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盛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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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由于其特殊历史条件、地理位置和法律制度,成为内地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内地企业纷纷选择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以拓展国际业务。另一方面,出于配置资产考虑,内地居民和公司越来越多地在香港投资或设立公司,把资产配置到香港。
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需要调查个人、公司位于香港的资产。一方面是商业交易的尽职调查,香港公司作为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一部分,需要对香港公司进行尽调。另一方面,为了潜在或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或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包括内地判决裁决)而调查债务人位于香港的资产。
本文结合香港冼一帆律师办理跨境尽调及跨境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经验,围绕可供执行的资产类别,包括土地与物业、银行账户的结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等,以香港公司作为债务人为例,向大家简单介绍如何调查债务人在香港的基本信息及资产情况。
* 感谢香港冼一帆律师对本文的授权。
A
基本信息来源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和香港法例第310章《商业登记条例》,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需要在公司注册处进行强制性登记,通过公司注册处可查询的香港公司信息如下:
公司基本资料。包括公司(包括已解散公司)的现用及曾用名称、公司编号、公司类别(有限公司或无限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现状(仍注册/解散)等内容;
文件索引。公司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的文件索引,包括已登记或尚待登记的文件名称、存盘日期、影像纪录的档案容量和文件的现况等数据,索引会显示文件名称、存档日期、档案容量等内容;
押记索引。公司的已登记的押记清单,及每项押记的基本资料,例如押记的简略描述、押记登记编号、设立和登记日期;
查阅取消资格令索引。被法院取消担任董事或其他指明职位资格的人士的姓名和法团名称的索引名单;
查阅影像纪录。可查阅经由公司注册登记处处长登记的文件影像纪录;
以公司为切入点,查询该公司所有现任董事及备任董事的名单;
以董事为切入点,查询有关人士获委任为现任董事或提名为备任董事的公司名单;
查询所选公司的现任董事或备任董事的资料;
查阅公司资料。可查阅所选公司的公司资料报告,报告载列公司的主要资料摘要,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及获授权代表的资料、股本结构、现任董事姓名、备任董事姓名、公司秘书资料、接管人及经理人的资料,以及清盘人的资料;
查阅取消资格令详情。可查阅所选的被取消资格人士或法团有关的取消资格令详情;
订购证书及其他资料,如公司迄今仍注册证书、特定类别公司的名单、新成立或注册的公司名单等。
除了通过公司注册处查询外,还可以通过香港税务局进行查询,可查询信息如下:
商业登记证号码;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电子摘录,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性质、法律地位、开业日期、当前拥有人的资料(适用于独资及合伙)等内容;
商业登记册内资料的摘录核证本,包括商业登记申请书副本和商业登记署作出的所有修订记录;
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核证副本,即经税务局局长或其授权的税务局职员所核证的有效商业/分行登记证副本;
有效的商业/分行登记证副本。
B
土地或物业查询
一般而言,香港政府并不提供按人名或公司名称查询土地物业的服务,因此,如要调查香港公司名下的土地或物业,可通过调查公司或提供搜索服务公司进行资产调查,或申请第三方披露令要求土地注册处披露。
但是,如果了解该土地或房产(物业)的部分信息(如土地地址、地段编号 /或物业参考编号),希望作进一步查询,则可以通过香港土地注册处进行土地查询。土地查册可查询以下信息:
土地登记册。可查阅物业现在登记的资料或物业过去登记的数据,包括等待注册的文件。土地登记册分为四部分:
1)物业资料:包括地段编号和地址/所占地段份数/地段批约年期/每年需缴纳的地税金额;2)业主资料:包括业主姓名/以何种形式拥有物业(如物业并非独自拥有)/日期(成交)/成交价钱;
3)物业涉及的其他:例如法庭命令(如押记令等)/按揭/入伙纸/大厦公契/买卖合约/转售合约/提名契等等;
4)等待注册的契约:与物业有关并已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但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文件数据。尚未记入土地登记册的注册摘要数据。可查阅已递交注册但碍于某种原因而未加载土地登记册的文件的简略数据包括地段编号、地段份数、地址、注册摘要编号、文书性质、涉及登记册数目及交付日期等,但需要了解相关注册摘要的编号。
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债权人除了希望了解物业的现状外,同样也希望了解被执行物业的价值。关于物业现时的价值,可以通过香港各大银行免费的网上物业估价服务进行查询。网上物业估价仅作参考,具体应以真实交易发生或法庭评估为准。
C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查询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公司内幕人士须在以下事件发生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有关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
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人及公司,必须披露其在该上市公司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及
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他们对该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债权证的权益。
若债务人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时,债务人必须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通过有关的上市公司披露其权益。除此外,也可以从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或股东名册调查债务人的持股信息。
D
涉诉情况查询
除了在公开途径了解公司资产外,可以通过了解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以获取债务人的资产信息。由于仲裁具有保密性,因此,对香港公司涉诉情况的调查主要包括诉讼和公司清盘两个方面。
关于香港公司所涉诉讼的查询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或应当事人申请不予不公开的案件外,香港法院处理的诉讼案件信息一般可供公众查询。香港公司破产/清盘查询
如果债务人已经潜逃,并没留下可供即时执行的资产,那么,对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破产和清盘通常会被视为最后的出路。一旦法院作出破产或清盘命令,破产受托人或清算人将会接管破产人/清盘公司的资产,并在变卖资产后按照既定原则向判定债权人分配资产。如想了解债务人是否已经涉及破产或强制清盘,可通过香港破产管理署进行查询。
破产案、个人自愿安排个案及强制性清盘案查册服务可查询以下信息:
1)一个人是否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
2)一个人是否或曾否受到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
3)一家公司是否已经清盘或正面对强制性清盘呈请。
但需要注意,破产管理署并没有保存公司自动清盘的纪录以及1984年以前完结的公司强制清盘个案纪录。
E
第三方披露令
对于其他不能通过公开途径查询的、常见的可强制执行的资产,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第三方披露令 (Norwich Pharmacal Order)要求第三方(例如银行﹑会计师等)披露债务人的资产情况,以协助执行程序。第三方披露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多种情况:如确定违规一方的身份、协助原告一方陈述案件、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权益、索究所有权益诉讼中的财产、披露信息来源、文件披露用于支持香港司法领域以外的法律程序等。
常见的利用第三方披露令要求债务人披露的资产有以下:
银行/证券公司账户结余
根据已成功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决,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第三债务人申请,要求银行及证券公司提供债务人在香港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账户结余,甚至可申请直接将账户结余支付给债权人,以履行债务人在内地判决下的给付义务。香港公司名下的车辆查询
如果债务人在香港拥有一辆汽车,则该车辆必须先在运输署进行登记。债权人根据已成功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决,可以要求运输署提供有关公司车辆的过往与现在的所有信息。
* 关于债务人所持有的海外公司股份
债务人常见的资产类型还有海外公司的股份,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份,并通过这些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香港的资产(例如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些海外公司的股权资料一般不公开,但如果判定债权人通过海外公司间接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则如上所述,香港上市公司需要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及该海外公司的股东资料。判定债权人可以在海外公司注册所在地启动法律程序,并申请针对债务人持有的海外公司股份进行查询或执行。
根据经验,在中国内地出现合同争议或已经拿到内地生效的民商事判决后,胜诉一方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案情、及败诉一方在香港拥有资产的类型和金额,尽早对败诉一方的在港资产展开调查并取得专业法律意见,以便制定出一项有效的策略,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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