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集法律、金融、投资一体的具有强大检索功能的专业公众号,提供金融投资及法律实务的干货文章资讯及服务,提供法律、案例、商标、企业信用等综合查询服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7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注销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并附上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及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对该两家公司及其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核查报告。
2018年4月13日,协会发布了不再受理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并附上对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及其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核查报告。
协会的这两次公告,前者是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核查方式是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对被注销基金管理人及其登记法律意见书进行核查,后者是协会不再受理涉事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公告,核查方式是协会自己对涉事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登记法律意见书进行核查。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体现了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也与我们律师的执业责任和执业风险息息相关。因此,我们试图通过对这五份核查报告的研读,总结协会对律师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项目的核查要求,在勤勉尽责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下文中,我们将以协会公告的这五份核查报告为例,从律师事务所的收案条件、核查维度和标准、工作底稿要求等几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
一、对协会公告核查报告的简析
(一) 关于天和融汇的核查报告
关于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和融汇)以及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和融旺)均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出具的,两份报告出具时间和体例相近,囿于篇幅,本文仅以天和融汇核查报告为例解析。
协会公示的关于天和融汇的核查报告是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月5日出具的,该报告主体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从天和融汇在协会系统登记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天和融汇业务开展不合规,以及法律意见书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相符,这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核查方法包括审阅天和融汇的登记材料及投资者的投诉材料,实地走访天和融汇的营业地址,对天和融汇的关联方、服务方及投资者进行访谈,走访山东大学查询学历信息,电话联系相关人员,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互联网检索工具进行检索。
根据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核查,天和融汇存在以下问题:
(二) 关于恩力集昌的核查报告
与对天和融汇及天和融旺的核查不同,协会对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恩力集昌)、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康汉投资)、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源诚信)这三家机构的核查并未委托律师事务所,而是由协会的人员直接完成。并且,协会在核查基础上做出的处理结果不单是对涉事管理人的自律监管,还一并公告不再接受涉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登记法律意见书,这等于在私募基金法律服务领域宣告涉事律所“死刑”。
由于协会对康汉投资、中源诚信的核查报告体例及内容与恩力集昌相似,本文仅以恩力集昌的核查报告为例解析,对康汉投资、中源诚信的核查报告不再赘述。
在协会对恩力集昌的这份核查报告中,同样也按照从恩力集昌在协会系统登记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恩力集昌业务开展不合规,以及法律意见书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相符,这三个方面进行说明。除此之外,协会的这份核查报告还增加了关于法律意见书部分披露内容与工作底稿不符或缺少工作底稿支持,以及律师未进行现场核查这两项内容。如果说对天和融汇及天和融旺的核查重点在律师对实体问题是否尽到勤勉尽职义务,那恩力集昌的核查报告则进一步强调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须履行的程序性要求。
核查方法包括审阅恩力集昌的登记材料及投资者的投诉材料,实地走访恩力集昌的营业地址,对恩力集昌的关联方、服务方及投资者进行访谈,电话联系相关人员,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互联网检索工具进行检索。
根据协会核查报告显示,恩力集昌及其法律意见书存在以下问题:
二、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项目的心得
在对上述协会公告核查报告解析的基础上,我们尝试从收案条件、核查标准、底稿要求这三方面,再谈谈我们对律师承办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业务的理解。
(一) 收案条件
从上述核查报告本身来说,不涉及协会对律师承办登记法律意见书项目的收案要求,但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对律师而言不是一锤子买卖,我们不仅希望运用我们的专业帮助申请机构完成登记,更希望能帮助申请机构在后续的业务经营中稳健、持续地发展壮大。
因此,从律师本身的执业风险以及业务拓展角度,我们认为还是有需要总结归纳的。如下几个方面,我们认为是律师在受理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项目时需要考量的:
1. 申请机构是否有专业化经营的真实意愿
如果申请机构一开始就流露出打算通过虚假方式“骗取牌照”或者打算在取得牌照后“卖壳”牟利,这是不具有真实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的典型情况。对于律师而言,此类业务是“陷阱”而非“馅饼”,应坚决拒绝。
2. 申请机构是否有足够的实力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这包括申请机构的股东以及申请机构的人员团队(尤其是高管团队)两方面。如果申请机构的股东不具备必要的资本金以及行业背景,高管团队如果不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投资管理能力,这样的申请机构不容易获得协会的登记,即便拿到牌照,也不容易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这样的申请机构,律师在收案时候要慎之又慎。
3. 申请机构是否有合规及风控意识
对于申请机构而言,野蛮生长的时代早已过去,在日益严峻的监管态势下,无论是申请机构的大股东还是小股东,无论是高管人员还是普通从业人员,均应有必要的合规及风控意识。否则,如果申请机构只打算走过场把合规风控制度做出来就束之高阁,不仅难以持续健康发展,而且是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剑。所以律师对于此类申请机构在收案时应谨慎,并通过后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加强“持续督导”。
(二) 核查标准
根据对上述核查报告的分析,并结合我们对过往协会反馈情况的总结,我们认为以下方面是协会对律师尽调核查工作的关注重点,也是律师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业务中应加强核查的:
1. 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查
对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以及申请机构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能依赖申请机构的说明或承诺,应要求申请机构的股东出具说明,并且,项目律师应根据协会系统所载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等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股东已实缴的出资,除了核查验资报告、出资款缴款银行凭证等外,还应核查股东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以确认其缴纳出资的真实性;对于股东已认缴的出资,应核查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以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履行后续的出资义务,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不足以证明收入,应核查相关银行流水记录。
对于申请机构历史上的股权变更,除了工商变更信息外还应核查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以判断股权变更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代持。
2. 对高管及一般从业人员的核查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应要求提供相关工作经历的离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并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工作经历的证明人,经办律师应对证明人进行电话访谈以核实证明人身份及待证明的工作经历。
对于普通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应要求其在包含其工作经历的个人简历或个人信息调查表上签名,对于其工作经历证明人,经办律师应对证明人进行电话访谈以核实证明人身份及待证明的工作经历。
对高管及员工的签名进行形式审查,尤其关注同一个人在不同文件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的情况。
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
3. 对涉诉及负面信息的核查
应对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是否涉诉及存在负面信息进行网络检索,核查中发现有与高级管理人员同名的涉诉信息,经办律师应进一步核查排除。
对于网络检索出现涉诉的及被列入异常经营机构名录等负面信息的,应核查并如实披露涉诉过程及案件进展结果(无论案件是否结案)、负面情况产生的原因及进展结果(如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已被移出异常名录的也应披露)。
4. 对于专业化经营的核查
应对申请机构是否专业化经营以及是否从事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充分的网络核查。
对于在申请登记前已经发行基金产品的,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公开募集等违法违规情形。
5. 对是否具备运营条件的核查
股东出资应核查验资报告、出资款缴款银行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关注出资后股东是否以股东借款、往来款、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实质降低资本金影响正常运营。
经营场所应核查真实办公地址,并核查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租金发票等核实租赁场所的真实性,并核查经营场所内的办公设备的采购凭证(购物发票、购买合同等)。
(三) 底稿要求
关于底稿的要求,还是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做到“结论有依据,核查必留痕”。
具体来说,尽管是老生常谈,有几方面还是要关注:
1. 必须编制核查计划及核查记录以及律师讨论记录等过程性文件,对于可能存在争议或歧义的要点,必须编制专项核查记录,详细描述核查过程及讨论意见;
2. 法律意见书中关于核查方法及核查过程的描述都必须有底稿支撑,网络检索必须截图,网络访谈必须录像,电话访谈必须录音,现场走访及现场访谈必须拍照或录像,异地走访必须保留经办律师差旅费凭证等交通证明;
3. 在法律意见书前应核对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事实情况以及所援引的证明材料的时效性,如果事实情况发生变化,应核对并更新底稿中的证明材料。
三、写在最后
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等,都表明协会将建立健全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基金业务的执业规范,通过惩治疏于职守的行为,不断提高行业执业标准。
作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律师,应勤勉尽责,真正成为私募基金行业的“看门人”,在防范自身执业风险的同时,协助那些真正有心有实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步步发展壮大,共同成长。
转自: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里铮 江建华
点击关键词查看对应文章
关注法盛金融,回复以上关键字,可查看系列文章


欢迎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法盛金融投资”公众号
欢迎扫描右侧二维码添加法盛所执行合伙人王冰律师个人微信号进行互动交流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联系方式:王先生,020-85201361,邮箱:wangblawyer@soh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