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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启动悬赏执行!(附16条悬赏规定)

2016-12-0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25日正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者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法院也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


 

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据介绍,执行难的重要成因是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查。

悬赏举报


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人民法院按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

旨在通过悬赏公告,对隐藏、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有福不能享、有钱不敢花,有助于遏制其逃债行为,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实行悬赏执行,有利于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破解具体案件执行难。

16条规定明确悬赏执行工作相关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悬赏执行作了原则性规定,此次广东高院的《意见》结合当地执行工作实际做了细化,共16条,对悬赏执行的悬赏主体、适用案件范围、悬赏执行启动程序、悬赏公告费和悬赏金来源、悬赏公告内容、形式、悬赏金领取条件、对举报人的保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外,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悬赏执行。

《意见》规定,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也可悬赏执行。

据了解,悬赏执行公告的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悬赏执行的对象、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等。

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专项资金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待案件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中扣还,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以增加被执行人失信赖债成本,彰显法律的威严。

《意见》明确了悬赏金的领取符合的条件: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意见》还规定,不得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发放悬赏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并追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为防止个别执行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该制度,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调查和协助调查责任推给债权人。《意见》明确,悬赏执行仅在执行法院依职权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时启动,已悬赏举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人员对未能发现该项财产是否有过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应该查到该财产而没有查到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协助提供而未提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相关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据介绍,广东执行案件约占全国的近1/10,今年以来从解决突出问题、出台工作规范、开展专项活动、解决重点案件等方面,全面推进工作开展,1-8月,执结案件21万件,执行标的总额超过905亿,同比分别增长40%和202%。

广东高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执行监督工作实施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建立健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此次新出台的《意见》旨在推进悬赏执行措施在全省法院普遍开展,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打击逃避债务的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

为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依法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下列案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二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 
      
(三)重大执行信访案件。

 人民法院依职权悬赏执行的,应经本院院领导批准。

第三条  悬赏执行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悬赏执行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悬赏金标准及负担主体、领取悬赏金的条件等。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和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发布。以上述形式发布的悬赏执行公告不收取公告费用。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商业网站或户外广告平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并自愿承担公告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有偿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内,向发布人预交公告费,不预交的,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七条  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决定对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公告费、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专项资金负担。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金额或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在悬赏执行申请书中确定;悬赏金由人民法院专项资金负担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
      
(二) 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或应履行的行为等内容;       

(三)悬赏执行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       

(四)悬赏金的金额或标准、领取条件和支付办法;       

(五)人民法院接受举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做出决定。

第九条  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设悬赏执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甄别、查证,查证属实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控制了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或人民法院决定的金额或标准及时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

第十二条  悬赏金的领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 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报告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范围;

(三) 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第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不得领取悬赏金。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6年9月25日起施行。

 

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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