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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时是否意味着接受拍卖公告中税费自担的条件?

2020-02-25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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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期所推送的案例主要揭示了如下几个问题:

1.即使拍卖公告和拍卖须知均明确要求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竞拍买受人承担过户的全部税费,也并不意味着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在同意以物抵债时接受该拍卖公告中税费自担的条件。

2.同一标的物存在多个优先债权时,在其中某优先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而另外优先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情况下,人民法院仍应按照优先顺位进行分配,接受以物抵债的申请执行人仍需在该标的价值范围内扣除其分配所得后进行差额补足,以确保其他优先债权申请执行人之权益。


裁判要旨

本案申请执行人瑞升公司在两次抵债申请中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按照拍卖公告规定承担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的全部税费。而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应缴税款为6千余万元,以该巨额税费为代价接受以物抵债,并非瑞升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强制瑞升公司接受以物抵债,显失公平。因此,其以物抵债申请可以撤回,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1.江门中院在执行瑞升公司、吉祥公司等系列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外贸易公司涉案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后江门中院作出通知,主要内容为:同意瑞升公司的抵债申请。另,根据初步计算,本案7笔债权总额为213040616.41元瑞升公司占债权比例为51.6%,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99667257.6元按照这个参考数据,瑞升公司可分配到约5千余万元,由于计算标准、方式及共益费用尚未确定,为保障案件各方当事人利益,请瑞升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预缴差额款人民币5500万元到法院账户。届时根据最终的分配方案数额多退少补。
2.瑞升公司后因过户要缴纳巨额税费向江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涉案抵债裁定。异议理由主要是:由执行法院变卖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是独立的执行处置措施,其性质是买卖关系,完全不适用拍卖规则,应当由买卖双方依法承担税费。
3.江门中院认为,执行法院在第三次拍卖前,分别送达了拍卖通知书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明确通知拍卖的时间、拍卖的地点、拍卖的机构,并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吉祥公司、瑞升公司有优先购买权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第三次无人竞投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接受财产。故此,瑞升公司应当知道其以物抵债是按第三次拍卖时所确定的条件接受抵债,也就是说拍卖的过户全部税费由抵债人承担。
4.瑞升公司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广东高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规划改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本案执行过程中,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对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性质从商住用地改变为公园或游乐用地,江门市地税局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但在委托评估、拍卖、裁定以物抵债前,江门中院未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否改变、买受人或承受人应缴纳税费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调查获取的相关信息充分披露,导致执行标的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拍卖而流拍、法院裁定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之一瑞升公司后该债权人拒绝接受的执行僵局。因此,本案江门中院执行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关于瑞升公司以物抵债申请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以物抵债申请是否可以撤回应以抵债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执行法院作出抵债裁定须以抵债申请人的抵债意思表示为基础,如果抵债意思表示不是抵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则抵债裁定应予撤销。本案在执行法院三拍流拍后,瑞升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两次申请。第一次其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最好是吉祥公司接受以物抵债,瑞升公司收回执行款,收回执行款的比例愿适当退让。第二次抵债申请中,瑞升公司提出,因另一申请执行人吉祥公司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为协助顺利执结案件,同意提供对执行产生的共益等费用提供保证。瑞升公司在两次抵债申请中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按照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承担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中的全部税费。另外,瑞升公司复议申请提出,其在申请抵债前向江门中院、拍卖机构、税务部门了解相关税费问题,被明确告知执行《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奉的公告(2013年第1号)》6%的核定征收率。瑞升公司向广东高院提交的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年11月4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复印件中附件《江门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计费一览表(2013年3月)》显示,商住用地“增值税(卖方负担)”为6%。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上述税费计算表作为拍卖文件公开提供给竞买人,瑞升公司以此信息为据申请以物抵债。但根据2016年9月6日江门市地税局的复函,土地增值税按实际增值额分级税率计算。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应缴税款为61832555.37元,滞纳金为2496864.14元,且税款滞纳金随逾期缴交的天数的增加继续增大。缴交6千余万元巨额税费为代价接受以物抵债,并非瑞升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土地增值税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强制瑞升公司接受以物抵债,显失公平。因此,其以物抵债申请可以撤回,江门中院以物抵债裁定应予撤销。
吉祥公司不服上述复议裁定,向最高院申诉。

案例索引

《江门市新会区吉祥置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瑞升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执监56号】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时是否意味着接受拍卖公告中税费自担的条件?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2015年1月16日,瑞升公司向江门中院提出申请称:(一)由于本案执行标的一再流拍,而标的物又不可分割,执行法规又不允许将执行标的抵债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而本案的另外一个优先权债权人又反悔表示不接受以拍卖标的抵债,因此,本申请人确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势下接受以物抵债的。而以物抵债,就意味着本申请人不但原投入的数千万元资本不能实现回收,还要借资5000万元支付抵债标的债权差额,并且还要支付超过1900万元的税费。以超过一亿多元的投入去承接一块前景未卜的土地,其风险之高是有目共睹的。瑞升公司在复议申请中提出,其在申请抵债前向江门中院、拍卖机构、税务部门了解相关税费问题,被明确告知执行《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6%的核定征收率。瑞升公司向广东高院提交的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4年11月4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公告》复印件中附件《江门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计费一览表(2013年3月)》显示,商住用地“增值税(卖方负担)”为6%。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上述税费计算表作为拍卖文件公开提供给竞买人,瑞升公司以此信息为据申请以物抵债。但根据2016年9月6日江门市地税局的复函,土地增值税按实际增值额分级税率计算。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应缴税款为61832555.37元,滞纳金为2496864.14元,且税款滞纳金随逾期缴交的天数的增加继续增大。缴交6千余万元巨额税费为代价接受以物抵债,并非瑞升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瑞升公司对本案以物抵债存在重大误解,以物抵债的结果对瑞升公司亦显失公平,广东高院撤销本案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广东高院(2016)粤执复14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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