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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备案关注要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与私募基金运作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行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以支持行业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为出发点,提炼募集、投资、管理等各环节产品核心要素,明确并细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内容。
其中,《备案关注要点》第(九)条第1款规定:“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那么在私募基金备案场景下,对合格投资者有什么要求?合格投资者人数有什么限制?如何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本文将为您一一解读。
一、穿透核查的合规意义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具有非公开性的特点。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穿透核查,是通过对基金的投资者进行审核,防止以拼凑或代持的方式凑出合格投资者,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认购门槛;防止管理人通过设置多层结构规避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变相公开募集。对投资者的穿透核查能有效规范投资活动,避免变相公开募集、以多人集合等方式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等违法违规现象。
穿透核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穿透核查基金各层级投资者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二是,穿透核查基金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
在简述穿透核查的具体内容之前,笔者先列出本文的思维导图,作为提纲挈领的介绍:
二、穿透核查维度一:基金各层级投资者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一)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额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适用问题
而笔者建议,对于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部分,适用更严格的规定。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等级为部门规章,并非优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二者对私募基金具有同等的适用性;
(2)《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了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
(3)今后有可能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向其他资管产品看齐。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将来出现因政策法律的变化导致之前备案的基金产品存在瑕疵的情况,笔者建议,对于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部分,基金管理人适用更严格的规定。
4. 基金各层级均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1)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该投资者在每一层级都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
(2)若一级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的前提下,穿透后的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
(3)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跟投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该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穿透后的员工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因视为合格投资者)。
(二)推定为合格投资者的主体
推定为合格投资者的主体 |
是否豁免100万认缴金额 |
是否豁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 |
是否豁免风险问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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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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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Χ |
√ |
√ |
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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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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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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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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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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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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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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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
√ |
√ |
需要注意的是: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第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即首轮实缴金额可低于100万。
(2)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投资于自己管理的私募基金时,才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只有投资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才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3)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与投资者的实缴出资能力是两个纬度的概念。根据《备案关注要点》第(九)条第3款的规定,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的,关注是否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因此,即使投资者因推定为合格投资者,已豁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但根据基金备案关注点“投资者的实缴出资能力”项下的要求,在投资者认缴金额与实缴金额差异较大时,也需要出具出资能力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对基金的认缴金额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
(三)小结
穿透核查基金各层级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需要关注:
(1)投资者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
① 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且;
② 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
③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基金各层级均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
(3)例外:推定为合格投资者的主体,可以豁免某部分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要求。
三、穿透核查维度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
(一)合格投资者的人数限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根据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目前,我国私募基金投资者的人数限制为:
1. 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累计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累计不超过200人
2. 合伙型基金:累计不超过50人
3. 契约型基金:累计不超过200人
(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1. 关于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穿透核查情况
投资者类型 |
是否穿透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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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
自然人 |
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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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法人 |
公司制法人 |
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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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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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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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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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法人 |
合伙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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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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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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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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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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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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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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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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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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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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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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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要穿透核查情形下的投资者计算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已备案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和契约型私募基金,则不用穿透核查。
3. 不用穿透核查情形下的投资者计算规则
(三)小结
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需要关注:
1. 当投资者需要穿透核查时,需穿透至个人投资者或者不用穿透核查的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计算方式如下:
(1)公司型基金:个人投资者+不用穿透核查的投资者+GP,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个人投资者+不用穿透核查的投资者+GP,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个人投资者+不用穿透核查的投资者+GP,不超过200人。
2. 当投资者为不用穿透核查时,无需继续穿透,每一个不穿透核查的主体计为1个合格投资者。
3. 当各层GP为同一基金管理人时,按照1人计入合格投资者人数。
四、结语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以多人集合等方式规避合格投资者等违法违规现象。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本源,成为行业一致的呼声。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有合规化意识,合理设计产品结构,避免触犯“突破合规投资者人数限制”之规范;确保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避免为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而向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捷径。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将依法合规的理念融入日常管理当中,相信会更好地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推动私募行业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对于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附件:
1. 关于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法律依据
推定为合格投资者的主体 |
豁免100万认缴金额的法律依据 |
豁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的法律依据 |
豁免风险问卷调查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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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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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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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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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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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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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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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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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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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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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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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私募基金咨询自助查询系统” 1. 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是否可以低于100万元? 答案: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金额可以低于100万。 |
2. 关于投资者是否穿透核查的法律依据
投资者类型 |
是否穿透核查的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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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法人 |
公司制法人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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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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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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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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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法人 |
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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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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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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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系统”项下《私募基金备案投资者分类介绍》的规定:“投资计划是指,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政府类引导基金、境外资金(QFII、RQFII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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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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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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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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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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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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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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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中基协2016年5月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问: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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