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公司纠纷、资本市场、疑难案例等干货。
摘要:破产企业与出资人在特定的投资关系下形成了多种形式的经济往来,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核实破产企业与出资人之间各类经济往来,对破产财产的确定,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方面均起到重要作用。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立法宗旨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该立法宗旨我们不难得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而在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的过程中,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而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原因及产生过程涉及很多情形,如合同关系、投资关系、劳动关系、侵权关系、违约、借贷关系、人身损害等方面,在这些债权债务形成过程中所对应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本文以破产企业与出资人作为两方主体因经济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阐述对象进行一些介绍。
一、破产企业与出资人的关系
(一) 破产企业与出资人的概念
1. 破产企业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一定程序将企业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补偿,从而使企业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或破产重整的企业。
2. 出资人是指在企业、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出资权、股权、股份,根据国家要求、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企业、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民事主体。
(二) 破产企业与出资人的关系
根据破产企业与出资人概念的分析可知,破产企业与出资人的关系是基于投资,因出资人对破产企业履行了投资而产生的关系。
(三) 破产企业与出资人的地位
1. 公司设立后,在运行期间,企业为出资人对外投资的主体,出资人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有利润时,有权分配利润。
2. 企业进入破产后,出资人以其对企业的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 破产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灭失,出资人对破产企业的投资形成损失。
二、破产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经济往来的类型
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与各行各业之间相互交叉经营合作的情形频发,任何行业不可能以单一性经营进行垂直分布,基于此,依据破产企业与出资人的经济往来类型产生原因对双方经济往来关系作如下分类:
(一) 投资关系
根据破产企业与出资人形成投资关系的依据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其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或国家机构为企业的出资人,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形成的关系为破产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投资关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条例”)设立的企业,其企业性质为集体企业,由城市集体、城镇集体、村民委员会、工业联合社等一些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出资人,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集体企业条例》形成的关系为破产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投资关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为企业的股东,股东以其向企业实缴或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破产企业承担责任。依《公司法》形成的关系为破产企业与股东(出资人)的投资关系。
(二) 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依据市场经济运行行为而产生的关系,也是经济往来最直接关系。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赠予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等。
(三) 因承接产生的关系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企业通过内部清算注销时,其债权债务由出资人承接。因承接债权债务、股权与破产企业形成的经济往来,属于因承接产生的关系。
三、破产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经济往来的认定
案例1:某公司进入破产后,管理人与审计机构共同对破产企业进行了接管,按管后由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披露了以下重大情形:
1. 破产企业的实收资本为68万元,而《营业执照》所记载的注册资本315万元,存在投资未到位情形;
2. 主管部门对外投资的其他子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破产企业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注销,该注销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债务未清偿;
3. 从破产企业成立以来,主管部门在破产企业成立后陆续向破产企业拨付了两笔现金(计230万元)、部分生产资料及办公设备,总计金额为432万元;
4.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破产案件受理日,破产企业的应付帐款、借款、其他应付款中债务总额1500万元的债权人主体为主管部门。
破产管理人在看到《审计报告》时,与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时所收集的破产企业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档案、《验资报告》、合同等资料进行了对照、比较,同时,还与公司财务人员、经营人员进行了访谈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如下意见:
(一) 投资关系认定
1. 注册资本缴足认定
破产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初始设立、第一次增资、第二次增资形成,且初始设立和第一次增资均在2014年《公司法》修改之前完成,根据当时的《公司法》注册资本缴纳是需要进行验资的,通过查证破产企业《验资报告》显示初始出资和第一次增资的现金均已到账,完成验资。而第二次增资在2014年《公司法》实施后进行的,无验资报告,主管部门出具增资决定后,主管部门向破产企业拨付了与增资金额相应的资金,但是转账凭证中未“备注”此款项为“投资款”,破产企业财务人员的入账科目为“其他应付款”。基于此,破产管理人与审计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后,认为应进行财务科目调整后,作出主管部门履行了注册资本缴足的义务,认定投资义务完成,不需要追缴出资。
2. 注册资本未缴足认定
案例2:破产管理人在办理另外一起破产企业时,通过审查破产企业的设立档案、实收资本科目、固定资产科目,发现股东出资中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直到破产案件受理时,所出资的房屋仍由股东实际占有。对此,破产管理人认为股东未实质履行出资义务,需要追缴。向股东发出追缴出资,限期办理所出资房屋产权过户的通知;同时,向股东提出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租金支付主张。
(二) 合同关系认定
1. 基于前述未缴足中所述股东未实质履行出资义务,且长期占用所出资房屋问题,破产管理人认为破产企业与股东存在房屋租赁的“合同关系”,向股东提出要求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2. 根据案例1中应付账款科目中所记载数据,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合同进行梳理,认为破产企业与主管部门存在产品交易和短期借款行为,其中,借款主管部门已全部完成转账;产品交易存在主管部门已履行全部义务,破产企业未付款的;也有签订合同,双方均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对此,破产管理人作出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存在债权债务的认定。
(三) 承接关系
案例1中主管部门下设的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在经营期间为破产企业债务人,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6个月通过内部清算注销的方式完成注销,未清偿破产企业债务。根据该全民所有制企业注销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债权债务清理证明显示: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均由主管部门承接。破产管理人认为该全民所有制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债务由主管部门承接了,破产管理人有权依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证明向主管部门主张债权清偿请求。
四、破产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经济往来的处理
(一) 撤销权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经核实认为破产企业与出资人存在《破产法》31条情形,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
(二) 解除权
破产企业与出资人在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出现以下情形时,破产企业有权提出解除。
1. 解除通知到达出资人时解除情形
(1) 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但是均未履行合同义务的;
(2) 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破产企业履行预付货款,但是出资人未交付货物的。
2. 协商解除情形
(1) 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破产企业未履行付款义务或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出资人交付货物(货物为非种类物),货物无销售对象的;
(2) 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破产企业未履行付款义务或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出资人交付货物(货物为非种类物),破产企业已停业不再经营的。
(三) 追回权
对于已被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属于破产企业与出资人之间经济往来产生的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根据具体的经济往来关系,操作方式如下:
1. 出资人未缴足注册资本行使追回
(1) 发出追缴《通知函》
针对出资人未缴足的投资款,由破产管理人向其发出追缴的通知函,出资人在收到后,应及时支付;若出资人对破产管理人的追缴有异议,需提出异议申请。
(2) 诉讼
出资人收到破产管理人的《追缴通知书》后,不支付所追缴的投资款,也不提出异议的,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追缴出资款的诉讼可以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合并破产
破产管理人在向出资人追缴投资款的过程中,发现出资人也存在资不抵债情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合并破产,对于合并破产的处理本文不再展开。
2. 预付货款合同解除后的追回
追回方式同上,此处略。
3. 行使撤销权后对债权、财产的追回
追回方式同上,此处略。
(四) 抵销权
破产企业与出资人之间因交叉经济往来形成的债权债务,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且双方债权债务确定后,(出资人)债务人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行使抵销权。
1. 行使抵销权的条件
(1) 出资人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2) 出资人在破产企业破产前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合法债权。
2. 出现下列情况,不得主张行使破产抵销权
(1)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
(2) 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3) 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4) 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事实,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不在此限。
(五) 分配权
出资人因经济交往与破产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后,若还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可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从而维护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