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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3598号,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肉鸡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肉鸡场。
案涉债权由中国农业银行2008年剥离转让给财政部,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2018年又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以要约邀请竞价方式公开转让给中京合创公司。中京合创公司申请再审称: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转让债权时严格遵守竞争、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审裁定以案涉债权转让违反规章规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等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债权转让过程不仅程序合规,转让合同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关于本案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价,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而根据财政部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资产处置标的超过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在资产所在地的省级(含)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进行公告。本案中,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对案涉债权的处置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在只有中京合创公司一家公司竞价时,未进行补登公告的程序,即与中京合创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故案涉资产处置的程序不符合《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辩称其延期至2018年10月17日开始竞价,期间债权转让公告一直进行。但补登公告亦应在河北省省级以上经济类或综合类报纸上进行公告,故延期竞价并不能代替补登公告的程序。而结合邯郸市人民政府证明其没有收到涉案债权转让通知和享有优先权的通知,并主张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可以认定长城资产河北分公司未按《处置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及通知的行为,是导致涉案债权最终由一人竞价购买的原因,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影响。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第六条之规定,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二审裁定认定本案所涉《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并无不当。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中京合创公司没有取得该合同项下所对应的债权,则二审裁定关于中京合创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认定并无不当。中京合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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