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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管新规配套细则继续出台
继2018年证监会出台资管新规配套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银保监会出台银行理财相关的配套细则《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后,2019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更多的监管细则和规定。
信托:2019年2月27日,银保监会信托部制定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内部征求意见。此前资金信托均属私募性质,正在拟定的《办法》将信托分成公募与私募,公募信托产品的认购起点定在1万元,与银行公募理财投资门槛一致。这对信托而言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不过,关于公募信托投资范围限制、流动性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一整套细则有待进一步出台。
8月17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予以规范,过渡期内,资金信托负债比例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同时,《通知》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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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2019年6月3日,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对于产品嵌套,强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应当视为一层嵌套。《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外,2019年,证监会先后发布《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二)(三),对一些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更多阅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标准化债权认定:2019年10月12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它将市场上之前认定较为模糊的、被视作“非非标”的债权资产,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等,明确划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列。
更多阅读:央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创投基金和产业基金:2019年10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明确创投基金和政府产业基金适用《资管新规》及细则同时,也规定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更多阅读: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管: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同时自然人首次被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范围中,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办法》首次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代销,但《办法》中未明确销售要求以及代销安排,具体规则仍有待后续细则。保险资管产品的新规包括“1+3”个文件,该《办法》相当于是1个“母办法”,后续银保监会还将根据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3个配套细则。
更多阅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私募基金:2019年12月23日,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规则进行了修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更新版)》,共三十九项,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划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投资比例、私募股权和资产配置基金的存续期下限、合格投资者的身份识别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现金管理理财产品:2019年12月27日,《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对银行理财、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行严格监管,在投资集中度、流动性、杠杆、久期、估值、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与公募基金基本一致。银行理财子公司依托银行客户,其传统优势在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该《通知》影响下,银行理财类货基产品增长将放缓。
二、 理财子公司成立
2019年是理财子公司元年。截至2019年底,至少有33家银行理财公告拟设立理财子公司,有16家理财子公司和1家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具体如下:
·6家国有大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
·5家股份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
·5家城商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
·1家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和中银理财分别出资55%和45%)
在以上17家公司中,已有11家获批开业(橙色字体标注)。
相较于银行理财,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区别:
1. 购买起点上,理财子公司的产品购买门槛更低,最低可0元起,而银行理财产品门槛在1万元以上。
2. 销售上,与银行理财相比,除了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还能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且首次购买不需要临柜,渠道将比现有银行理财更加多样化。
3. 投资标的上,理财子公司公募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而银行公募理财产品需要借道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4. 产品模式上,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私募产品可以分级,而银行理财不允许发分级产品。分级产品有利于银行子公司更好地发挥对基础资产组合的风险管理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5. 在非标限额上,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删去了《理财新规》中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规定。
6. 在理财合作机构上,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是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而银行理财的合作机构只能是持牌机构、不能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截至2019年底,据统计,共有6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理财产品,数量超300多款。产品初期多以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管理类等传统优势产品为主,同时配以一定比例的权益类资产。期限上覆盖活期,包括定期开放、封闭式。
三、科创板基金火爆
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鸣锣开。2019年伴随科创板落地而生的科创主题基金可谓火热。
2019年共有4批科创主题基金获批,分别在4、5、6、12月。前三批科创板基金发行后被投资者买爆。截至2019年底,数据可统计的16只科创主题基金在下半年全部取得正收益,平均净值增长率超过20%。不过,由于各只基金的持仓比例、投研策略等有所不同,业绩差异也较为明显。2019年下半年业绩表现最好的南方科技创新混合A的收益率高达45.28%。
12月,第四批拿到批文的基金公司已开始陆续发行。广发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收到投资者认购总金额超过300亿,认购申请确认比例低至3.3%,创出科创板基金迄今为止最低的配售比例。
除了科创主题基金,也有诸多基金参与科创板打新。截至2019年底,共有116家基金公司的2000多只产品成功获配已上市的科创个股。
除了公募基金,多家券商资管也积极推出了科创相关的产品。券商资管参与科创板方式略有不同,主要有科创板打新、主动管理抑或是战略配售、定制等多种方式。据统计,共有22家券商管理人新推出了名称带“科创”的券商集合产品,数量共计81只,发行规模超40亿。
四、FOF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018年,中基协发布了私募资产类配置管理人申请要求和基金备案登记要求。2019年,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正式上线。2019年2月,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获得首批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资格。伴随着这三家机构获批,2019年7月,首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也随之诞生,“山南云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金晟启航私募资产配置型基金”和“银河投资资产配置1号私募基金”三只基金标志着私募行业正式迈入资产配置时代。这三只基金主要以FOF母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构建跨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组合,底层资产涵盖股权、股票、债券、期货、商品、期权等多个类别。
随后,深圳乐瑞全球管理有限公司、信银(深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完成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申请登记或类型变更。2019年8月和11月,浙江玉皇山南、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两家机构又分别备案了一只私募配置基金。截至2019年底,已有5只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管理规模合计5.36亿元。
此外,2019年养老目标FOF基金发行速度有所加快。2019年,共发行53只养老目标基金,募集规模167亿。自2018年8月首批养老FOF获批以来,首批养老FOF的募集情况表现一般,2018年全年共发行12只产品,募集规模40亿。虽然2019年养老基金的销售有所好转,但是长期投资理念培育不足、养老理财意识缺乏等因素仍然使养老FOF存在销售难的局面。不过随着未来投教工作的深入和长期投资体验进一步优化,养老FOF有望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随着资管新规破刚兑的理念逐渐深入实践,净值化转型加速推进。市场对大类资产配置的需求逐渐凸显。在这一趋势下,券商的FOF产品也迎来新的发展机遇。2019年,共有38家券商管理人发行了131只FOF集合产品,募集规模超80亿。
五、MOM新政落地
2019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对MOM产品定义、运作模式、参与主体主要职责及资质要求、投资运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更多阅读: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指引(试行)》
MOM产品具有多元资产、多元风格,多元管理人的特点,天然符合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等机构对于多元投资、分散投资、稳健投资的要求,以很好满足其投资管理层面的需求。MOM产品能够承接较大体量的资金,可以通过较少的产品数量管理较大规模的资金,这对于管理资金庞大但投资管理人员相对缺乏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等机构而言十分重要。《指引》出台有利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更好承接银行理财、保险、信托等各类机构资金的分层管理需求,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指引》及中国结算关于MOM产品账户开立规则均已出台,MOM产品推出已无法规障碍。放眼整个资管行业,目前开展MOM业务的并不多,但事实上多家基金公司、券商资管已将MOM业务作为一个重点发展方向,部分公司已经提前做好布局。招商基金、华夏基金等5家公募已上报了7只相关产品,混合型、债券型、股票型均有涉及。
六、公募基金投顾试点开闸
2019年10月,证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酝酿已久的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正式开闸。华夏、嘉实、易方达、南方、中欧等 5 家基金公司成为首批试点金融机构。12 月,投顾业务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成为第二批投顾试点机构,腾安基金、蚂蚁基金、盈米基金投顾资格获批。
更多阅读:《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随后,资产管理规模达5.9万亿美元的美国Vanguard集团和蚂蚁金融服务集团宣布建立合作关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家公司的合资公司将为中国个人投资者提供基金投顾业务服务,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及风险偏好,通过支付宝上综合财富管理平台蚂蚁财富,为投资者提供定制化服务,用户最低投资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与传统的基于“卖方代理”的基金销售模式相比,基金投顾采用“买方代理”模式,强调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理财规划和全天候的资产配置服务,对专业性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减免认申购费和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与客户投资利益更好地进行绑定,帮助客户赚取长期收益,基金投顾的模式将改变长久以来以销售代理机构为主导的基金营销格局,提升客户理财投资的体验。
七、大合集公募化改造启动
2018年11月底,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对大集合公募化转型进行细化明确。2019年,券商资管大集合改造迈出实质性一步。
2019年8月,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向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和东方证券下发同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函。这标志着券商大集合产品公募化改造正式拉开序幕。10月8日,中金公司收到证监会批文,同意中金旗下大集合产品“中金增强型债券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标公募进行合同变更。10月中旬,广发资管旗下两只大集合产品转型公募化大集合产品获得批文。至此,在大集合公募化改造的元年,至少有5家公司的8只产品拿到批文。转型后的基金产品大获追捧,其中,东方红启元半日募集30亿,并宣布次日暂停申购;中信红利价值一日售出46亿;国君君得明混合型基金日销刷出120亿成绩。大集合公募化改造完以后,券商资管产品的起点降低,可以公开宣传,大集合公募化改造正在成为券商发力公募基金市场的新起点。
目前已经完成改造的主要是原来为净值型的大集合。对于报价式的大集合,产品转型难度相对较大,目前各个券商处于降规模的观望状态。
八、沪深300三大期权上市
2019年12月,沪深300指数衍生出的三大期权品种齐上市。其中,上交所上市交易沪深300ETF期权合约(标的为华泰柏瑞沪深300ETF),深交所上市交易沪深300ETF期权合约(标的为嘉实沪深300(160706)ETF),中金所上市交易沪深300股指期权。中金所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权,为境内首只股指期权品种。
此前,境内市场仅有上证50ETF期权这一“独苗”,自2015年上市以来,该期权品种的交易活跃度不断提升。2019年50ETF期权的总成交量、持仓量连续创出新高,显示市场对该类衍生品的旺盛需求。沪深300指数作为国内股票市场最重要的参照指数之一,覆盖了沪深两市高市值、高流动性的股票,相比上证50指数规模更大、价格波动幅度更高、市场容量更大,市场对沪深300系列期权工具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此次新增两只沪深300ETF期权,意味着股票期权市场进入多标的运行的新阶段。而首只股指期权的上市,将更有助于完善境内资本市场的风险管理体系,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
九、投资者保护升级
2019年11月15日, 最高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九民纪要》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严重倾向于“投资者保护”。《九民纪要》对于资管产品销售具有颠覆性的冲击, 具体来说: 明确“适当性义务”,《九民纪要》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止于“风险适当性”。销售阶段对于资管产品的介绍是否准确、是否完整、风险揭示是否充分等问题, 同样也属于“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的定义之大, 涵盖了资管产品销售的全部事宜。此外,《九民纪要》规定,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月25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并于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通知》明确提出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等。
12月28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新《证券法》非常重视投资者保护,特别设置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显示出我国进一步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
十、外资加速进入
2019年监管层出台多项政策,对外资机构进一步放开,包括放开外资私募产品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限制、明确外资私募基金投资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标准等,为外资私募管理人进入中国市场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商事环境。8月,基金业协会表示,欢迎外资私募管理人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在华展业范围,申请开展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1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提出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显示出国家加速推进资管行业开放进程的决心。
2019年,外资私募加快中国市场布局的节奏。全年有联博汇智、安联寰通、德劭、野村、霸菱、腾胜、东亚联丰等7家机构完成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WFOE PFM),加上此前备案的富达利泰、贝莱德、桥水等16家,2019年底外资私募的总数量已达到23家。同时,2019年外资私募发产品也非常积极。2019年全年外资私募发行了40只新基产品,创下年度新高,并且是2018年的2倍。除了传统的股票、债券基金,还包括FOF、多元资产等策略产品,比如瑞银资管备案的“瑞银中国A&Q多元策略FOF私募基金一号”,是首只外资资管境内FOF。
与此同时,除了取得私募基金牌照、发行私募产品外,外资的业务触角还伸向投顾资质。2019年已有瑞银、富敦、路博迈、贝莱德、桥水、毕盛、安本标准和元胜等8家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在中国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登记备案。甚至已有外资私募密切关注“私转公”。较为明确表达对中国公募基金牌照兴趣的外资包括富达、贝莱德、领航先锋等,已有外资巨头表示希望2020年启动公募牌照申请工作。
中国市场对全球资管的吸引力越来越明显。随着中国金融业开放进程加深,外资正加快在中国的业务布局,虽然总的来看,外资在华经营尚处发展初期,但是可以预计未来中国资管行业将呈现百花齐放的竞争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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