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浅析私募基金双GP架构

2022-10-20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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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创新资本形成的主要载体,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8月末,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24,276家,管理私募基金137,792只,基金规模达20.41万亿元。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主体在监管政策变化和利益分配博弈间也采取更加多元化的基金架构,其中,双GP的合伙型基金架构也逐渐得到市场的青睐。但在采用双GP架构的同时,实务中也存在一定挑战和难题。本文拟结合实务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后来者鉴。

一、双GP架构的选择

由于合伙型私募基金的LP通常不参与基金事务的管理,由GP具体负责执行基金事务,故在多方资本参与基金设立的过程中,对于GP的选择变得尤为重要。选择双GP架构,通常也是主导基金的多方资本在合作中寻求基金控制权、利益分配和监管合规等条件的平衡。

虽然基金业协会对于双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备案予以否定,但对于市场化需求催生的双GP架构仍持肯定态度。不过在双GP的架构下,基金业协会也禁止通过借用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GP作为通道开展基金业务,实务中会从管理费收取、合伙事务划分、投委会委员委派等方面进行反馈。而作为非基金管理人的GP,其可参与业绩分成,并根据执行事务收取一定报酬,但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等相关条件。

二、基金事务的执行

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事务通常由GP负责执行,在双GP架构中,非基金管理人GP执行合伙事务应当与基金管理人GP相互区别。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事宜。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曾进一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六)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该征求意见稿虽未生效,但也可作为实务中基金管理人GP执行基金事务的参考。

除必须由基金管理人GP负责的基金事务外,非基金管理人GP也可参与其他基金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故非基金管理人GP也可从上述方面参与管理基金事务。当然,实务中基金事务管理繁杂,除法律规定外的事务双GP也可在合伙协议中进一步约定。

此外,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因此,非基金管理人GP亦可合理行使异议权参与基金事务管理。

简言之,在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流程中,“募、投”应由基金管理人GP负责,“管、退”可由基金管理人GP和非基金管理人GP共同参与。

· 案例:
根据嘉泽新能的公告,在其参与设立的双GP基金风能开发产业基金(宁夏)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9月6日完成备案)中,双GP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的GP负责提供募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服务,其他合伙事务由双GP共同协商一致后执行。
三、管理报酬分配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收取,非管理人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在目前仅允许单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备案的情况下,非基金管理人GP不得收取管理费。

不过,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所以,在非基金管理人GP参与执行基金事务的前提下,其也是可以收取报酬的,但该报酬应和基金管理费相区分。至于业绩分成,基金管理人GP和非基金管理人GP均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分配。

实务中,就基金管理人GP收取的管理费和非基金管理人GP收取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之间的比例,也会成为基金业协会的反馈要点。如何合理设定各GP之间的收费比例以免被认定为“借通道”之嫌,也是实操中必须注意的事项。

· 案例1:

根据某股份(股票代码:300392)的公告,在其参与设立的双GP基金某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2021年10月22日完成备案)中,基金存续期内,管理费按年提取,提取比例为实缴出资的2%/年,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3:7比例进行分配。

按照目前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非基金管理人GP不得收取管理费,故上述基金后续在合伙协议中应已对该管理费的表述进行调整。

· 案例2:

根据某生物的公告,在其参与设立的双GP基金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6月18日完成备案)中,基金管理人GP收取管理费,非基金管理人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投资管理顾问,并收取投资管理顾问费,管理费和投资管理顾问费金额相等。

目前基金业协会对于投资顾问有资质要求,上述基金后续在合伙协议中应已对非基金管理人GP收取投资管理顾问费的表述进行调整。

四、投决会成员委派

私募基金通常会设立投决会作为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基金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等事宜。投决会成员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但随着各投资方对于参与管理基金事务的诉求,实务中,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GP、LP也会寻求委派投决会成员以保障自身参与的权利。虽然各界对于非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成员委派投决会成员颇有微词,尤其是LP委派投决会成员是否触发“避风港原则”存在诸多讨论,但是基金业协会对此却并未予以禁止。

此外,考虑到双GP对于私募基金执行事务的管理及权限分配,在认定私募基金控制权时可能也存在一定障碍,故通过控制投决会的方式认定对于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也成为实践中的一种通常作法,同时也可据此实现对私募基金的财务并表要求。

· 案例1:

根据嘉泽新能的公告,在其参与设立的双GP基金保新嘉泽(宁夏)新能源产业开发基金(有限合伙)(2021年10月15日完成备案)中,投决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基金管理人GP(保利(天津)基金)委派一人,非基金管理人GP(嘉泽新能全资子公司上海嘉嵘)和有限合伙人(嘉泽新能)各委派一名。投委会的决策事项需经投委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方可做出有效决议,但涉及投资业务相关决议事项的,应当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 案例2:

根据鹏都农牧的公告,在其参与设立的双GP基金云南肉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5月13日完成备案)中,投决会由六名委员组成,基金管理人GP(云南产投基金)委派两人,非基金管理人GP(鹏都农牧关联方鹏欣资管)委派一人,云南产投公司委派一名,鹏欣农投(鹏都农牧关联方)和鹏都农牧各委派一名。投决会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权限内基金投资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全票表决通过。鹏都农牧在投决会对权限内基金投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五、总结

随着私募基金双GP架构搭建的常态化,基金业协会对于双GP架构的规则也越来越明晰,实务操作也更灵活,也更适应市场多元化基金架构的趋势。而在基金行业规范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同时,各市场主体选择私募基金双GP架构,也应提前合理规划,厘清各合伙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便更高效、可持续发展地管理运作基金,提升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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