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基础设施公募REITs各环节涉税分析

2021-09-1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法盛金融投资

       致力于分享金融与不良资产、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与城市更新、基金资管、资本市场、公司纠纷、税务筹划及疑难案例等干货。


目录

一、内部重组环节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和城建及教育附加税费 

   3.土地增值税

   4.契税

   5.印花税

二、专项计划取得资产所有权环节涉税分析

(一)专项计划设立SPV

(二)SPV取得项目公司股权

   1.印花税

   2.企业所得税

(三)项目公司反向吸并SPV

(四)其他涉税考虑——股债结构搭建

   1.资本弱化节税的原理

   2.不同路径实现资本弱化的涉税分析

三、运营环节涉税分析

(一)公募基金取得项目公司所有权

1.基金管理人设立公募基金
2.公募基金认购专项计划全部份额

(二)基础资产运营阶段

1.项目公司取得收入
2.专项计划从项目公司取得收益
3.公募基金从专项计划取得投资收益
4.投资者从公募基金取得投资收益

四、退出环节涉税分析

(一)投资人转让公募基金份额的涉税分析

(二)公募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涉税分析

五、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税收政策展望


附件现行税法体制下REITs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汇总



摘要

2021年6月21日,首批9只公募REITs证券投资基金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标志着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正式拉开帷幕。


2021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以下简称“958号文”)对有关公募REITs发行事项进一步说明,但税务机关尚未针对公募REITs发布配套政策,加上各地税务部门对同一纳税事项或同一税收政策理解不同、征管不一的情况,增加了我国公募REITs相关交易环节所涉及税收事项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税务视角下的公募REITs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图所示:



从国际经验来看,REITs的发展离不开良好及创新的税收政策,例如,美国通过制定《国内税收法点》修订法案和《税收改革法案》为 REITs 提供了具有优势的税收环境;新加坡REITs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个人投资者分红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促进REITs的大力发展。
因此,本系列文章基于现行有效的税收规定对基础设施公募REITs各环节面临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出于篇幅考虑,本文暂且针对前两个环节进行探讨。


? 一、内部重组环节涉税分析


如果基础资产本身构成原始权益人的唯一资产,则在公募REITs设立初期无需考虑内部重组的相关操作;如果由专项计划设立项目公司后购买基础资产,也无需考虑内部重组的相关操作。因此,本部分仅针对需要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的情形,讨论将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剥离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在该情形下,剥离基础资产可通过企业分立重组、原始权益人以基础资产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移至已有公司等多种路径。当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时,无论哪种路径,均可实现将基础资产从原有股东转移到项目公司的同时不增加额外税负的效果。当不满足企业重组条件时,分立重组方式的总体税负会低于以其他方式剥离基础资产的税负。但实践中,由于分立企业流程较为复杂等原因,目前试点项目并未尝试以该方式剥离基础资产。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分立重组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 资产划转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交易结构中,原始权益人仍需将分立重组后项目公司100%的股权转移至专项计划,该操作可能无法满足“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股权”的要求,若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原始权益人将按照经评估的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和城建及教育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二中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为附加税费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和消费税应税项目的从属税,除特殊情形外,不征收增值税亦无需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
因此,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剥离基础资产可不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21第21号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
因此,通过分立重组或资产划转形式剥离基础资产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仍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原始权益人无法通过上述路径达到减免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4.契税

根据财税2021年第17号文《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因此,通过分立重组、将基础资产划转至项目公司均无需缴纳契税。但需注意,该政策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是否续期将对契税缴纳造成一定影响。

5.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财税[2003]183号文《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因此,若在资产剥离过程中不涉及评估增值,且原资产已经按账面价值贴花,则无需缴纳印花税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公布,并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需关注正式施行后原有规定是否有效。


二、专项计划取得资产所有权环节涉税分析 


在该环节,专项计划可通过直接购买基础资产或项目公司100%股权的形式取得基础资产的完全所有权。实践中大致分为两种路径:一是原始权益人直接将基础资产或项目公司股权转移给专项计划;二是专项计划设立SPV结构购买项目公司股权,通过项目公司反向吸并SPV的方式,实现专项计划持有项目公司完全股权。无论哪种路径,其面临的税收问题基本相同,以下仅针对专项计划设立SPV结构的路径进行税务分析。

(一)专项计划设立SPV

由于专项计划设立SPV仅涉及货币资金出资的相关操作,因此,仅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SPV取得项目公司股权

1.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产权发生转移,则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万分之五贴花。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

2.企业所得税

在前期无需进行内部重组,或前期重组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提下,SPV购买项目公司股权则需要以基础资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作为基准确定交易价款,当存在评估增值时,原始权益人需就所得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原始权益人为个人股东时,应就所得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如果前期资产重组并未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意味着项目公司已按照基础资产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入账,SPV在购买项目公司股权时可以按照项目公司现有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交易价款,由于未产生所得,因此无需缴纳所得税。

(三)项目公司反向吸并SPV

该环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涉及税务问题。

(四)其他涉税考虑——股债结构搭建

在专项计划通过设立SPV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的过程中,往往进行股债结构的搭建,该环节虽然是对后续资产运营环节的税负产生影响,但股债结构的搭建是在项目公司将资产转移到专项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因此,本章节将对在股债结构搭建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分析。

1.资本弱化节税的原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l 金融企业,为5∶1;

l 其他企业,为2∶1。

2.不同路径实现资本弱化的涉税分析

  • 路径一:利用减少注册资本进行资本弱化

通过减资实现资本弱化的具体操作为:原始权益人按比例减资,项目公司在实收资本减少的同时,形成对原始权益人的应付款项。专项计划按照减资后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同时通过借款形式替项目公司支付应付原始权益人的款项,从而达到资本弱化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规定,原始权益人应根据规定确认股息所得及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原始权益人为个人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股东借款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因此不涉及印花税。

  • 路径二:通过设立SPV进行资本弱化

以非金融企业为例,通过设立SPV进行资本弱化的具体操作为:在确定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收购价值后,按照2:1的上限比例对资本金进行设置,即将股权收购价款的三分之一作为资本金注入项目公司,同时将股权收购价款的三分之二作为股东借款注入项目公司。

该操作本身不涉及税务问题,当将在基金运营阶段涉及分红收益征税的可能。

图片

上面笔者对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设立环节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设立环节主要是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而在运营和退出环节会涉及到更多的纳税主体,我们将以资金在各主体的流动为基础,进行各环节的涉税分析。运营环节的资金流向如下图:


? 三、运营环节涉税分析

(一)公募基金取得项目公司所有权

1.基金管理人设立公募基金

由于在设立环节不涉及收益或者增值额,所以此环节不会涉及税务问题。

2. 公募基金认购专项计划全部份额

(1)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6]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因此,本环节不涉及印花税。

(二)基础资产运营阶段

1项目公司取得收入

(1)企业所得税

目前中国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对于项目公司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表,具体要根据项目公司的规模,所处行业和地区进行判断。

税率

政策

15%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规定,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所在区域《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第一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一条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第一条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我国在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还有冲减税基、按比例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要求进行申请,篇幅原因在此不赘述。

此外,在前期搭建架构(见基础设施公募REITs各环节涉税分析[之一]时若按税法规定利息可扣除的最高限进行债资比的分配,债务利息费用会冲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

(2)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项目公司运营期间,可能会产生不动产租赁收入,高速公路运营收入,广告费收入等,分别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可能会涉及到按简易方法计税问题,而若按照简易办法计税,则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在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时,要根据具体业务增值税进项发票是否容易获得等因素综合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所处地区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项目公司设在市区,附加税税负会高于处在行政层级较低的地区。

(3)房产税

若项目公司持有经营性房产,但未产生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基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内容遵循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项目公司若取得了房产租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一些免税政策: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201911日至202012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项目公司占用的土地应按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率按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根据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印花税: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项目公司运营期间签署的合同根据不同的业务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缴纳印花税,涉及到财产转移时,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 专项计划从项目公司取得收益

  • 收益一:取得股息分红

(1)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国民商事主体法律框架,专项计划、公募基金、信托计划不属于法人、机构或组织,企业所得税规定中也未将这类主体指定为纳税义务人。为避免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的收益分配部分在专项计划/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双重征税的问题,在当前其他税法未明确的情况下,实务中往往参考财税[200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机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 收益二:取得利息收入

(1)企业所得税
如上所述,在当前税法未明确的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实体是否作为纳税主体情况下,专项计划、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层面无需申请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基础设施公募REITs在运营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公募基金、专项计划层面的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对于所有的资管产品和资管计划,均要求其对运营过程中取得的利息收益由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相应以此为基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性附加和地方性教育费附加。

3.公募基金从专项计划取得投资收益

此环节涉税问题与上一环节相同,在此不赘述。

4. 投资者从公募基金取得投资收益

1)企业所得税
契约型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所涉及的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计划在现行税收实践中,其各自从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计划及项目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适用于穿透至投资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中间层本身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主体。
根据财税[2008]1号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鉴于此,公募基金和资产支持计划所取得的收益会穿透至基础设施公募REITs投资人,若其中间层都不被认为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参考上述财税[2006]5号文),则该笔收益最终分配至公募REITs投资人后很大可能将成为投资人的应税收入。然而,从项目公司投资层面、中间层资产计划取得的收益以及基础设施公募REITs对投资人收益分配这些不同层面考虑,其从哪个层面取得投资收益以及投资收益的类型属于股权投资的收益或债权性质的收益仍可结合具体资金安排、投融资架构设置、合同收益条款的设定等进一步分析并根据其性质适用税务处理。投资者通过基础设施公募REITs所取得的收益适用证券投资收益从而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仍期待进一步明确。
2)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其中涉及的债券投资部分包含保本收入,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 四、退出环节涉税分析

本文对投资人转让公募基金份额和公募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两个环节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投资人转让公募基金份额的涉税分析

1)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投资者,无论是转让还是到期赎回,只要存在基金份额增值,均需计入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转让收益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征收25%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投资者如通过转让公募基金份额实现退出,对于企业投资者而言,若持有至到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若未持有至到期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对于个人免征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买卖股票时的差价尚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常大家更倾向于认为REITs投资人个人退出阶段在实践操作中也可比照上述文件。
4)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41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1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二)公募基金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及债权的涉税分析

在公募基金合同中,一般都有基金终止条款,退出环节按照资产剥离和收购股权环节缴纳税款。而现实中我国契约型基金在组织形式和内部监督治理上都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导致实际退出存在一定制约。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和发展,部分契约型基金还可能向公司型基金转化,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对成熟退出终止机制,退出环节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和税务缴纳,由于目前我国针对公募基金退出机制的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完善,待相关文件出台再做进一步分析。


? 五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税收政策展望


今年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公募REITs已经正式推出。对比境外成熟市场给与公募REITs的税收优惠待遇,对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未来税收环境,更值得期待的是,财税部门完善配套税收政策或者操作指引,给与各地税务机关以指导明确基础设施REITs相关税种的征收问题,以跟进证监会、发改委的相关文件;其次,由于基础设施公募REITs层级复杂,在税务法规推行的过程中可考虑先行选择部分潜在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或国家鼓励基础设施公募REITs发行的地区先行试点,在逐步推广到全国。最终形成一套鼓励发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税收制度。

 

附件:

现行税法体制下REITs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文件汇总


税种

文件名称

REITs相关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与税率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各项税制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涉及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4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税依据等


《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号)

规定公司型基金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与投资者取得收入的免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减资或撤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规定个人所得税各项税制要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规定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规定契税各项税制要素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年第17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各项税制要素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第2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涉及产权变动,须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税〔2016〕70号)

规定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的行为中销售收入的定价依据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规定印花税税率,税目等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印花税免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通知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税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规定增值税各项税制要素围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

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各税制要素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规定附加费的征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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