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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开曼经济实质法对VIE架构的重大影响及应对方案

2019-12-27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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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BVI和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分类申报的实施,不少人来咨询该如何满足经济实质法,特别是对于通过VIE架构在海外上市的企业来说,更是十分“焦虑”,唯恐合规不足,影响在香港或美国的上市主体。


今天我们就来具体看看BVI和开曼的经济实质法对VIE架构有何影响?作为在香港或美国的控股公司和上市主体,BVI公司和开曼公司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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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质法的基本要求


一般说来,中国企业搭建VIE架构海外上市的基本架构如下:



在VIE架构搭建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自2019年起,BVI政府及开曼政府实施了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从事特定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等实体应具备充足的「商业实质」,否则面临罚款甚至注销。


那么,开曼经济实质法及BVI经济实质法所要求的「经济实质」到底指什么呢?一句话概括就是,要求“相关主体”开展“相关活动”必须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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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VIE架构下的BVI公司


具体到VIE架构,根据经济实质法的要求,VIE架构下的BVI公司一般会被认定为“纯控股实体”,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测试,相对而言,所受影响不是很大。


所谓“低标准经济实质测试”是指,有足够的员工和办公场所以持有、管理股权。这一点,经济实质法允许BVI的注册代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不需要实际租赁办公室、雇佣员工等),帮助VIE架构下的BVI公司来满足合规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VIE架构下的纯控股BVI公司不用太过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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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VIE架构下的开曼公司


但是,VIE架构下的开曼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通常会被认定为开展“总部业务”或“融资业务”,而被认定为“非纯控股业务实体”。


如果开曼公司被认定为“非纯控股业务实体”,则其需符合相对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其中最关键的要求是“总部业务”下的核心创收活动(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必须在开曼发生,包括管理决策行为、为集团内其他主体承担费用开销的行为,以及统筹协调集团的业务活动行为。


本质上,这要求该开曼控股公司的相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开曼召开,相关决策行为真的在开曼当地发生,或者相关董事真的在开曼群岛常驻。


也就是说,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对VIE架构下的开曼公司的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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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公司和开曼公司受经济实质法影响一览


事实上,无论是BVI公司还是开曼公司,经济实质法对“纯控股业务实体”的要求都并不高,也就是说对于纯粹用于控股(holding)的公司影响不大。


但是,对于非纯粹控股公司,经济实质法都要求在BVI和开曼群岛当地有“控制”和“管理”,并且需要保证核心创收活动在当地发生。


在VIE架构中,由于BVI公司一般用作纯粹控股,所以问题不大;但是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不是纯控股业务实体,而是会被认定为开展“总部业务”或“融资业务”,则要复杂得多。

?表:经济实质法对VIE架构下的BVI公司和开曼公司影响一览(请点击查看大图)


上表是我们整理的经济实质法对不同类型BVI控股公司和开曼控股公司的不同要求,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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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最新要求:财务信息须“自动交换”至实际控制人所在国税局


我们知道,BVI和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主要源自欧盟和OECD的外部压力,并且一直受到它们的严格“监督”。


在2019年10月31日,OECD又发布了《关于没有或只有名义税收管辖区的自发交换的指南》(OECD releases guidance on the spontaneous exchange by no or only nominal tax jurisdictions),要求所有避税天堂壳公司自2020年起,必须向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所在国税局“自动交换”当年产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等财务信息。


交换内容包括:实际控制人名称、总收入金额和类型、支出金额和类型、全职员工人数等信息。信息交换回来之后,可能会直接被国内税局反避税追税。


2019年1月1日,中国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新个税法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新增独立交易原则、个人受控外国公司、一般反避税条款等。


根据新个税法的反避税条款,中国税务机关在掌握中国居民在开曼、BVI等地设立控股壳公司的相关资料后,会对是否属于新个税反避税条款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及征税。


可以看出,无论从避税地角度还是从中国境内税收角度,不遵循经济实质法的后果都将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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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Sir观点:VIE架构的应对之策


? 随着经济实质法的实施,毫无疑问,BVI公司和开曼公司的海外合规成本有所上升,税收规划难度也会相应增加。


? 这需要企业更多地从居民国角度审视自己的海外持股架构和商业安排,而对自然人股东来说,则更应关心居民国税制以及反避税规则带来的影响。


? 目前来说,VIE架构下的BVI公司和开曼公司,有三种应对方案:


 方案一:最直接的应对方式就是注入经济实质,满足当地的经济实质合规要求。如果选择这条路,现在就需要进行分类测试,并进行相应申报。至于后续的“管理”和“控制”运营和合规成本,更是需要认真评估。


 方案二:通过个性化的税收安排,申请成为香港税收居民。当然,这需要结合VIE架构的股东股权情况、投资架构情况、业务收入源泉比重情况以及实际核心管理地点情况等综合进行考虑。


 方案三:直接变更为香港公司,从而完全避免在BVI、开曼当地注入经济实质的需要。对此,应综合考虑变更为香港公司后的合规要求是否更为合算和便于操作。


? 值得注意的是,在VIE架构中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一直得到国际投资者的广泛认可。如果改为以香港公司作为上市主体,需要考虑私募融资投资人接受度的问题。对此,需要引起重视。


? 我们认为,尽管经济实质法细则已经出台,但不确定性仍然存在。在此提醒您及您的客户:请务必及时关注经济实质法动向,并与专业机构联系,进行必要的自我核查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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