盛公司的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环保安全等问题先行调查核实。经清理,翔盛公司负债总额近70亿元,资产总额约15.9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同时翔盛公司存在环保、消防、排污许可等12项安全问题。另,翔盛公司的核心经营价值是年产22万吨粘胶合规生产证照和发电业务许可资质,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竞买人是否能够取得上述证照、资质,直接影响意向投资人的引进和资产价值的提升。为此,工作组多次会办,充分论证先行解决了上述安全隐患及证照、资质办理等问题,消除了投资人的顾虑。

2018年7月16日,宿豫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翔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清算过程中,法院与投资人多次对接洽谈,指导管理人拟定了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最终破产财产以14.21亿元被成功竞买,为评估价的89.3%。竞买人顺利取得年产22万吨粘胶合规生产证照,成为全球最大的粘胶制造商。同时为当地政府贡献税收逾2亿元,解决了450名原职工的就业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的典型案例。破产受理前,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县两级政府支持,相互联动形成合力,对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逐一梳理并予以解决,大大提升破产财产价值,增强投资人信心,保证了后续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

破产受理后,人民法院对引进投资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汇报解决,并指导管理人拟定切实可行的清算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顺畅运行,不仅使企业实现涅槃重生,也为当地财政带来实际效益,是破产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动体现。

4

苏州国华科技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浙江高院)


关键词:预重整、自治规则、简洁高效

基本案情

苏州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技术型企业,注册资本4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IT产品开发、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科技信息咨询,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等。近年来,国华公司因经营不善,加之对外担保导致负债累累,被诸多债权人提起诉讼及强制执行。为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达成一致,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园区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园区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登记并根据各利害关系人的一致推荐指定了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在园区法院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协助利害关系人制定自治规则,起草预重整方案等。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各方一致同意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园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园区法院于同年3月23日裁定受理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各表决组全票同意,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5月7日,园区法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整个重整程序历时45天,实现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23%提高至19.32%,保障各方利益最大化。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方法院落实 “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推行预重整制度的典型案例。园区法院配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通过科学甄别、精准施策,积极运用预重整制度,高效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经营危机得以化解,形成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本案中,园区法院加大指导力度,促使临时管理人协助各方充分协商,在综合各方意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等基础上,共同拟定预重整自治规则,对信息披露、临时管理人、债权审查、审计评估机构、禁反言规则等作了明确规定,为各方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引。该自治规则有效保障程序高效推进,彰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突出预重整市场化谈判、法治化约束的特征。同时,园区法院立足区域创新聚集地和高质量发展前沿地,注重提升服务意识,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挽救企业的新路径,缩短案件审理周期,优化企业破产环境,为园区营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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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江西高院)


关键词:预重整  护卫绿色环保企业

基本案情

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鑫公司)成立于2002年,前身为南丰县兰鑫有机肥厂,2005年11月17日变更为南丰县兰鑫肥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三百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有机肥、复合肥,特别是有机肥产品系无害肥料,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2010年前公司发展良好,但在2012年开始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导致公司长期亏损并最终资不抵债,至2019年1月25日兰鑫公司资产总额为1393.9375万元,负债总额为1.1072亿元。因严重资不抵债,兰鑫公司向南丰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9年2月20日南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重整申请。

审理情况

由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439%,是裁定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并不清晰,为提高破产审判效率,该案在未移送法院破产审查立案前,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采取由行业主管部门南丰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法院提前介入指导,律师参与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了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预登记、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制定了经营方案和重整路径并获得85%的债权人对破产重整的签字确认。预重整后,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在破产审查阶段通过二次召开听证会的形式,核实了预重整阶段形成的债权认定资料和债权人的重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问题并于2019年2月20日裁定受理。2019年5月10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各表决组的高票通过。2019年6月17号,南丰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进入重整阶段后,兰鑫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顺利完成了债转股工作,企业重整资金约500万全部到位,目前南丰县人民政府协调厂址改迁和恢复生产事宜。

典型意义

预重整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尚属空白的,南丰法院对本案审理是破产案件中预重整制度的适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的积极探索。201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于印发的《加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衔接,强化庭外重组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再次明确了庭外重组和预重整的价值。兰鑫公司重整案从立案到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历时仅117天,预重整对破产重整审判效率有明显提升。公司所在的南丰县系蜜桔农产业大县,每年有几亿斤烂桔需要处理,对肥料需求巨大,而烂桔正是生产有机肥的廉价原料,又有利环保。法院关注到企业绿色、环保的特质及对地方支柱性产业的助力作用,高效批准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有利地方经济发展,是预重整模式在中小公司破产重整中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的一次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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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吉尔达鞋业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温州中院)


关键词:政府主导、诉前登记、表决效力、审执协同

吉尔达公司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鞋、箱包、皮革制品及特种防护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后受局部金融危机和担保链的影响,出现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局面。2013年11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将吉尔达公司列入重点帮扶解困企业。2016年12月12日,鹿城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对吉尔达公司实行“预重整”方案帮扶的请示》报告。2017年2月4日,市政府下发抄告单,决定对吉尔达公司进行预重整,并确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期间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保持继续营业,实现债务人资产保值增值。2017年2月28日,吉尔达公司委托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华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截至2017年2月底,吉尔达公司资产账面价值2.58亿元,评估咨询价值3.56亿元。账面负债6.83亿元,其中短期借款6.51亿元,涉及银行15家,担保企业11家;或有债务3.12亿元,为星创鞋业、吉尔康鞋业等9家企业提供担保,涉及12家银行机构

审理情况

2017年5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对吉尔达公司进行诉前登记,案号为(2017)浙03引调1号。2017年12月19日,温州中院认为,吉尔达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经审计机构审计,也经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启动预重整程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具备破产原因。吉尔达公司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行业前景健康,品牌价值较高,且已有重整投资人承诺支持重整计划,具备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故作出(2017)浙03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尔达公司的重整申请。2017年12月20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7年12月22日,决定准许吉尔达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18年1月25日,同意管理人聘用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财务工作。2018年2月7日,温州中院召开吉尔达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909989278.62元,确认债权额896866797.5元,普通债权清偿率9%,职工债权清偿率100%。2018年2月8日,温州中院认为,出席会议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均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组、职工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均已全体表决通过,故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吉尔达公司重整计划,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1.确定进入预重整企业的考量条件,筛选具有预重整价值的企业

为避免浪费有限的社会资源,应对哪些困境企业值得预重整进行具体考量。基本考量条件包括债务人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区域影响力,债务人企业重整生存的价值体现,债务人企业所处行业的前景,潜在的投资者及不稳定因素,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社会效益等。吉尔达公司是中国皮革工业协会重点骨干企业、浙江省一级乡镇企业、浙江省工业企业最佳经济效益单位,连续五届获得“中国真皮鞋王”等称号,是鹿城区功勋企业和纳税大户。2015年产值10亿元,纳税908万元;2016年产值11.18亿元,纳税1857万元,员工1000余人。吉尔达公司具有较高的企业价值及品牌价值,对其进行预重整,将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2.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府院良性互动的预重整机制

预重整制度虽兼具私力救济的性质,但基于政府的功能及对危机企业帮扶处置中所发挥的作用,预重整若没有政府的牵头及参与,在我国现行状况下或将难以有序推进,这是由我国政府管理职能和公信力、协调力所决定的。为此,各级政府应在预重整中起主导作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案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院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协调解决预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由于预重整是一项创新工作,涉及司法的方方面面,法律空白点多,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温州中院提前介入预重整工作,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与市处置办及吉尔达公司管理人等部门、机构的协调工作,就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程序衔接、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等重大事项进行深入探讨,提前预判研究,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有力推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工作。

3.做好预重整司法备案等工作,实现预重整转司法重整的“无缝”对接

预重整制度区别于债务人私力救济的核心优势在于:预重整程序中的谈判成果可以也应当通过重整程序得到固化,并约束所有债权人。

预重整转破产重整时,要保证三方面的衔接:一是预重整司法备案的衔接。浙江高院2013年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对企业破产案件预登记进行了规定,可以作为预重整备案的参考依据。2017年5月11日,温州中院对吉尔达公司进行诉前登记,进行预重整司法备案,案号为(2017)浙03引调1号。二是管理人等机构的衔接。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前期已做大量工作,对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等均比较了解,且与债权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管理人等机构的延续,有利于预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阶段,市政府通过由债务人推荐并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的方式确定由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吉尔达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为保持重整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温州中院受理案件后指定由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确认后,确定由其继续担任管理人。预重整阶段的工作成果包括审计报告等带入重整阶段,从而大大缩短审理时间。三是债权人承诺的衔接。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对重整计划草案所做的承诺应不可反悔,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预重整期间的相关承诺同样具有拘束力。在吉尔达公司预重整阶段,温州中院指导管理人召集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预表决,债权人承诺在预表决票中的表决效力带入正式的重整阶段,固定了一部分债权人的赞成票,从而促使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

4.做好审执协同配合,合理维护债权人利益,化解债务人企业担保链风险

在预重整阶段,吉尔达公司由于深陷担保圈陆续被多家银行起诉,导致银行账户、固定资产被法院查封、冻结,如法院继续执行,将导致吉尔达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经过法院审执部门协同配合,采取对吉尔达公司资产总体上暂缓执行、个别资产优先处置的原则,区别对待吉尔达公司的资产。仔细甄别筛选吉尔达公司的资产,在金融债权人的监督下,通过执行和解、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了吉尔达公司间接投资的股权,化解了吉尔达公司极其复杂的8000万元债权债务纠纷;处置了部分厂房,部分优先债权获得清偿。同时,经与各担保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达成暂缓担保责任和债权追究的一致意向,防止担保链风险进一步蔓延和扩散。对吉尔达公司的保证人释法明理,促使保证人参与重整工作,从而产生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共同参与协商解决债务的清偿方案。

本案作为民营企业预重整案例,在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方面具有典型意义。该案首推预重整司法备案,确保管理人、审计等机构的衔接及债权人承诺的延续,灵活运用执行手段最大限度保留企业价值等系列创新举措,为法院司法权与政府行政权在危机企业帮扶救助中的相互配合提供参考范例。
 
7

  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浙江高院)


关键词:预重整;线上重整;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河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田公司)成立于1998年,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8988万元,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前身高邦集团有限公司是温州知名服装企业,后因受担保链影响、公司扩张过快等,出现债务危机而导致流动资金断裂,主营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并出现债务危机,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2019年8月1日启动河田公司预重整程序。2019年8月14日,温州中院立(2019)浙03引调32号案,对河田公司预重整案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2019年12月20日,温州中院现场指导监督河田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1月3日,河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预表决通过。预重整期间,各方分工负责:(1)鹿城区处置办牵头主导,对预重整工作定期组织协调,沟通主要债权人并取得关键同意票。(2)温州中院提前介入预重整阶段的法律指导与监督工作,就预重整与重整程序衔接、战略投资人引进方式、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等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专业意见。(3)管理人负责组织审计工作,招募战略投资人,起草预重整计划草案等。通过良性互动顺利解决重整投资人的引进和债权人预表决两大关键问题,为最终成功重整奠定坚实基础。

2020年1月14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河田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由于重整阶段处于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原定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法在线下召开。为不影响重整进程的推进,2月18日,河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本案系温州首例使用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的债权人网络会议,一是积极响应政府疫情防控政策。二是确保债权人会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告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参会方式、账号获取方式、操作流程等,并指导债权人会前完成会议测试。三是会议数据信息化,加强电子卷宗的应用及在线诉讼数据保护。会上,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2月21日,温州中院裁定批准河田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价值,有效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的典型案例。(1)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的有效衔接。重整程序中的核心步骤,即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定、表决和通过等,已经在预重整程序中完成,有效缩短司法处置周期。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预重整会议纪要设置的操作规则,实现预重整转重整的“无缝”对接,包括预重整司法备案、指定管理人以及债权人承诺的衔接。河田公司预重整阶段即召集债权人进行重整计划预表决,债权人承诺在预表决票中的表决效力带入正式的重整阶段,固定了大部分债权人的赞成票。进入重整后,温州中院指定预重整阶段的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河田公司案件从受理、公告、确定债权人会议时间到通过重整计划,审理时间仅用了39天。(2)2018年12月,温州中院推动出台《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建立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的温州模式,构建了以政府为主导、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具体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案系践行该机制的预重整成功案例,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3)盘活市场资源。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河田公司品牌价值得以保留,现有资产得以盘活,资产处置僵局得以有效化解,核销债权7.2亿余元,多方权益得到最大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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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河南高院)

关键词:预重整、府院联动、问卷听证、预重整报告

基本案情

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3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2015年起,瑞邦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瑞邦·芙蓉苑”停工,引发大量诉讼,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纳入“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范围。根据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平顶山中院主动对接问题楼盘责任单位,依法甄别研判,于2019年11月启动预重整程序,尝试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结合挽救企业。2020年3月26日,债权人正式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提出对瑞邦公司的重整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20年4月7日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2019年11月,平顶山中院着手研究如何更好更快挽救企业,合议庭走访调研所涉问题楼盘状况,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征求行业专家、政府专班、债权人等各方意见。经审查,瑞邦公司资产预估值1588余万元,无异议债权7337余万元,资产负债率达462%。在摸清企业情况的基础上适用预重整制度,邀请中介机构提前介入,法院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在预重整期间,合议庭一方面主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按照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的相关政策对“瑞邦?芙蓉苑”综合楼项目予以帮扶和支持;另一方面指导瑞邦公司以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债权人对瑞邦公司重整的相关意见,并与六位意向投资人进行了投资谈判,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即与投资方形成了投资及利润分配的初步方案。

2020年8月26日,瑞邦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均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8月31日,平顶山中院裁定批准瑞邦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瑞邦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系通过破产程序成功盘活“问题楼盘”的典型案例。为避免企业陷入“程序空转”或“二次破产”,有效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平顶山中院探索设计了由政府主导进行程序外预重整的机制。一是规范预重整启动程序,经债务人同意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等支持,由辖区政府出具明确破产预重整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二是期间工作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法院、辖区政府、政府工作专班、问题楼盘办、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织召开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联席会议,就重整价值识别、战投招募、工程续建等工作进行筹划,并协调一致行动;三是预重整期间,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提前参与,法院侧重于进行全程业务指导,最终形成预重整工作报告,报法院审查批准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通过上述机制,实现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序衔接。该案自立案受理至重整成功用时仅145天,债权清偿率高达76.65%,化解债务7337.25万元,化解执行案件17件,盘活土地3.3亩。截至目前,投资协议、施工合同均已正式签订,新的施工方已经进场完毕。该案既有效盘活了企业资产,较好保障了购房人等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企业债务风险和社会矛盾纠纷,体现了法院服务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在当前“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全力攻坚阶段,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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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案(河南高院)

关键词: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临时接管、债转股

基本案情

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化工)是我国最大的氟化盐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产品等级均居全国领先地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70%,其主导产品“氟化钾”销往全球,年产值达10亿多元,每年利税近4000万。但因新厂区投资过大、疫情影响导致出口迟缓等原因,黄河化工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在凭借自身力量难以脱困的情况下,黄河化工于2020年9月9日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阳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化工企业具有生产设备易腐蚀、生产资质难恢复等特点,一旦长期停产,将导致企业价值大幅降低,进而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状态,重整时限十分紧迫。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迅速实现企业破茧重生,原阳县法院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形成了“大胆适用庭外重组、必要时转入正式重整程序”的方案,并采用恢复生产、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债转股重组“四同步”的工作举措,加快庭外重组步伐,使得企业迅速摆脱困境,步入良性运营的轨道。

一是同步“疏通”供应链条,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及时实现保值止损。在推进庭外重组过程中,黄河化工因缺少资金无法购进原材料,生产陷入停顿。原阳县法院积极协调预重整管理人邀请上游供应商到公司实地考察,并协调引进担保单位,迅速达成继续供货协议,供应商通过赊欠方式继续提供原材料,黄河化工仅在停产一周后,便迅速恢复生产。二是同步推荐“好管家”,迅速摸清“家底”,打好重组坚实基础。黄河化工申请破产重整的当日,原阳县法院便向企业推荐了四家具有一级管理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便整体统筹推进庭外重组工作,经企业同债权人商议,当天确定了中介机构。9月20日完成审计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完成了资产评估、重组调查等工作,规范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人员管理和企业对外协议范本等事项,为顺利重组打好了基础。三是同步推进公司内部治理,迅速组建专业管理团队,确保规范经营。黄河化工是一家由夫妻股东组建而成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欠佳,原阳县法院建议通过让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规范经营管理。经过法院的积极协调,确定由最大债权人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临时接管黄河化工的生产经营。这一举措一方面规范了内部治理,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让投资人充分了解了公司前景,坚定了投资信心,为实现“债转股”重组打下良好基础。四是同步推进“债转股”重组,平衡各方利益,取得员工就业及债权实现的双保障。原阳县法院在考察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程序和做法后,大胆提出庭外重组程序亦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指导黄河化工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调谈判,并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了重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原阳县法院还积极地向其他债权人释法说理,并引进投资者注入资金近200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债权,确保了重组过程的稳定有序。2020年11月13日,黄河化工的重组各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至此,该案的庭外重组程序圆满完成。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还没有立法建立预重整制度,最高法院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为该案审理提供了政策指引。原阳县法院对预重整中法院的角色定位、管理人的选任和职权、程序如何推进以及引进投资人等展开实践探索,采取法院引导,企业自主管理,结合“债转股”手段迅速重组成功,债权清偿率达到100%,黄河化工无需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成本,同时很好地维护了企业商誉。该案为如何发挥预重整制度功能挽救困境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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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厦门中院)


关键词:上市公司、预重整、预期担保、不停牌


基本案情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是厦门市本土培育的重要工程机械品牌,主营范围为工程机械产品及其配件制造,注册资本9.59亿元,厦门市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厦工股份多次获得“中国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全球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全国机械行业文明单位”、“装备中国功勋企业”、“中国极地考察先进集体”、“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诚信品牌”等荣誉称号。厦工股份曾派员八赴南极,并在南极建有“厦工大道”,企业培养出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师盖军衔,“盖军衔精神”被习近平总书记誉为厦门六种精神之一。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厦工股份经营状况不佳,2015年和2016年两个会计年度均出现亏损。2017年和2018年,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公司业绩仍为亏损,其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时,厦工股份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如厦工股份无法摆脱债务困境而进行破产清算,公司股权价值将大幅减值,4万余名中小投资者权益将进一步受损,金融债权、经营性债权只能获得较低清偿或无法获得清偿,将产生极大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9年4月2日,债权人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对厦工股份进行破产重整。经逐级层报上级法院审查同意后,2019年7月26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并向社会公告受理情况。

审理情况

2019年9月6日,厦门中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依法核查债权、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表决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2019年11月1日,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上,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分别以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厦门中院于当日批准重整计划并向社会公告。至此,涉及债权人420余家、申报债权金额高达39亿余元的福建省涉案金额最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整案依法高效审结。审理中,一是创新适用“预重整”审理方法,最大限度降低重整制度性成本。在破产重整申请提出前一年,厦门中院已提前介入,依法指导、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预重整。由清算组先期开展财产调查、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针对债权调整与清偿、经营方案以及重整路径等形成初步意向,提升进入重整程序后的推进效率。二是创新破产财产处置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回收率。1.企业资产处置前置。将厦工股份应收账款、金融资产投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等低效能资产提前处置、剥离,在兼顾资产变现效率、变现价值最大化原则下,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批准后,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之前即成功拍卖变现,为及时清偿债权提供资金保障。2.采取预期担保方式推进重整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提质增效,并由控股股东承诺未来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差额部分由控股股东补足,增强各方对重整的信心。三是提升债权人参与度,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权利。1.在福建省首次召开债权人线上会议。鉴于厦工股份债权人达400余人且分散在全国各地,为便捷债权人参会并降低参会成本,两次债权人会议均采取“现场+网络”的方式召开。2.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决策权。指导管理人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提供其所获取的债务人财产、对外债权债务等有关信息,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拓展债权人会议对重整程序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的范围,依法确定债权人的表决权和临时表决权。3.信息全程公开。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查阅相关资料并做好登记记录,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全程通过线上进行,表决结果即时公布。四是创新采取“三不”原则推进重整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社会综合效益。以“不停牌、不停业、不打折”为审理原则:确定不停牌,最大限度减少股票市场波动,并督促管理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经营不停业,依法批准厦工股份继续营业的申请,确保重整企业正常运转、为提振重整企业和市场信心,同时为清偿债务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清偿不打折,所有债权均获100%全额清偿,最大限度维护了重整各相关方的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立案后,在90天内即依法高效审结,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多方共赢,被评为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偕林院长作出批示:厦门中院这项工作可以认真总结经验,更好服务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厦门中院把厦工股份案件的审理作为司法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重大任务,在审理中兼顾各方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厦工股份通过重整获得再生,有效地保护了具有68年历史的厦门本土工程机械品牌,提升了广大中小投资者持有的厦工股份股权的投资价值,同时也避免了切断厦工股份上下游产业链,造成“倒掉一家,拖垮一片”的情况。随着国内外工程机械行业逐步逐渐复苏并步入景气周期,厦工股份将为机械行业发展贡献更多力量。二是有效降低地区金融风险,服务保障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厦工股份金融债权申报近30亿元。重整成功有利于金融债权的有效回收,降低相关各债权银行不良资产负债率,有效防控地区金融风险。三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厦门机械制造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厦工股份是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双百”骨干企业,重整成功将助推厦工股份转型升级、体质增效、再次振兴,为厦门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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