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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0年3月6日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减持新规”或“新规”),对创业投资基金反向挂钩政策予以了修订,进一步加大创业投资基金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优惠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上交所合称“交易所”)于同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合称为“《减持细则》”),对新规规定予以细化。
作为创投基金申报与认证平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3月28日对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的政策申请系统进行了更新并同时发布了更新后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新操作指南》”)。
为准确理解并适用新规,笔者结合在证券资本市场与投资基金领域的实务经验,以问答的形式对创投基金减持新规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对各创投基金及其管理人有所帮助。
创投基金减持新规是为了进一步鼓励、引导长期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因此,只有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以下合称“创投基金”)方可享受最新的减持优惠政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FOF基金不适用该政策。此外,《新操作指南》明确了,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所投项目满足新规要求的,在产品的基金类型更改为“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后,将可适用新规进行减持,并需承诺后续投资将持续符合有关要求。根据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及备案的实践标准,创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不能参与上市公司定增而后者可以,具体规定如下:(1)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的私募基金。(2)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其中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有哪些限制?
创投基金将根据投资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期限的长短来确定创投基金减持比例上限,具体如下:
投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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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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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大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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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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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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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连续90日内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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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至4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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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连续60日内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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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连续60日内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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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至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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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连续30日内不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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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连续30日内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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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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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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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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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减持细则》明确了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股份后不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此举无疑将进一步提升创投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退出的动力。创投基金投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企业的投资期限应如何计算?
(1) 投资期限的起算时点有两种计算标准,其一是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开始计算;其二是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2) 投资期限的截止时点为创投基金所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额达到300万或投资总额的50%之日是以协议签署、投资款支付还是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新操作指南》延续了《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下称“《原操作指南》”)中关于投资期限起始日的确认标准,即投资期限的起始日为“股东身份确权日期”,而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参考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在A股申报实务中,招股说明书通常系以工商变更登记作为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的标准。我们理解,如无特殊情形,创投基金计算达到上述投资金额之日系以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若创投基金以受让老股的方式开展投资,鉴于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因股份变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完成投资的标准可能系以股东名册更新之日为准。(2) 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简称“中小企业”);(3) 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AMBERS系统政策申请界面的最新提示,首次投资系指创投基金首次以股权方式投资该企业或以可转债方式投资该企业后可转债的转股日期。此外,需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接受首次投资时并没有金额的限制,因此,企业接受该创投基金首次投资的时点与上文提及的该创投基金投资期限的起算时点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以下简称“原创投基金减持规定”》曾规定,企业职工人数需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鉴于本次新规在确认职工人数时取消了原创投基金减持规定中关于核定标准的表述,故曾有部分观点猜测未来实践中针对员工人数的认定可能会有更为简化的标准。经笔者登录本次更新后的政策申请界面发现,基金业协会本次并未简化对于企业职工人数的认定依据,系统中提示的标准仍然与原创投基金减持规定中的认定依据保持一致。职工人数、审计报告系以投资完成当年还是上一年度的数据为准?
原创投基金减持规定及《原操作指南》都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此前实践中创投基金通常系参考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中的有关说明,即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即职工人数、审计报告应以投资完成上一年度末的数据为准。而《新操作指南》发布后,基金业协会首次在政策申请界面的填报信息提示处对该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即职工人数以创投基金首次投资时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职工人数核定证明为准;审计报告以创投基金首次投资拟减持标的企业当年的审计数据为准。实践中,地方社保部门能否在创投基金“首次投资时”即配合出具职工人数核定证明,特别是对于一些接受投资的时点较早需另行出具追溯证明的企业,我们认为可能存在一定的沟通难度,需要创投基金与被投企业与当地社保部门进行积极的协商沟通。另外,诸多创投基金投资早期创业企业时,被投企业可能并没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每年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若从长远考虑,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在开展投资时尽量要求被投企业提供当年的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已经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需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要求。此外,新规中亦未对认定“中小企业”财务标准的会计师事务提出特殊的资质要求。如果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支基金投资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其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是否应分开计算?
在私募股权投资实务中,存在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多支创投基金参与企业不同轮次融资的情形,亦存在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多支创投基金参与企业同一轮次融资的情形,每支基金投资进入标的企业的时点不同且投资金额各异。就此,基金业协会在《原操作指南》中明确了管理人管理的多只基金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的,对每一只基金都应单独发起一条申请。故,创投基金的管理人在申请适用新规时,应单独填报每支基金的投资时间与投资金额,而不是合并申报。《新操作指南》亦对此进行了确认,即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同一基金的多个投资标的同时申请减持优惠政策的,应当点击申请系统内的“新增”按钮,分别新增申请记录。如果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多支基金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该等创投基金在减持股份时是否需要合并计算其所持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在3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开展前述减持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应合并计算。创投基金减持新规并未对上述合并计算减持额度之规定加以豁免,且明确其未规定的事项需适用《减持规定》。结合目前的资本市场实践案例,我们认为,创投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超过5%时,仍应采纳合并计算的标准(即共享减持额度)进行减持,而若合计持股未超过5%的,则无需合并计算减持额度。但值得注意的是,若需合并计算,在各只基金投资期限不同的情况下,以哪一支基金的减持额度为准,目前的规定却未加以明确。基于创投基金减持新规鼓励“投早”、“投中小”的立法本意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咨询回复,我们认为,合并计算后的减持额度应以单个股东可减持额度“孰高”为准,同时减持额度孰低方仍需遵守其减持额度限制。举例而言:若某管理人管理的A、B、C三支基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股份,其中A持股5%,投资期限为48~60个月;B持股3%,投资期限为36~48个月;C持股2%,投资期限为36个月以下,则:
注:仅列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可减持的额度,大宗交易之适用亦同。创投基金除了以增资方式开展投资外,以受让老股等方式持有企业股权是否符合投资标准?
创投基金减持新规并未对创投基金的投资方式进行限定,结合创投基金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实务操作,我们理解,在认定是否符合相关投资标准时,并不区分创投基金系以何种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创投基金通过现金增资、股权转让、通过两家被投企业的换股吸收合并、公司分立等方式取得的股权亦可被认定为符合新规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新操作指南》的规定,创投基金以可转债方式投资的,按转股日期计算股东身份确认日期;初始投资企业被并购整合之后整体上市的,按创投基金对初始投资企业的投资日期计算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创投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投资标的企业的,是否适用新规?
在投融资实务中,多个投资者通常会通过一起搭建SPV的形式对标的企业进行投资,然而《新操作指南》却明确了,创投基金通过SPV等方式间接投资的,该创投基金不适用创投基金减持新规。我们理解,以前述方式进行投资时,实际系以SPV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下称“中证登”)开立证券账户,且考虑到SPV中可能存在其他非创投基金投资者,导致中证登系统无法与AMBERS系统有效联调挂钩,存在操作障碍。因此,就考虑未来申请适用新规的项目,我们建议创投基金在开展该等投资时应尽量直接投资于标的企业,或尽早将用于间接投资的SPV申请备案为创投基金。根据《新操作指南》的说明,对于持有不符合新规政策适用条件的股份,在减持时仍应符合《减持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此我们理解,新规中的减持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创投基金通过一级市场投资所取得的股权并于企业上市后转换的相应股份,创投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认购定增、配售股份等方式所取得的企业股份将无法适用新规的减持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需向谁申请、何时申请、如何申请适用新规?
根据《新操作指南》的说明,创投基金管理人需登录AMBERS系统,点击“政策申请”按钮并选择《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后进行申请适用减持优惠政策。管理人登录AMBERS系统后,除需根据系统提示填报创投基金及被投企业的相关信息外,还需上传部分证明材料附件,该等附件包括:(i) 政策申请承诺函(可于AMBERS系统内下载模板);(ii)《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用以验证“股东身份确权日期”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期”;(iii) 证券账户变动明细截图(需登录中证登官网完成注册、登录并绑定激活一码通,点击“证券持有变更”后查询申请日前1年内的账户变动信息),以确认账户信息、拟减持标的以及是否购买二级市场股票等;(iv) “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等认定证明文件。如果管理人填报信息有误或不符合新规有关要求,管理人应根据系统校验提示对存疑内容进行检查或修改。基金业协会将在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有关申请,并在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公示信息页面上添加标识。此外,我们还提请各创投基金管理人提高对于基金季度更新的重视程度。《新操作指南》要求管理人应完成最近一期产品季度更新,季度更新填报有误的可通过产品季度更新的“重报”功能修改相关信息,即基金业协会系以最近一季度的产品季度更新数据作为创投基金申请优惠减持的数据基础,创投基金最近一季度的更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日期、企业成立时间、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及对应证明材料等)应与申请减持优惠政策时所填报的有关信息保持一致。基金管理人只有待全部申请条件均满足后其申请才会得到受理,这意味着创投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方可提交申请,且为及时享受新规优惠政策,我们建议基金管理人于股票的锁定期结束前提交申请。对于创投基金投资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已经上市且已过锁定期的,创投基金即可以在2020年3月31日起适用新规进行申请,如果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即可根据新规对股份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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