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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盛-金融投资法律实务(ID:wangblawyer)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为不良资产投资收购、经营处置以及资管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解决方案,提供房地产合作、开发、转让纠纷法律服务;提供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服务。诚邀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1.市场化程度提高。证监会核准280单,仅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数的9.6%;交易金额4124.8亿元,占总金额的28.5%,同比下降6.9个百分点。非关联交易占比69%,比去年提高17个百分点。
2.产业整合占据半壁江山。产业整合类并购重组单数占比49.9%,交易金额占比42.8%。证监会核准重组中,产业整合类单数占比75%,金额占比60%。
3.民营公司成为主力军。1370家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1923单,占比65.9%,但每单金额较小。民营、地方国有、央企上市公司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3.3亿元、6.4亿元、15.3亿元。
4.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活跃。406家创业板公司共发生并购重组777起,占比26.6%;每家公司平均发生1.9次,高于主板0.8次,中小板1.3次的水平。但金额较小,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8.12亿元、3.89亿元、1.62亿元。
5.信息服务业、影视传媒、游戏行业出现并购热潮。从交易次数看,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并购重组分别为1838单、256单、159单,合计单数占比77.16%。从活跃程度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影视传媒行业、游戏行业较为突出。
并购重组绩效显著
提高行业集中度→改善产业结构和培育新兴产业→实现资源再配置

并购浪潮正在形成
1.产业发展水平提高
2.一些企业发展面临成长性问题,企业对并购的理解也不断深入
3.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产业整合提供了工具和支撑
4.PE等资本推动并购
5.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很多限制条件被鼓励政策替代



监管特点
1.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
并购交易的审核理念逐渐由过去对作价、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向放松管制转变。尤其对于经过交易各方充分博弈后的产业整合而言,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信息披露,通过完善公司的博弈机制,发挥小股东在过程中的参与权,保证定价和交易过程的程序正义。
2.流程简化、分道审批、审核效率提升
对于涉及多项许可的并购重组申请,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对外一次受理、内部协作分工、归口一次上会、核准一个批文。
分道制实行,优质并购重组申请豁免,直接上并购重组审核会,进一步减少审核周期。
依照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限为3个月,我会已将平均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左右(稽查暂停的除外)。
3.支持并购重组创新,完善机制安排
研究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创新,引入优先股和定向可转债等;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加定价的弹性;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融资,支持并购基金发展,改善并购融资环境。
4.分类审核,借壳上市趋严
明确规定借壳上市与IPO“等同”审查。
5.提高并购重组审核透明度
2012年10月15日起,我会对外公开并购重组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并每周更新其后公开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并完善上述表格,增加接收材料时间、反馈回复的时间、加强流程控制。




审核工作机制
1.受理、审核、决策、重组委审议四段分开
受理由综合处负责,避免实质审核内容向形式审核环节渗透
监管六处负责法律审核,监管七处负责财务审核,发现问题
法律小组、会计小组、审核专题会负责重大疑难问题决策
重组委对重组方案进行表决
2.控制进度、限定时间
3.继续贯彻监管与审核联动机制
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

恢复程序
证监会启动——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属于可消除影响方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申请人启动——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涉嫌主体为可消除影响方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
2012年10月至2015年8月底,并购重组审核因涉嫌内幕交易稽查暂停的项目合计58家次,约占同期审结项目的15%。
分道制
2013年10月8日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开始实施

分道制审核类型已每周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中公示。
下一步,将视实施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分道制方案;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推进兼并重组重点行业,动态调整支持的行业类型。
先分后合、一票否决、差别审核

并联审批

涉房重组
涉房重组的认定标准
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
《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不再去函国土部、住建部
监管要求: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査的事项,中介机构充分核查披露。
具体:
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用地违法违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公开承诺,相关房地产企业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说明是否已查询明土部网站,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事项

简政放权
1)取消除借壳上市以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
? 修订前:
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证监会审批
要约收购需经证监会审批
? 修订后:
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取消审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仍需审批)
15天证监会未表示异议的,可以公告(不必等批文)
2)增加四类要约收购豁免情形
? 修订前:
需审批
? 修订后:
由审批调为自动豁免:发行股份、金融机构承销
新增加情形: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因履行约定购回正式证券交易协议
放松管制
1)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定价机制
? 修订前:
20日股票均价
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协商定价机制
? 修订后:
20日股票均价、60日股票均价、120日股票均价(可以打9折)
根据股票市价重大变化调整发行价的机制(新引入)
取消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协商定价机制
2)增加支付方式
? 修订前:
现金支付、普通股支付
? 修订后:
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
鼓励并购基金等多种融资工具的使用
3)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的取向
? 修订前:
增强与现有主管业务的协同效应
与整体上市、借壳上市一样强制要求签订业绩补偿协议
? 修订后:
取消与现有主管业务的协同效应
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盈利补偿要求,鼓励交易双方经协商签订符合自身特点、方式更为灵活的业绩补偿协议
4)取消发行股份的比例、金额要求
? 修订前:
要求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5%;低于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创业板的不低于5000万元。
? 修订后:
取消门槛限制
5)丰富要约收购人履约的保证方式
? 修订前:提供保证金
收购人应当在做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支付履约保证金
? 修订后:在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两种保证方式
银行出具保证函、财务顾问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让收购人根据需求选择保证形式,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收购成本
6)不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
? 修订前:出具两个盈利预测报告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还需提交上市公司备考盈利预测报告
? 修订后:取消盈利预测报告
相应强化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要求
7)明确可以市值或估值方式定价
? 修订前:仅对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进行规范
对实践中已存在的其他估值定价方式,重组办法未作出相应规定
? 修订后:对估值方式进行规范
明确资产定价可以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也可不以资产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明确其他估值定价方式应履行的程序;
定价显失公允导致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增加监管措施和处罚条款(新增加)
加强监管
1.明确分道审核制度
? 修订前:
所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走单一流程
? 修订后:
根据项目评价结果选择审核通道
2.完善借壳上市标准
? 修订前:2011年8月首次明确借壳上市标准
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趋同”
并未明确禁止在创业板借壳上市
? 修订后:2013年11月修订借壳上市标准
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等同”的要求
明确禁止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
3.增加信息披露要求
? 修订前:
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 修订后:
增加披露发行股份定价的选择依据、调整方案
细化资产定价依据、合理性,要求披露市场可比价格、可比案例
细化对盈利能力、未来发展前景等分析
增加披露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承诺
4.明确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稽查公司发行条件
? 修订前:
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发行股份
内部文件111号规定,“脱胎换骨,更名改姓的”允许发行重组
? 修订后:
111号文件是内部文件,透明度不高,《重组办法》予以明确: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发行股份。但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5.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 修订前:
有勤勉尽责等相关要求
? 修订后:
总则增加原则要求: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从事相关违规行为
全面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律师对股东大会把关责任,整改前不得接受新业务
6.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修订前:
对事中事后监管有规定
? 修订后:
重组后股价低于发行价一定标准的,延长锁定期6个月
虚假重组等情况,不得转让股份,增加暂停、终止重组等监管措施
强化法律责任
7.加强投资者保护
? 修订前:
原则要求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
? 修改后:
承诺赔偿因虚假披露造成的伤害
引导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严格履行股份不转让承诺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措施

非公开增发
? 股份锁定期三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外资战投入股比例不低于10%)
? 股份锁定期一年
其他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者
资产认购股份
? 股份锁定期三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取得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 股份锁定期一年
其他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投资者
截至2015年8月30日,今年共召开71次重组会,否决13单,否决率7%,较去年的4.64%有所提高
从交易类型看,第三方发行10单,占比77%;借壳上市2单,占比16%;大股东注资1单,占比7%。
从被否决理由看,涉及持续盈利能力的7单,涉及公司治理的5单,涉及信息披露的3单,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1单,涉及资产定价公允性的1单,涉及权属清晰的1单。
否决案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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