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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自6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半年,针对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发布如下:
A:不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制是并行的,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A:是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未强制要求对发票进行联网核查,资本金结汇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自行承担业务真实性审核责任。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已无强制要求。
A: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等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A:可以。已经开立资本金账户的银行营业网点,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申请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A:需要申报,结汇待支付账户视为准外汇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资金用途代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存定期或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A: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购付汇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经常项目支出购付汇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购付汇支出。但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A:退回的人民币可转至其在原结汇银行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内,有支付需求时,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A:无需审核结汇真实性证明材料,但要填写《直接投资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规定,银行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确定是否要求企业提交上笔结汇用途清单。
A:不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A: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
A: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直接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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