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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问询优刻得:同股不同权是否违法?最高法回应:不违法!

2019-07-1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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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优刻得以境内同股不同权的结构登陆科创板,受到科创板关于其合法性的问询。5月6日优刻得在招股书中对我国法律旁征博引,进行了精彩的回应,引起舆论的讨论。


6月21日,最高法召开《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新闻发布会,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优刻得的回应究竟是如何论述自身同股不同权的合法性的,使得最高法都站出来表态?


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




5月6日,上交所披露了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刻得”)首轮反馈问题及回复,关键内容较多。


优刻得自称是国内领先的中立第三方云计算服务商。公司2018年净利润8285万元,系首批申报科创板的明星企业之一,拟募资47.48亿元,同时是首家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又涉及红筹回归,实务上值得关注。上交所问询函最后一个问题是:请保荐机构自查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同股不同权是否违反《公司法》?



反馈问题关注到: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优刻得回复:


1、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主要法律依据


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公司法》、《注册制实施意见》、《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具体梳理如下:


 

2、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1)发行人为一家符合要求的科技创新企业


如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所述并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一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为一家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科技创新企业,符合《双创意见》有关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的企业应当为一家“科技企业”、以及《注册制实施意见》有关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企业应当为一家“科技创新企业”的要求。具体情况请见发行人《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所述。


(2)发行人预计市值满足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要求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前发行人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符合《上市规则》有关发行人可以设置表决权差异制度的基本前提要求。


基于上述,发行人有权根据《公司法》、《双创意见》及《试点意见》的规定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3、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等符合《注册实施意见》、《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19年3月17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并在《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中为发行人规定了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各项要求及公司治理准则,符合《注册实施意见》、《上市规则》、2019年4月17日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关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的决策程序、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规定等相关要求,具体情况请见本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之“(四)对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关于特别表决权设置的股东大会程序、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逐条说明发行人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规定”之“1、关于特别表决权设置的股东大会程序”部分所述。


4、发行人已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并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等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具体请见本审核问询函之问题1之“(一)请发行人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和其他投资者股东权利的影响,并对上述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及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作充分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所述。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4月17日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


优刻得在论证同股不同权上开先例了,后续项目都可能借鉴相关表述。



二、估值逾86亿元,曾对赌2019年上市



优刻得报告期内股本变动如下:

其中,2018年5月,中移资本受让季昕华、莫显峰、华琨、陆一舟、孟卫华、西藏云华、西藏云能、西藏云显、堆龙云巨、嘉兴同美及嘉兴优信持有的优刻得2.2369%股权,对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861,288元,转让价格为50.40元/注册资本,估值超过86亿。本次发行拟募资47.48亿元,发行后估值远超过86亿,溢价不少。


此外,优刻得被重点关注与私募投资者签署的对赌协议情况,被问询到:(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对赌协议,如存在,请说明对赌协议的内容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对赌协议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如存在对赌协议,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据披露,优刻得曾签署协议情况如下:

对赌协议最关键条款之一就是触发回购条件的约定,优刻得亦有详细披露,其中:


1、2016年5月的对赌安排。如果优刻得有限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合格上市指优刻得有限之股份在各方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和战略新兴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经拆红筹引进投资人一致认可的其他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优刻得有限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任何重大违约行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欺诈或者重大诚信事件,对优刻得有限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或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刻得有限或拆红筹引进投资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则拆红筹引进投资人有权要求优刻得有限按照如下回购价格回购拆红筹引进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2、2017年3月的对赌安排。如若发生以下任何情况:优刻得有限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如各方另行书面约定上市期限的,则以该上市期限为准)实现合格上市、并购上市、借壳上市(重组上市)或投资人实现并购退出,或优刻得有限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任何重大违约行为,对优刻得有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欺诈或者其他诚信问题,对优刻得有限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或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实际控制人与优刻得有限(或因优刻得有限重组而建立并实际控制优刻得有限在重组前的全部业务及享有全部经济利益的其他公司或实体或公司的母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实际控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发生其他不能在优刻得有限履行其职责的,对优刻得有限或其他股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则投资人有权要求行使本条所约定的“赎回权”。


3、2017年5月、2018年5月、2018年8月对赌安排回购条款均与2017年3月近似,本文不再赘述。



红筹架构与红筹回归



1、VIE架构,不涉及外汇适用。


优刻得搭建红筹架构如上图,VIE架构境外所需资金很少,据此优刻得披露,红筹架构搭建不涉及外汇使用,并已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37号文登记等)。


2、拆VIE架构及税务成本


2016年初,因考虑回归境内A股上市,优刻得有限及其股东与优刻得云计算决定终止红筹架构并回归境内结构,由优刻得有限收购优刻得云计算100%的股权,并由优刻得(开曼)以该收购价款为对价回购境外投资人持有的优刻得(开曼)股份


根据2016年5月3日优刻得有限等22方主体签署的《关于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及优刻得(香港)与优刻得有限签署的《关于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境内投资人增资向优刻得有限增资人民币1,345,567,936元(含相关税费),全部用于收购优刻得(香港)持有的优刻得云计算100%的股权。就该笔股权出让收入相对于对优刻得云计算初始投资款3,880万美元的增值部分产生的投资收益,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应当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10%。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凭证》((161)沪税证00140327),2016年12月2日,优刻得有限代扣代缴扣缴纳税人优刻得(香港)企业所得税人民币107,801,263.40元。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表》(编号:2017SXA13100400113101104100000273、2017SXA13100400113101104100000275)优刻得有限在完成前述扣税后合计向优刻得(香港)付汇人民币1,237,766,672.60元。

 重点关注媒体舆论监督



问询函最后一个问题:请保荐机构自查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这是以前IPO比较罕见的问题,就此优刻得披露了3篇媒体报道,分别为:


1、IPO日报:科创板迎首家同股不同权申报企业 优刻得靠股改扭亏

2、华夏时报:优刻得冲刺科创板募资47亿:过于依赖公有云业务市占率仅4.8%,能否抗住“BAT们”的价格战?

3、长江商报:优刻得九成营收来自公有云业务,三年综合毛利率下降8.76%


直面舆论监督,也是科创板特色反馈问题之一,大家可查阅相关论述,非常值得借鉴。


优刻得作为科创板首批典型案例之一,很可能成为未来实务关键样本之一,建议通读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后附:反馈问题全文


1
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问题1: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所持有的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请发行人充分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和其他投资者股东权利的影响,并对上述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及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作充分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2)发行人的表决权差异安排于2019年3月17日设置,运行时间较短,说明上述特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稳定、有效,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关于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的发行条件规定;(3)对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关于特别表决权设置的股东大会程序、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逐条说明发行人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规定;(4)结合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对公司创立、发展或者业务增长及日常经营管理等的作用和贡献,以及本次可能发行的最大股数及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或全额行使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说明上述人员持有特别表决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5)2015年优刻得(开曼)进行C轮融资时,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作为唯一股东的持股平台Tornado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Moxianfeng Investment Co, Ltd及Liyunwei Investment Co, Ltd所持股份被指定为B类普通股,每股享有3票投票权,说明本次设置的表决权比例高于优刻得(开曼)之前设置的表决权比例的原因,并结合优刻得(开曼)特别表决权设置以来的运行时间、相关主体表决权比例及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运行状况,说明本次特别表决权比例与优刻得(开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6)季昕华、莫显峰、华琨通过西藏云显、西藏云华、堆龙云优间接持有发行人2.8958%股份,结合西藏云显、西藏云华、堆龙云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情况、表决权行使机制,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总共可行使的表决权比例;(7)提供本次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

请发行人:(1)结合季昕华、莫显峰、华琨的具体创业过程、加入时间、负责的业务及其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所起到的作用,发行人最近2年内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权过程、审议结果、董事会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由三人共同控制;

(2)结合《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合同条款,说明《一致行动协议》中是否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及其具体内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附有条件、附有期限,是否可撤销;(3)说明于上市后36个月期限届满后,三人是否会退出《一致行动协议》及退出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三人是否有减持计划或相应安排;(4)对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控制权稳定的要求,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5)对三人可能退出《一致行动协议》及在锁定期限届满后减持股份作充分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上半年,公司为实施境外上市计划搭建了红筹架构。2016年,因考虑回归境内A股上市,优刻得有限、优刻得有限股东与优刻得云计算终止了红筹架构下的控制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由优刻得有限收购优刻得云计算100%股权,并由优刻得(开曼)以该收购价款为对价回购境外投资人持有的优刻得(开曼)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1)红筹架构下的控制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等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终止协议的相关协议内容;(2)红筹架构搭建是否涉及外汇使用,是否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我国有关税收、外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境外法律规定;(3)发行人拆除红筹架构是否已履行完毕境内外的税收申报和缴纳义务,是否存在被追缴税款的风险;(4)优刻得(开曼)在回购境外投资人的股份时所支付的各类股份对价以及相关股东在优刻得有限的增资入股价格,以及上述回购股份及增资中是否存在股东与发行人间的实际或潜在纠纷;(5)发行人在拆除红筹架构前的股权结构情况及各股东持股情况、持股比例是否有变化、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处理、其他境外投资者及ESOP需拆分后具体披露至自然人及法人;(6)发行人红筹架构拆除过程中相关实体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7)红筹架构终止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大额债务、是否存在质押发行人股份等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事项;(8)优刻得云计算的营业收入、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数据,优刻得有限收购优刻得云计算100%股权的相关作价依据及股权转让款的具体支付时点、支付方式;(9)发行人历史上红筹架构的搭建及终止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及上市是否构成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

请发行人说明:(1)机构股东的上层持股主体是否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公司客户、供应商持股情形;(2)机构股东是否已履行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如不需要履行,请说明具体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

报告期间内,发行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巨和堆龙云优以及西藏云显的有限合伙人嘉兴云服及嘉兴云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不适用“闭环原则”,也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

请发行人说明:(1)西藏云显、西藏云华、西藏云能、堆龙云巨和堆龙云优以及西藏云显的有限合伙人嘉兴云服及嘉兴云信的股权结构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具体情况,有限合伙人最终权益持有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发行人是否存在未经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情形;(2)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中是否存在向非发行人员工融资的情形,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按照《问答》第11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是否建立起持股在平台内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是否对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形规定了股份处置方式。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6: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优刻得(开曼)历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转让金额、持股比例,受让方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2)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的对赌协议,如存在,请说明对赌协议的内容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触发对赌协议生效的情形,对赌协议各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如存在对赌协议,请说明发行人是否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7:

请发行人按照《问答》第2条的要求,披露同心共计、中移创新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上述主体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是否符合规定。

请发行人:(1)说明同心共济、中移创新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8:

招股说明书披露,优刻得有限2018年5月31日根据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另外,公司2016年末净资产为负数。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股改过程中相关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股改时是否依据经审计的母公司报表折股;是否编制整体变更基准日合并报表,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是否低于母公司折股数(注册资本),是否构成出资不实;(3)整体变更时母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4)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内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5)发行人债权人及其他主体是否因公司净资产曾为负数而提起过破产申请,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形成障碍。

请发行人补充提供股改时的审计报告。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整体变更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问题9: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季昕华、莫显峰和杨镭为核心技术人员。

请发行人:(1)按照《问答》第6条的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研发、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主要核心技术等方面发挥的具体作用;(2)结合公司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专利发明人、主要研发项目参与人、员工持股数量及变化等情况,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是否全面、恰当;(3)披露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最近2年内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0: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初至2018年7月期间是否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若有,请披露其基本履历信息,若无,请披露具体原因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影响;(2)是否存在主要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在申报前离职的情形,若有,请说明原因。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最近2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1:

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海云兆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股东决定,季昕华不再担任上海云兆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成都货通天下齐心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季昕华不再担任成都货通天下齐心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云兆、成都货通天下齐心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业务经营范围,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形;(2)季昕华于2019年3月不再担任上述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原因,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关联交易等影响。


2
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问题12: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上半年发行人在中国公有云IaaS市场中占比4.8%,位列阿里云、腾讯云、中国电信、AWS、金山云之后,排名第六位。

请发行人:(1)结合阿里云、腾讯云、中国电信、AWS、金山云的市场份额及云计算行业的行业特征,客观披露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2)区分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披露发行人及可比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资产规模等财务数据并分析差异原因。

请发行人说明:(1)自身在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领域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占有率;(4)公司注册用户数、付费ID数、(单个ID)ARPU值、用户平均次月留存率等经营数据与行业主要公司、可比上市公司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3:

招股说明书第225-227页披露,公司拥有22项核心技术。

请发行人:(1)披露上述22项核心技术属于行业共性技术还是公司特有技术,若是特有技术,详细披露公司核心技术的独特性和突破点;(2)结合核心产品关键性能指标,披露上述核心技术相比于同行业公司同类或相似技术的异同,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表征;(3)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在主要核心技术形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4: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拥有51项注册商标专用权、5项发明专利、3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与发行人报告期核心技术、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对应关系;(2)说明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研发人员的工作履历,说明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涉及研发人员在原单位的职务成果,研发人员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5:

招股说明书第234-236页披露了发行人与其他主要单位合作研发的项目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已经合作完成的项目的研发成果和正在进行的合作研发项目的预期成果;(2)与合作单位关于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安排及执行情况;(3)相关合作研发成果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6:

请发行人说明:(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2项云计算业务相关认证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以及报告期各期各项云计算业务相关认证对应的营业收入;(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12项云计算业务相关认证有效期满后重新取得或通过认证的条件及发行人是否满足上述条件;(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或服务认证未通过申请而直接使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产品纠纷或者诉讼,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7:

请发行人说明:(1)数据安全相关制度及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备份机制、防范数据窃取及泄露的措施、对用户隐私数据加密措施以及对于到期数据的处理机制等;(2)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对于潜在安全泄露的责任约定与免责条款;(3)报告期内安全事故的发生类型、原因及发生概率统计;(4)报告期内涉及数据使用的诉讼和仲裁纠纷。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关于发行人业务


问题18: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各种销售模式对应的产品或服务(对于公有云业务,区分至各核心产品)、区域分布、销售收入、毛利、毛利率、净利率;(2)规模以上客户和中小型客户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及报告期各期两类客户的数量、细分领域、主要采购内容、在线充值金额、消费金额、期末余额及其变动情况;(3)报告期内两类客户除了通过云计算控制台充值付费,是否还有其他付费渠道,若有,请披露其他付费渠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渠道名称和运营主体,各个付费渠道对应的付费金额;(4)获取新客户平均获客成本、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对当期营业收入的影响程度;(5)报告期内客户区域分布情况与营业收入区域分布情况的匹配性分析;(6)报告期各期所有消费客户ID年度消费金额的90%分位数、70%分位数、中位数、30%分位数;(7)后付费模式对应的具体产品名称、客户条件标准及变动情况;(8)混合云业务的销售模式。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的服务或产品内容、具体用途、定价政策、信用政策、期末欠款金额、期后还款金额;(2)将相关客户合并列示的具体原因和标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9: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针对不同类型客户线上或线下营销及推广的具体方式、费用、平均获客成本及变化趋势分析,以及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2)报告期各期依靠数字化营销或推广方式获取的付费账户数量占全部付费用户的大致比例及其与同行业公司的差异情况;(3)注册ID是否为客户获得发行人公有云/混合云/私有云服务的必备前置程序,付费用户占注册用户的比例、付费用户的收入分布;(4)客户注册ID的所有渠道以及报告期各期新增客户ID的主要注册渠道;(5)报告期各期已注册客户ID的类型(企业/个人)数量及其月度变化情况;(6)报告期内月注册账户数、月付费账户数、月新增注册账户数、月新增付费账户数,以趋势图方式反映上述指标报告期内各月情况;(7)报告期各期终止付费ID数及终止付费的原因分析。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说明如何“去重”的核查方式,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0: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客户充值的企业/个人分布、类型(如快捷充值/转账充值等)分布、方式和渠道(如支付宝、账户直充/人工转充等)分布、金额分布、区域分布等,以及相关变化情况的原因分析。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充值赠送等优惠活动、金额及其会计处理;(2)是否存在自充值的情形、原因、金额及其会计处理;(3)是否存在异常充值消费行为及其原因;(4)有无“休眠”账户(充值后,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一段时间后停止使用,该账户没有或者不再耗用发行人的公有云资源,但其账户仍有余额),若有,说明报告期各期末“休眠”账户数量及其余额,发行人对“休眠”账户余额的会计处理政策及方法;(5)发行人执行的退还款内控制度、金额及会计处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1: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各期采购的服务器、网络传输设备的单价、数量、金额及部署区域(数据中心名称及所在地),各期末服务器数量及区域分布(数据中心名称及所在地);(2)服务器运行耗电量、金额及区域分布情况,耗电量区域分布情况与业务收入区域分布情况的匹配性分析;(3)租赁机柜总量、租赁平均单价、租赁金额;(5)上述设备类服务器和网络传输设备保有量、数据中心资源和网络带宽、IP、CDN等资源采购量与报告期各期云计算各类产品或服务(云主机类产品、网络类产品、云数据库产品、CDN类产品、云硬盘、云内存存储产品、混合云、私有云)耗用的资源量、产生的营业收入的匹配性分析;(6)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采购方式及定价方式、结算方式、付款周期、期末应付账款金额等情况;(7)发行人既从浪潮集团采购IT设备又在2018年期末列示对其具有应收账款的原因、具体业务内容,披露报告期内与浪潮集团的所有购销合同,以及其他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交易对方名称、采购销售内容与金额、定价公允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采购的数据中心资源的具体组成内容及各组成部分的采购单价、数量和金额;(2)报告期各期网络带宽、IP、CDN等资源的采购单价、数量、金额。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问题22:

请发行人说明:(1)各个产品销售条件中是否有需要预付充值的规定、预付充值流程、预付充值金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预付费充值模式是否符合行业通行惯例;(2)报告期各期预付费充值所对应的总客户数量及占比、预付费充值余额前五名客户名称以及发行人当期对其确认收入的金额;(3)预付资金的最终来源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相关。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3:

请发行人说明:(1)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并对照上述条件说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续期是否存在问题;(2)发行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的业务种类、服务项目及发行人业务经营超过规定范围;(3)发行人预计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及到期前未取得可能受到的处罚及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响,请公司对相关事项作风险提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4:

发行人总部实际运营地办公楼为上海矽钢有限公司所有并授权上海工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出租,所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工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关于办公楼租赁合同的时间、金额等重要合同条款内容;(2)上海矽钢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工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该等授权是否有效、是否影响与发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3)由于该处土地用途的限制,发行人承租的总部办公大楼存在被恢复工业用地的风险,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4)就该处办公楼租赁,发行人尚未完成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办理对发行人可能的影响。

请发行人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5:

请发行人:(1)说明截至目前优刻得(香港)注销前税务评定工作的具体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及潜在影响;(2)如香港税务局对税务评定有异议,相关的税收补缴金额的承担主体是否有合同约定,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利益;(3)发行人预计优刻得(香港)的注销(除名)时间,并说明若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未注销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如有,请发行人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6: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2)公司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请发行人说明:(1)中移资本取得国资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批复的预计时间;(2)取得相关批复是否存在障碍,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
关于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问题27:

请发行人说明:(1)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2)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采购定价是否为市场价,与中移创新、中移资本入股公司前后的定价是否存在差异;(3)与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内容、定价依据,叶雨明辞任每日优鲜电子董事对发行人与其交易性质、合同订单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8:

请发行人:(1)披露Mirantis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以及发行人与Mirantis的合作历史。

请发行人说明:(1)上海优铭云向Mirantis订阅的技术服务是否已向Mirantis支付款项,停止合作后相关款项是否返还;(2)上海优铭云关于上述订阅服务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3)Mirantis 2017年9月以1美元向发行人转让上海优铭云40%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4)发行人与Mirantis是否有其他利益安排。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9: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设立了优刻得科技(香港)子公司,仍委托优刻得(香港)进行境外数据中心资源的代采购的原因;(2)相关采购的内容、发行人不直接采购的原因;(3)优刻得(香港)向发行人豁免274.18万美元应付账款的原因,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其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0:

请发行人:(1)提供于2016年4月19日、2017年1月11日与季昕华签订的《股东借款协议》合同文本;(2)说明发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季昕华借款2.5亿元,2日后即归还的原因,发行人资金主要用途及使用情况;(2)说明季昕华向发行人借出上述两笔借款的实际金额、资金来源、具体使用情况;(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其他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1: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因为未经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于2017年8月7日被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0元。

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和背景,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3)结合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等有关情况,说明公司治理是否完善,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关于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问题32:

请发行人说明:(1)直接依赖服务器产生的业务收入类型及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服务器数量与相关业务收入的匹配性;(2)报告期内服务器的数量、采购金额及其与固定资产中相应金额的对应关系;(3)按流量计费与按带宽计费的业务收入类型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带宽、流量情况与相关业务收入的匹配性;(4)发行人按流量计费与按带宽计费的业务收入是否与其订单的金额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3: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客户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通过第三方付款的客户名称、对应的付款方、合同金额及报告期内发生的付款金额、付款次数;(2)通过第三方付款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3)发行人关于第三方付款的内部流程、对账制度、回款情况等相关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问题34: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为51,646.84万元、83,979.97万元、118,743.32万元,主要来自互动娱乐、移动互联、企业服务三个领域。

请发行人:(1)披露移动互联和企业服务市场的客户所涉及的主要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互动娱乐、移动互联、企业服务三个领域的前五大客户以及各期对其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互动娱乐、移动互联、企业服务细分市场客户ID数基本保持平稳或者略有下降与其营业收入增长变动是否匹配;(2)下游各细分市场已注册的ID数量,以及注册ID但未产生收入的原因;(3)2017年度期末注册用户数增长但消费ID数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5:

请发行人:(1)按照订单类型(按期间计费/按量计费)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计算、网络、存储、数据库、数据分析、云分发、云安全等公有云产品所对应的客户ID数、收到的客户支付金额、确认的营业收入;(2)区分公有云、混合云、私有云披露报告期各月确认的销售收入;(3)按计算、网络、存储、数据库、数据分析、云分发、云安全等产品类别披露报告期内各月确认的公有云的营业收入;(4)区分公有云、混合云和私有云统计并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客户的付费订单持续时长(月数),分析客户的进入与退出情况及原因,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分析。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6:

请发行人披露:(1)云计算控制台和计费系统的基本情况及相互关系;(2)计费系统是否需要获得相关认证,若需要,披露计费系统认证情况;(3)计费系统的来源(自行开发/对外采购),若为自行开发,披露开发时间、开发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若为对外采购,披露供应商、收费方式等方面的信息;(4)发行人对云计算控制台和计费系统的控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开发、变更权限、运维、安全、备份、逻辑访问;(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人员授意、指示或强令系统维护人员伪造、变造、删除系统数据或篡改系统数据或系统日志的情形、是否存在导致数据异常的重大事故;(6)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客户关于计费内容或结果的意见不一致或纠纷及其解决情况;(7)是否制定了客户关于计费问题等方面的投诉解决机制及其具体运行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7: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采用的财务系统名称;(2)业务系统(云计算控制台、计费系统)与财务系统的对接情况(自动对接/人工对接),财务系统引用业务系统数据的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云计算控制台、计费系统、发行人与客户的对账系统、财务系统等)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专项核查报告应当详细说明对发行人信息系统的核查方法、核查人员、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并对发行人业务系统(云计算控制台、计费系统)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发行人财务系统所引用的业务系统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业务系统的运营数据和财务系统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信息系统运行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8:

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混合云业务的收费模式(预付费/后付费)及各种收费模式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金额;(2)区分机柜托管、定制化物理机、托管增值服务披露报告期各期混合云业务的单价、数量、收到的金额、确认的营业收入;(3)披露报告期内混合云业务客户数量,报告期各期托管机柜前五大客户的托管机柜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托管机柜数量、托管的数据中心性质(发行人自有/租赁)及其地点等;(4)披露报告期各期定制化物理机数量、对应的客户数量以及定制化物理机的折旧政策。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9:

请发行人:(1)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和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补充披露公司经营成本确认的会计政策;(2)区分公有云业务下计算、网络、数据库、云分发、数据分析、存储等不同项目,以及混合云和私有云的实际情况披露营业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方法,披露成本核算过程和控制关键环节;(3)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成本的区域分布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取得的证据和核查结论。


问题40:

请发行人:(1)按国家或地区披露境外业务内容、客户名称、收入、成本、毛利及其变动情况分析;(2)披露境外服务器所在的地国家或地、托管供应方名称;(3)披露境外业务的运营模式、员工数量、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其变动情况分析。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境外业务的核查范围、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问题41: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0,355.03万元、9,843.51万元、14,150.69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的数量、区域分布、薪酬激励政策、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人员规模、人均工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2)销售费用与客户数量、客户ID数及营业收入变动匹配性;(3)市场推广费包含的内容,披露市场推广费的政策标准、审批方式、报销方式、支付方式,在市场推广过程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商业贿赂的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销售人员工资中是否包含非员工薪酬费用,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过程、结论。


问题42: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方案下列有关信息:(1)基本历史沿革;(2)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3)价格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4)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等方面的影响;(5)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问答》第12条的要求;(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信息;(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问题43:

请发行人披露:(1)报告期内银行借款和经营设备融资租赁产生的财务费用的具体金额;(2)银行借款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金额、利率、期限等;(3)经营设备融资租赁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单位名称、设备名称、期限、租金等;(4)利息收入的来源,及其与货币资金规模的匹配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4:

请发行人:(1)按照《问答》第7条的要求,披露研发投入的确认依据、核算方法、明细构成、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2)披露报告期内研发人员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从业年限结构和薪酬激励机制。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1)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对发行人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进行核查,就以下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是否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记录各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合理评估技术上的可行性;是否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是否已明确研发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是否严格按照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是否存在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的情形;是否建立研发支出审批程序。


问题45:

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货币资金余额在各个母子公司的分布情况及具体状态;(2)结合货币资金余额、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余额、财务费用情况披露对现有货币资金的具体使用规划,除了募投项目,近期是否有其他资本性支出安排;(3)披露购买或赎回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是否准确、完整。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6:

请发行人:(1)按公有云、混合云、私有云业务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赊销模式是否符合公有云、混合云、私有云业务行业通行惯例并解释差异原因;(2)披露发行人对客户采取预付款政策或者后付款销售模式的划分标准、订单合同条款差异,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客户数量;(3)披露发行人与应收账款客户约定的付费周期、付费方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期后回款金额、超期未回款的原因、预计回款时间;(4)披露报告期内信用政策变化情况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7:

请发行人:(1)披露报告期内是否有自有数据中心,若有,披露其地点、面积、服务器数量、机柜数量等信息;(2)区分固定资产经营设备类别披露报告期末相应经营设备的数量、金额及增长变动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租赁数据中心的基本情况,包括供应商的情况、租赁的面积、机柜数量、价格、供应商变动、发行人与电信运营商或网络中立数据中心服务商合同权利的主要内容等;(2)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数据中心建设及服务模式,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在模式选择上的差异及原因;(3)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以及折旧年限与披露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可比性,公司与同行业平均值的差异及原因;(5)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阿里云、腾讯云、金山云等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相比的差异及合理性;(6)折旧政策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否可以满足业务运行和更新换代的需求;(7)是否存在闲置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出现减值但未计提减值准备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各期末固定资产监盘情况。


问题48: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对应的具体项目、预计工期、预计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利息支出资本化金额及计算依据、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转固的情形,是否存在减值的情形;(2)在建工程的成本归集、结转情况,成本归集是否涉及与在建工程无关的支出;(3)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与现金流量表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的勾稽关系;(4)在建工程的盘点情况和盘点结论,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各期末在建工程监盘情况。


问题49: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优惠,2018年收到9,407.08万元税费返还。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018年收到的税费返还的具体构成、与当期云计算服务收入的匹配性;(2)报告期各期享受税收优惠金额的计算依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及公司报告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规,所享受税收优惠金额依据及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0:

招股说明书第346页披露,2017年确认投资收益2,387.96万元,其中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取得投资收益2,202.87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金融资产名称、买入时间,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1:

招股说明书第367页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分别为0万元、1116.21万元、725.25万元。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2: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各子公司增值税相关信息,包括期初应缴增值税余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应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余额,及其是否与当期采购支出、营业收入配比,若不配比,请说明原因。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3:

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各期应付长期资产款的具体构成、采购时间、数量、金额,是否涉及未及时转固的在建工程。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4: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主要包括多媒体云平台项目、网络环境下应用数据安全流通平台项目、新一代人工智能服务平台项目和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项目。

请发行人说明:(1)多媒体云平台项目、网络环境下应用数据安全流通平台项目、新一代人工智能服务平台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云计算产品或服务的关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新技术、是否需要发行人取得新的资质,研发产品市场需求、竞争格局、主要潜在客户、发行人市场推广措施等;(2)当前云计算服务产能利用率情况及测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已租赁机柜数量与当前业务所需机柜数量比较等方面;(3)是否已就购买土地使用权与当地相关有权部门签订相关协议。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5:

请保荐机构说明:(1)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相关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在其任职;(2)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甲子拾号的具体投资顾问方式、内容、服务金额等重要条款内容;(3)保荐机构全资子公司的下属合营企业为发行人持股5.8392%的股东提供服务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保荐机构独立性的要求。


问题56:

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报表均存在差异。

请发行人说明:(1)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2)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会计核算基础薄弱的情况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7:

请保荐机构自查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媒体质疑情况,就媒体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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