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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资固定收益类债券产品就能保证刚兑吗?

2021-06-28 法盛-金融投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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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要旨

所谓固定收益是指按照预先约定的比率到期获得的收益,但固定收益并不等于确定收益,投资者投资固定收益类债券产品也有其固有风险,比如债券发行人发生违约的情形。故本案投资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刚兑系对固定收益的错误解读。

案例索引

《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千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京民终710号】

争议焦点

投资者投资固定收益类债券产品就能保证刚兑吗?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千为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作协议》的行为。本院认定如下:第一,2017年9月26日,千为公司对千为4号基金进行了产品分红,其中将佳源房地产公司的收益进行了红利转投资2280.36万份。同日,亿阳信通公司公告其因涉债务纠纷,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10月12日,亿阳债券发行人亿阳集团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申请停牌。故千为公司在进行产品分红前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知晓亿阳债券已经发生重大风险的情形并向佳源创盛公司披露。第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属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固定收益类债券可以按比例进行优先和劣后的分级。本案中千为公司依约将佳源创盛公司投资的2.5亿元购买了千为4号基金,该基金投资的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中的公司债券,且《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的约定中包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劣后级),故千为公司并未违反《合作协议》中关于千为4号基金投资范围的约定。第三,所谓固定收益是指按照预先约定的比率到期获得的收益,但固定收益并不等于确定收益,投资者投资固定收益类债券产品也有其固有风险,比如债券发行人发生违约的情形。故佳源创盛公司要求千为公司进行刚兑系对固定收益的错误解读,亦与《合作协议》的约定不符。第四,《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千为公司负有赎回义务。千为公司已依约将佳源创盛公司的投资购买了千为4号基金,关于基金的分红、开放日、赎回等问题均已由佳源房地产公司与千为公司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约定。一审中,佳源创盛公司明确其依据《合作协议》提起本案诉讼,故有关基金赎回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佳源创盛公司关于千为公司违反《合作协议》的上诉理由没有合同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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