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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之重整计划

2020-09-0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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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哪些社会保险费用?


企业破产法第83条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以下社会保险费用:①失业保险费;②工伤保险费;③生育保险费。上述社会保险费用的债权人也不必要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82.对重整计划草案如何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根据上述规定,重整计划表决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重整计划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民法院收到重整计划后,应当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付诸表决。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期限为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由人民法院批准予以实施;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表决不予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2)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债权人会议在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时,先将所有的债权人按照债权人的类别进行分组,如优先债权人组、劳动债权人组、税款债权人组、小额普通债权人组、大额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表决采用债权人人数与债权份额相结合的方式,每一组都独立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这里的过半数包括1/2,而2/3以上不包括2/3。(3)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每一组都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后,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则重整计划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83.重整计划如何生效?


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重整计划通过后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申请。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一致通过后,应当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申请。(2)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不意味着重整计划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批准的重整计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和内容合法;以诚实公正方式制作并提出,对当事人均无恶意;有助于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符合最大利益标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同时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3)重整计划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发布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经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效力及于债务人企业及所有利害关系人,即使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和股东,或者不赞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等,均有约束力;除重整计划规定的或者法律承认的债权、担保权或者股权权利人,重整计划免除企业对其他债务的清偿责任;重整计划中如果确定了给付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
 

84.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哪些二次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8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批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第88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这一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批准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二是重整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不论上述哪一种情况,其法律后果都是相同的,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且宣告债权人破产清算。

86.重整计划由谁负责执行?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进即入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是指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具体付诸实施的行为,是重整程序的最终落脚点。重整计划的执行也是重整计划的重要内容,在重整计划中必须明确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执行期限及执行监督等问题。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一规定表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为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首先要明确执行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通常由管理人进行管理,进入重整程序后虽然有部分债务人经向人民法院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仍有一部分案件中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无论在此之前由谁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都要将重整计划的执行交由债务人进行,因此,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一并移交债务人,以便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

87.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机构是谁?


为保证重整计划执行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避免其执行业务时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以及切实维护管理人的利益,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监督。企业破产法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这一规定表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机构是管理人。重整制度以债务人自助自救、自我执行为原则,有必要设立执行监督人。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可以看出,管理人是人民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中的常设机构,也是一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队伍,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重整计划执行进行以下监督:债务人是否按照重整计划实施重整;重整计划是否改善了重整企业濒临破产的状况;重整计划规定的经营方案是否能够得以执行;债务人是否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清偿办法清偿债务;等等。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通过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管理人应当撰写监督报告并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88.监督期满时管理人应当履行怎样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1款规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根据这一规定,监督期满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当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监督报告是管理人对整个监督期限内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进行监督所作出的报告,记载监督期限内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查阅监督报告可以了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从而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程序。(2)终止监督职责。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届满,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不得继续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监督期限内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仍有重大措施在执行中,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可能会对重整计划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或者有其他延长监督期限必要的,管理人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以继续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裁定适当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89.重整计划批准后的效力有哪些表现?


企业破产法第92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根据上述规定,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债务人而言,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除重整计划规定的或法律承认的债权、担保权或股权外,免除其对其他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债权人和股东而言,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其权利仅以重整计划规定的为限,重整计划未予承认的权利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2)未依法申报的债权不得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为依法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不得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不因重整计划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偿条件的调整而受到影响,仍应按照原有数额和条件进行清偿。(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免除债务人的清偿责任。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按照计划的规定完成重整工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即产生免责效力,除重整计划或者法律规定所承认的权利外,债务人不再承担所有的重整担保权、重整债权、股权等清偿责任。

90.重整计划终止执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重整计划终止执行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表明债务人无能力或者无诚意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尽快弥补因为重整程序而延迟清偿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2)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重整计划即失去效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如免除部分债务、延期偿还等债权调整承诺当然也失去效力。(3)已受清偿有效,未受清偿部分继续清偿。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再追后,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4)担保继续有效。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所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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