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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仅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形。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抵押,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仅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涉及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情形。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房产抵押,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抵押,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涉案抵押人良种场与扶风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合同》约定,扶风支行将主债权和抵押权转让后,良种场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良种场主张债权转让后,云尚公司未进行抵押登记,对涉案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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