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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门囚徒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所说的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案例索引
《杨晨、江苏凌云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1)最高法民终626号】
争议焦点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所说的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本案已查明,(2016)渝民初23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原债权人新华信托公司对中冶投资公司提供抵押的案涉房屋所在商住楼在内的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7月27日,重庆高院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在建工程。凌云公司依据与新华信托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案涉全部债权和抵押权。杨晨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且杨晨自述案涉房屋系作经营使用,故杨晨对案涉房屋也不享有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因此,杨晨对案涉房屋主张权益,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其请求排除执行,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本案也查明,杨晨与中冶投资公司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案涉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杨晨亦自述案涉房屋系作经营使用,故其请求亦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情形。因杨晨并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故其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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